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方案】淳化县矿产资源开发“保生态、治污染”行动方案(全文)

淳化县矿产资源开发“保生态、治污染”行动方案为切实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协调发展,全面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按照《咸阳市矿产资源开发“保生态、治污染”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3年)》要求,结合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能源方案】淳化县矿产资源开发“保生态、治污染”行动方案(全文),供大家参考。

【能源方案】淳化县矿产资源开发“保生态、治污染”行动方案(全文)



淳化县矿产资源开发“保生态、

治污染”行动方案


为切实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协调发展,全面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按照《咸阳市矿产资源开发“保生态、治污染”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要求,结合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生态保护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级督察、县级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依法实施矿山环境综合整治,严厉打击滥采乱挖乱建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促进绿色发展,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有效解决生态环境污染问题。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保生态,治污染”专项行动,到2020年底,矿山企业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全面改善,粉尘、废水等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尾矿和废渣得到有效处置,利用率达60%以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80%;对不符合环保审批,造成严重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存在环境安全隐患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或治理不到位,达不到环境整治要求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关闭,逐步恢复“旱腰带”非法采石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整治工作台账。开展涉矿企业调查摸底工作,彻底查清企业数量、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设施、生态恢复、固废处理处置等情况,建立健全管理清单和台账,夯实整治工作基础。(县国土局负责)

(二)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改、扩建涉矿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对矿区及周围造林绿化措施达不到矿产资源开发建设规范要求的开发、选矿及废渣综合利用项目不得通过环评审批,对未按“三同时”要求落实环保设施的开发、选矿及废渣综合利用建设项目,依法处理,实施停产治理和限期整改,切实把住把牢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准入关口。(县国土局负责,县环保局、县林业局配合)

(三)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新、改、扩建涉矿项目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对未落实水土保持设施的矿产勘探、开发、选矿及废渣综合利用建设项目,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停产治理和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立案查处,实现对水土流失的有效控制,保护好当地生态环境。(县水利局负责)

(四)依法关闭取缔违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污染或生态破坏的,以及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且不具备整改条件、治理后仍达不到环境整治要求、严重超量开采的涉矿企业,一律依法限期予以关闭。对纳入关闭的企业,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按程序吊销其各类许可证及执照;对“旱腰带”非法采石业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确保实现治理规划总体目标。(县国土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电力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五)严格企业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依法开展煤矿隐患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煤矿资源整合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县煤炭局、县安监局负责)

(六)强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建立健全矿山环境监测体系,全面掌握全县矿山环境变化和涉重金属选矿企业选矿产生的含尾矿废水情况。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原则,严格执行矿山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严格按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严格落实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治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县国土局负责,县林业局配合)

(七)强化河道监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要按照水利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取缔冶峪河沿线沙石开采行为,对沙石开采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要实施治安处罚,依法打击河道开采的犯罪行为。(县水利局负责,县公安局、冶峪河流域相关镇办配合)

(八)源头控制扬尘污染。针对矿产开采、破碎、生产、堆放及装卸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污染,严格落实扬尘污染治理措施。对破碎加工工段实行封闭式生产,对扬尘点安装喷淋装置,输送廊道实行全封闭,对成品堆放应实行封闭管理并采取抑尘措施。矿区道路硬化,设立车辆进出冲洗装置,加强运输道路的洒水和保洁,强化矿区运输车辆管理,固定运输车辆,采取密闭运输,严格控制运输车辆超载超限抛洒行为,有效治理矿区道路扬尘。(县煤炭局、县国土局负责,县环保局配合)

(九)严格控制矿山废水污染。产生废石(废渣)的矿山开发、选矿及废渣综合利用企业必须建设规范的堆场,对矿坑废水、选矿废水、堆场淋溶水、冲洗废水、生活污水等应进行全收集、全处理。严禁采用渗井、废坑、废矿井或净水稀释等手段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存放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液的淋浸池、贮存池、沉淀池必须采取防腐、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县国土局负责,县环保局配合)

(十)大力整治不规范排渣、弃石行为。加强对煤矿矸石场、石灰石矿弃土场、采砂场、采土场的整治力度,督促企业建设符合相关要求的储存场地,严防引起次生环境灾害。(县煤炭局、县国土局负责)

(十一)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落实矿山环境监管制度,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恢复治理的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和开发企业实施的责任机制。定期开展督查,严格生态环境执法与监督,实现清洁生产、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零排放,打造一批绿色环保、具有生态文明示范效应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县国土局、县煤炭局负责)

四、阶段划分

(一)准备阶段(即日起至201612月底前)

1、开展涉矿企业环境专项治理。组织力量全面开展涉矿企业环境保护现状调查,掌握企业名单及环保手续、环保措施、环境风险及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等基本情况,编制整治清单,建立管理台账。    

2、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对自然保护区内资源开发类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3、开展矿山企业尾矿库隐患排查。推动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环境风险评估及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杜绝集中排放超标尾矿水行为。

(二)清理整治阶段(20171月至201812月)

1、分类统计相关资料。统计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数量、产能、分布、证照手续、建设时间、生产规模等,对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要向社会公布。(20171月至12月)

2、全面清理违规建设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使用林地许可制度和环保、水土保持等“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勘查以探代采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并依法予以取缔或恢复原状;环保、水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20171月至12月)

3、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管。摸清辖区内涉及自然保护区的企业数量及性质,对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要限期退出。(20171月至12月)

4、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环境集中整治工作。企业应当相关证照、审批文件齐全。如存在手续不全、越界开采、污染严重、生态破坏、安全隐患,要停产整顿、关闭取缔、公开曝光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保留的企业,要严格落实各项除尘抑尘和污染防治措施。(20181月至12月)

5、严格控制矿山废水污染,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企业对产生的矿坑废水、选矿废水、堆场淋溶水和尾矿废水等,要进行全收集、全处理,循环利用不外排。加强对企业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确保河道防洪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工程设施的安全。(20181月至12月)

6、落实采矿区恢复治理方案。对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编制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要进行审查,并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恢复治理到位。(20181月至12月)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91月至201912月)。

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巩固和提高整治工作成效,确保不出现反弹。全面修复和改善矿区生态环境,实现矿产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协调发展。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01月至12月至202012月)。各镇办(中心)、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目标要求,对本辖区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检查验收,总结验收情况于2020910日前报送县“三保三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202010月开始,市“三保三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矿产资源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镇办(中心)、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各阶段的督促检查和阶段性工作情况汇总,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履行矿产开发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不到位和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不顾矿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而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办(中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执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要结合本地和行业实际,制定详细的矿山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细化清理整顿整治工作目标和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部门联动,合力推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合力推进“保生态、治污染”工作机制。各镇办(中心)、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本方案确定的任务,完成时限,夯实责任,狠抓落实,形成整治合力,确保任务完成。

(三)依法整治,严格考核。各镇办(中心)、各有关部门要严格监督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履行清理整治主体责任,强化矿区生态恢复治理措施,严格落实停产整治、关闭取缔、上线处罚和严格追究“四个一律”执法措施。依据工作任务,将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整治工作列为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实施严格的年度考核。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整治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及时宣传报道整治工作中的典型案件和经验,适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矿权人依法办矿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自觉性,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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