局级机关工作管理制度-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原则,规范我局党组会议议事决策程序和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党组会议是局党组对“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决策性会议,实行党组书记负责制。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三条

 议事范围。

 局党组建立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清单如下: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市委决策、部署、指示、决定等事项;

 (二)需要向县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局机关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以及局机关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六)局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七)加强局机关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八)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等方面需经局党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一)加强局党组自身建设有关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局党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本议事内容清单根据工作需要经局党组研究通过后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

 局党组会议坚持“会前充分准备,会中议题集中,会后检查落实”的程序,确保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

 第五条

 议事程序。

 (一)会前准备。

 局党组会议议题由局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局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局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召开局党组会议,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局党组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局党组通报。

 (二)会中决定。

 局党组会议作出决定的过程,必须体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要求。议题由局分管领导或相关议题股室负责人作汇报,汇报内容简明扼要,各出席人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参会人员在充分听取、反复磋商、集思广益的基础上,作出明确表态。

 (三)会后落实。

 局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承办业务股室在规定时限内贯彻落实。局办公室负责督办、检查,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第六条

 会议的召开。

 (一)局党组会议一般在每月初召开,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局党组书记可临时决定召开会议。局办公室原则上提前 2 天将会议时间、地点以 OA 或短信等形式通知出席、列席会议的全体人员。

 (二)局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局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局党组成员到会。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局党组书记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后由会议召集人指定专人及时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三)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主持,局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到会,可由局党组书记委托一名党组成员主持。

 (四)局党组会议参加成员为:党组班子成员、办公室负责人列席并负责会议内容的记录、整理、存档备查,必要时相关议题股室负责人列席。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局党组扩大会议。

 (五)局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局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

 纪律要求。

 (一)局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局党组成员按分工落实或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负责组织实施的局党组成员,应当及时向局党组报告决议实施情况。局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局党组成员对局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局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二)局党组会议的内容,除应当公开的外,与会人员须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违者将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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