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公物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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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公物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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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学校)公物赔偿制度

  一、各教室的门窗、玻璃、电扇、灯具、黑板、桌凳等设备实行班主任负责制。如有损坏由班主任落实责任人按照学校规定如数赔偿。

  一、学生寝室设备实行室长理负责制。如有损坏由室长落实到人按照学校规定赔偿否那么由该室集体赔偿。

  三、凡毁坏学校公共财物、公共设施者应视其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1、无意损坏公物而又主动成认错误和自觉赔偿者可酌情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2、虽无意损坏但不主动成认错误和赔偿者一经查出应加价50赔偿。

  3、凡成心损坏公物又不主动成认错误得除加价一倍赔偿外还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甚至给予纪律处分。

  4、对损坏公物的不良现象知情不报、有意包庇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5、对成心损坏公共财物者即使已毕业离校或参加工作均要通过有关部门予以追究。

  6、损坏公物的赔偿作价可根据实物的购价以及实物的新旧程度和损坏程度由总务处。

  7、成心损坏树木、花草者恢复原貌或折价赔偿。

  四、凡模范维护公物或积极检举揭露别人损坏公共财物者可分别给予表扬、记功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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