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城公司工作规则

 公司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职能定位、相互关系和履职行权方式、组织管理规则,特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公司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理,坚持深化改革。在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下,不断健全领导、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条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公司内部治理和运行管理。

 第二章

 公司治理结构的职能定位 第四条 公司治理结构主要 有党委、经营管理层、职工代表大会 等。

 第五条 公司党委是公司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公司其他治理机构要自觉维护这个核心。公司党委在公司治理中要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等党内法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要求履行职权。

 第六条 经营管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在党委会的领导下,

 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总经理对党委会负责。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民主管理的机构,是公司民主管理制度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大会由全体职工代表组成,依据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制度规定履行职权。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公司党委、经营管理层、职工代表大会依照职责、权限和规则、程序,分别审议决策公司改革发展事项、监督检查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公司治理结构准确把握定位,忠实勤勉履职,规范协调运行,优质高效决策,最大限度发挥公司治理、领导体制和运作机制的功能作用。

 (一)公司党委全面加强对公司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积极支持经营管理层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责,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在审议、决策重大问题时,必须经党委研究后,再由总经理工作会作出决定。经营管理层要充分发挥在经营决策、生产经营上的重要作用,确保各项决策得到扎实有效落实。

 (二)公司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确定选人用人标准,规范选拔任用程序,参与考察推荐,提出任用建议,加强监督管理,培养后备人才。公司领导班子要按照不同职责,依法选

 聘经营管理人员和行使用人权。

 (三)公司党委、经营管理层、职工代表大会等应从不同层面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发挥监督作用;公司党委、经营管理层应自觉接受监督,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得到贯彻执行,确保上级意志在公司得到贯彻落实,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决策及决策事项的执行落实。党委、经营管理层应积极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应积极支持党委、经营管理层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动员广大职工为公司的转型发展建功立业。

 第十条 公司治理结构应按照《党章》、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等,制定议事规则或工作细则,明确议事内容、组织方式和工作程序等,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履职担责,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管理效能和价值创造。

 第三章

 公司相关会议制度 第一节

 公司党委会议

 第十二条 公司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总经理兼副书记共同召集、主持,党委成员出席会议,党群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 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根据《党章》等党

 内法规,上级党组织安排和要求等和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确定。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对经营管理层拟决策的重大事项形成意见后,公司党委成员应在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时按照该意见发表审议意见、进行审议表决。若发现总经理办公会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公司党委会议提出的意见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议题的意见,并在会后及时向公司党委报告;公司党委应就此形成明确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党委会议按照规定及时召开。

 第二节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或分管领导召集、主持。经营管理层成员出席会议,邀请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出席会议,机关各职能部门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主持人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议题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需要由总经理按照规定及时召开。

 第三节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由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召开。

 第二十条 根据《公司工会工作条例》,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为:

 (一)

 听取审议公司的工作报告; (二)

 审议公司重大战略规划; (三)

 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公司规章制度; (四)

 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

 民主评议公司领导班子及成员; (六)

 选举公司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代表;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四节

 公司 年度工作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党委委员、经营管理层、工会主席、部门负责人、所属项目主要负责人及职代会代表参加会议。

 第二十三条 年度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为:

 (一) 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部署本年度工作; (二) 签订生产经营、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三) 表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在当年1-3 月间召开。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召开年中工作会议,一般在当年 7-8 月间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总结上半年工作,对

 照检查上半年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根据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安排部署下半年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年度工作会议、年中工作会议的议程、文件等由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审定。

 第五节

 公司专项工作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专项工作会议包括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人力资源、市场、经营、安全、履约、设备物资、财务、审计、法治、质量、科技创新等专项工作会议。

 第二十八条

 专项工作会议由公司分管领导主持召开。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所属项目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参加。

 第二十九条 专项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为:

 (一)总结上年度专项工作,部署本年度专项工作; (二)审议专项工作的重大管理方案、规章制度; (三)其他需要列入的专项工作内容。

 专项工作会议内容属于党委、纪委、工会、群团工作的,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会议相关事项;属于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会议相关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专项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专项工作会议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年初制定专项工作会议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党委书记)批准后召开。

  第六节

 公司专题会议 第三十二条

 专题会议由公司分管领导主持召开。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所属项目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参加。

 第三十三条 专题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内容等由分管该项业务的公司领导决定。

 第七节

 会务组织工作

 第三十四条 会务工作责任部门 (一) 公司党委会议由党群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

 (二)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

 (三)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由工会负责会务工作。

 (四) 公司年度、年中工作会议由综合办公室、党群纪检监察办公室共同负责会务工作。

 (六)公司专项工作会议由专项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会务工作。

 (七)公司专题会议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会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 议题的征集与审定 会务工作责任部门负责相关会议议题的征集,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三十六条 提案(或议题材料、会议文件等,下同)的起草与审定 根据确定的会议议题,由会务工作责任部门通知议题主办部

 门起草提案。

 主办部门在起草提案时,应认真调查研究,反复酝酿讨论,经过必要的论证程序。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项目或外部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

 提案经由相关部门会签、分管领导审核、会议主持人签批同意(或相关会议审定)后,送会务工作责任部门汇总。

 第三十七条 会议的通知、纪要(决议)及行文 (一)会议前,由会务工作责任部门协调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制订会议议程,梳理会议提案,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或相关会议审定)后,按照规定时限通知与会人员、送达提案。紧急会议通知和提案,一般情况下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半天通知和送达。涉及保密事项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通知、送达。

 (二)会务工作责任部门负责组织会议、做好会议记录、拟制会议纪要(决议)、整理会议文件。

 (三)会议纪要(决议)和会议文件由主持人签发。

 会务工作责任部门应保证所负责会议的会议通知、提案、记录、纪要(决议)等会议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并履行规定和必要的签字手续,尤其是对重大问题的审议意见、表决意见和纪要(决议)表述要准确、真实、清晰,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整理归档。

 第三十八条

 会议纪律 (一)应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向

 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向会务工作责任部门报备。

 (二)出席会议人员缺席时,应将自己对会议提案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告知会议主持人,由主持人代为转达。

 (三)对因故缺席的出席会议人员,会务工作责任部门应及时向其送发会议文件。

 (四)会议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和会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规定,凡涉密的会议内容、信息及讨论情况等,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泄漏。

 第三十九条 会议的落实和督办 公司各部门应积极主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负责该事项的公司分管、协管领导报告落实情况,同时将落实情况抄送会务工作责任部门。

 会务工作责任部门要对会议议定事项进行督办,确保逐项落实到位,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汇报。

 第四十条 公司年度工作会议提出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计划安排、举措要求等,由综合办公室牵头,及时梳理形成公司年度重点工作清单和分工安排并下发执行。

 第四章

 公司公文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公文处理工作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由综合办公室会同党群纪检监察办公室制订公司公文处理办法,

 经公司党委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行文应坚持“确有必要,讲求实效”的基本原则,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应的,上级文件已有具体政策措施的,内容与已下发文件雷同或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再行文。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机关各部门、所属项目不得越级报送公文。向上级报文应以公司名义进行。先报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并抄送公司综合办公室,请求以公司名义行文,获得批准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拟文报送。

 第四十四条 发布制度类文件时,应选择公司制度编审流程进行发布。

 第五章

 公司公务活动制度

 第四十五条

 集团公司安排公司领导参加会议或出席活动,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办理。

 有关外部单位邀请公司领导出席活动或前来会见公司领导,由公司综合办公室提出方案,其中重要会议或重要活动由总经理、党委书记批准,业务性会议或活动由分管领导批准。

 所属项目邀请公司领导出席重要会议或重要活动,由公司综合办公室按事项属性及领导分工统一协调并请示总经理、党委书记批准。

 第四十六条 公司领导接受新闻单位采访、以公司名义正式公开发表文章等,由党群纪检监察办公室统一协调并请示总经理、党委书记批准。

 以公司名义进行宣传报道、开展各类社会活动、印制综合性公开出版物、举办各类展览展示活动等,由党群纪检监察办公室统一协调,报总经理、党委书记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级领导人员要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

 公司党委书记因公出国(境)由总经理审签,公司所属项目班子正副职、机关部门正副职及以上干部因公出国(境)由党委书记审签,其他人员因公出国(境)由党委副书记审签。

 公司领导的外事活动,由公司综合办公室提出安排计划,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章

 公司请示报告及休假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公司各级领导人员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班子副职(即公司副总经理、三总师、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在工作中发现关乎全局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及超越自己权限的事项等,随时向总经理、党委书记请示,以求尽快解决;形成每月应定期向总经理和党委书记汇报工作的制度;出差或调研等结束后,应及时向总经理和党委书记汇报结果。

 班子成员之间应加强相互沟通,了解近期工作全面情况,对

 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做到互相协调、互相推进,充分发挥班子合力。

 第四十九条公司各级领导人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出差或休假、请假报告制度。

 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出差或休假、请假按有关规定办理,并相互告知。

 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出差或休假、请假,应经总经理(党委书记)批准。

 公司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部门正职出差或休假、请假,由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党委书记)批准。

 公司部门副职出差或休假、请假,应经部门正职同意,由分管领导批准。部门正副职原则上不能同时出差或休假、请假,特殊情况下应指定一名部门临时负责人。

 公司项目经营责任人出差或休假、请假,应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批准。项目其他经营负责人出差或休假、请假,应经项目经营责任人同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出差或休假、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应及时报告批准领导并销假,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或续假时,要及时说明理由并办理续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时,可先电话或口头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出差和休假、请假期间,须保持通讯畅通。

 第五十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于每周五汇总下一周公司领导的

 主要公务活动计划,报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审签后执行。

 第七章

 工作作风、纪律和廉洁从业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级领导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反对“四风”,切实加强作风建设,不断改进文风、会风和工作作风。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要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履职待遇和公务支出有关规定,规范公务接待活动,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级领导人员要带头严格自律,严守中央有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级领导人员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坚持原则、主动担当、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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