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摘 要:惩罚性赔偿的内涵在于其具有惩戒性, 不但要求侵害人对其造成的实际 损害进行赔偿,而且要承受额外的惩罚,以儆效尤。分析我国关于惩罚性赔偿制 度的现有规定,发现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范围、 适用条件、赔偿金额等方 面可以作进一步进行完善。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戒性 适度开放

一、 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对于惩罚性赔偿,英美法对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的定义为:“法 庭判定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即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权利人的补 偿,同时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 。i

我国法学界学者对其也做了不同的表述。韩世远认为: “惩罚性赔偿主要是

指依据法律规定判决加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超过其实际损失的一定数量的金钱, 这

种赔偿的实质是借助赔偿的名义对加害人进行惩罚,在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同 时警示和教育其他人不要再为类似的行为”;王利明概括为:“惩罚性赔偿主要是 指为了惩罚被告实施特别严重的不法行为, 以及抑制今后类似行为的发生,在民

事诉讼中判给原告超出其实际损失的赔偿”;张宝新则言:“惩罚性赔偿也称为惩 罚性损害赔偿,主要是美国法中与补偿性损害赔偿相对应的一项特殊民事赔偿制 度,它通过让侵权人承担超出其实际损失数额的赔偿责任, 以达到惩罚和遏制严

重侵权行为的目的”。

总结以上各种观点,惩罚性赔偿的内涵在于其具有惩戒性, 不但要求侵害人 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害进行赔偿,而且要承受额外的惩罚,以儆效尤。

二、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

我国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 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 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第2 款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予以了强调;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

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 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 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十为题的解 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歹0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第9条规定: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 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 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 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 合同有约定

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 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侵权责任法》第 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 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二)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

分析以上我国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有规定,总结出如下问题须待改善:

1.标准的认定不合理。一方面,《侵权责任法》只规定了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 的惩罚性赔偿,对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的认定、金额的确定都没有具体的规定, 是该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另一方面,惩罚性赔偿金额的

认定主要以价款、费用、购房款为基础,存在即使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受害人损 失仍得不到完全赔偿的情况,这就丧失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惩戒意义; 2.适用范

围过于狭窄。目前我国的法律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主要集中于产品责任领域, 但现实生活中在知识产权、环境污染等与人们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也需要引入惩 罚性赔偿制度;3.适用条件过于苛刻。纵观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大多 以侵害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为前提,使得在重大过失的情形下侵害人不会受到惩 罚性赔偿制度的约束,不利于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警示作用。

三、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标准。在立法方面,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范围、适用条件、赔偿金额等做出更具体的规定, 使其在实际适用中更具有操作 性;在计算方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确定金额,以其不可预测性威慑侵害人。

(二) 谨慎地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在加害人获得的利益超越被害

人的损失时,课以惩罚性赔偿金,正足以使加害人充分内化被害人的损失。

 惩罚 性赔偿金的课予即在丁填补因法律制度执行不足造成损害无法完全填补的损失, 使加害人对丁侵权行为造成的所有成本内部化; 在加害人获得的利益少丁或等丁 被害人的损失时,课以惩罚性赔偿金的目的在丁剥夺所有加害者的获利” 。”在完

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操作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与 人们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谨慎地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三) 适度地扩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 “重大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责

任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

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为过失, 重大过失是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

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却没有预见或预见到但轻信不会发生而造成事故或损失 的一种主观心态”。有时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危害并不低丁侵害人故意所导致的损 失,所以,将重大过失纳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中更符合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初衷。

'牛津法律大辞典[Z].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

”陈聪富:《侵权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273

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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