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山区“电猫”管理

“电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属于禁止使用的“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在《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中属于禁止使用的“电捕工具”,是一种利用高压电能捕杀野生动物的装置,具有高危性。而且非法安装“电猫”属于违法行为,一旦造成他人损害,将要负法律责任。

目前,各地尤其山区、林区“电猫”仍然存在。民间使用“电猫”频率近年来虽大为下降但仍时有发生。无序使用“电猫”不仅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同时也对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造成重大威胁,加强“电猫”管理难度虽大,但十分必要,绝不能等闲视之。

私设电网危害大 群众法律意识有待提升

“电猫”使用时一般是从电源引出一根正极线(裸线),牵拉出几百米甚至几千米,遇路则高架空中,进入野地山林则离地二三十厘米架设,随山坡的起伏蜿蜒曲折、纵横交错。“电猫”电源主要有两种,一种为固定电源,即私拉乱接交流电,另一种是利用可移动电源即蓄电池,然后加装变压器。极少数违法人员将裸线钩挂在过境高压线上,直接以高压电源猎杀野生动物。“电猫”线架设区域以村庄附近、农田农地附近山林草地为主。电源附近接设一个触电感应器,一旦猎物触电会发出警报声。

捕鼠用“电猫”电压小,造成意外时危害也小,捕兽用“电猫”电压大,造成意外时危害也大。野生动物一旦触碰到“电猫”裸线,电压瞬间升高,可从220伏特急剧升到几千伏特甚至上万伏特,人畜碰到“电猫”裸线,极易导致触电伤亡,也容易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故。

使用“电猫”在农村特别是山区有较长的历史。“电猫”最早是用来捕杀老鼠的,其名称也由此而生。目前农村群众对“电猫”的危害并不是没有认识,却显严重不足。随着政府对猎枪的从严管理,“电猫”逐渐成为违法狩猎的主要工具。由于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淡漠及受利益驱使,各地农村特别是山区使用、生产、销售“电猫”的情况依然存在。

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日常工作中,武义县尤其是县森林资源管理站注重强化巡查,广开信息渠道,露头就打,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同时,加强对驯养繁殖单位(个人)的监督,联合工商局定期、不定期地对全县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场所进行检查监督,向全县公布举报电话,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加大对私自利用非法来源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力度,坚持源头控制与渠道监管并举。

由于地处山区,虽经加强管理,但目前武义县农村“电猫”的存在并不少见,尤以山区为多。武义县自2008年开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来,收缴的“电猫”一年少于一年。2014年上半年,有群众举报该县新宅镇民间还有“电猫”。接到群众举报后,林业执法人员会同新宅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全镇范围开展专项整治,深入调查,做细群众思想工作,虽未发现私自架设“电猫”违法猎捕野生动物案件,但仍收到几只群众上交的“电猫”,这些“电猫”主要来自新宅镇的几个山村。由此可见,少数偏远山区的百姓仍未深刻认识到私设电网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完善管理机制 消除安全隐患

当前“电猫”管理存在面广、主管部门不明确、“电猫”使用难以提前发现、缺乏查缴“电猫”的法律依据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电猫”的管理,杜绝和减少“电猫”造成生命和财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出几点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广泛宣传“电猫”的危害,提高群众拒用“电猫”、远离“电猫”自觉性。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的力量,通过新闻、公益广告、宣传标语、横幅、黑板报、墙报、文艺节目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认真宣传使用“电猫”,特别是私拉乱接电网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电力法》、《安全生产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各有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及乡(镇、街道)应及时曝光当地部门单位发现和查处的违法使用“电猫”案件,通过高密度的宣传警示,让广大干部群众在思想上进一步提高警惕,真正认识到使用“电猫”、私接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属于违法犯罪,极易造成人畜伤亡、造成森林火灾,危害巨大,从而提高拒用“电猫”、远离“电猫”的自觉性,真正做到自己不设“电猫”、发现其他人设“电猫”时积极、及时举报。

加强立法,将“电猫”列入危险品,出台专门规定,限制“电猫”的生产、销售、使用、存放,明确部门责任。建议由人大或地方党委政府牵头,组织人大法制工委、公检法司、林业、供电、安监、农办、工商等部门单位进行“电猫”问题专项调研,通过调研、听证等环节,将“电猫”列入危险品进行管理。出台“电猫”管理专项规定,明确未经国家许可,私自生产、销售、购买、持有、使用“电猫”的,一律为违法行为。从安监、公安、林业三个部门中确定一个部门为“电猫”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其他相关部门的责任:安监、公安、林业部门要加强对山区群众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供电部门要加大规范用电执法力度,结合抄表、收费等入户工作开展安全用电常识宣传,加强对私拉乱接现象的检查,对农村电网设施随意搭挂和私拉乱接等现象进行全面整治,对私拉乱接电网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和处罚;工商部门在对野生动物加工经营销售单位或个人检查时,也要查一查是否存在擅自使用“电猫”情况,要加大对“电猫”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地方公安派出所要切实利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林业公安、野生动物保护机构要利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开展对擅自使用“电猫”的调查处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相应的人员进村入户,认真开展排查,充分掌握当地“电猫”持有情况及放置地点、数量、持有人、有无非法捕杀野生动物、有无引起其他事故、是否能自制电捕设备等基本情况,造册登记,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接到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政府或群众的报告和举报后必须果断采取措施,积极予以收缴。

从重从严从快查处放置“电猫”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刑事行政案件,加强日常监管。在进行“电猫”立法的基础上,凡发现私拉电网、擅架“电猫”行为,不论有无造成危害后果,一律先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或以涉嫌“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对“电猫”予以没收,对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再视情节处理。对使用“电猫”猎捕国家级野生保护动物,或引起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主管部门、公检法司及其相关责任部门要迅速介入,从重从严从快查处,该刑事处罚的刑事处罚,该行政罚款的行政罚款,决不姑息迁就。加强“电猫”日常监管,每年开展几次清缴“电猫”专项行动。

林业部门要积极主动,更多地承担起“电猫”管理相关工作。“电猫”是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中明令禁止使用的装置,林业部门是法律规定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为遏制通过“电猫”和私拉电网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歪风,实现人与野生动物和谐相处,同时也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各地林业部门及所属的林业公安、野生动物保护机构等,要更好地负责起查处已发现的和群众正在举报的违法使用“电猫”、私拉电网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案件,每年开展几次集中清缴“电猫”、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专项行动,发现或接到举报一起查处一起。

加强领导,明确执法主体,建立“电猫”管控长效机制。各地方政府要成立“电猫”管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任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电猫”管控办公室每年至少在春耕前或秋季,组织一至二次清缴“电猫”专项整治行动。“电猫”主管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确定专人负责,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甚至可以制定监督举报奖励制度。各乡镇狩猎队要适当增加狩猎频次,将那些原先以“电猫”捕猎为生、身体文化等各方面条件适宜的农民发展成为新的狩猎队员,有计划地猎杀对农林生产破坏性大的野生动物,支持“电猫”管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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