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方案】新邱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城乡居民居住环境,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新邱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供大家参考。

【畜牧方案】新邱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城乡居民居住环境,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565号)、《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辽环发〔20154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划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促进全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控制畜禽养殖业源头污染,通过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从而切实达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二、划定依据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二)地方性法规、规划及文件

《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畜牧局关于公布养殖专业户确认标准(试行)的通知》

(三)技术规范、指南

HJ/T 33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 1234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三、工作思路

划定畜禽禁养区目的是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基本原则是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聚居区等区域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四、工作目标

结合新邱区畜牧业发展规划,按照辽政办明电〔201565号、辽环发〔201542号文件要求,长营子镇、各街道办事处按时完成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工作。

五、主要任务

根据省政府相关要求,按照属地负责原则,组织各相关单位依法划定本辖区畜禽禁养区,以区政府为责任主体,组织环保、农经、住建、国土、卫生等部门及长营子镇、四个街道办事处共同拟定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报区政府审核并面向社会发布,同时上报阜新市人民政府备案;并报市环保局、市畜牧局备案。

相关责任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依法关闭和搬迁本辖区内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同时要筹措关闭或搬迁补偿资金,科学落实补偿措施,确保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六、划分区域

(一)划分类型

全区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非禁养区。畜禽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在一定期限内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化养殖场,限养区内的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不得扩大养殖规模。在限制养殖区域内进行畜禽养殖活动,应当符合新邱区政府规定的品种、规模、总量等要求。

畜禽养殖非禁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非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二)畜禽养殖单元规模标准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鸡存栏量1万只以上;鸭、鹅存栏1000只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

2.畜禽养殖专业户

生猪存栏量100头以上;牛存栏量20头以上;肉鸡存栏量5000只以上;蛋鸡存栏量2000只以上。

(三)畜禽禁养区范围

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分七大类,第一类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第二类为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第三类为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第四类为城镇居民区,包括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第五类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为主的区域。第六类为生态保护红线区,指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第七类为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我区现辖1个镇和4个街道,分别为长营子镇和兴隆街道、新发街道、益民街道、中兴街道,辖区总面积141.7平方公里。全区畜禽禁养区主要情况如下:

1.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细河主流域两岸外延500米陆域范围;

2.新邱区城区建成区内,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1000人口以上)边界外延500米的范围;(主城区:南起阜新市第九中学住宅小区,北至军用机场专用线;东起国铁铁路,西至细河新邱段所围成的区域为禁养区。长新小区:东起细河新邱段,西至新邱区第二人民医院;南、北以长新小区与长营子村的交界处所围成的区域)。

3.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及大气环境保护防护距离陆域范围;(阜新市煤化工产业基地位于新邱区大岗岗村、七家子村,基地占地面积5310亩,规划区域范围内为禁养区,禁养区面积5310)

4.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四)畜禽限养区范围

依法划定的限养区为禁养区边界外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的区域,全区畜禽限养区主要情况如下:

1.中小型水库(七家子水库)的集雨范围;

2.列入《新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基本农田;  

3.县级及以上工业区(煤化工基地)规划用地范围及外延500米的陆域范围,若规划环评设置的卫生防护距离或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大于500米的,按批准后的距离标准执行;

4.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市区绕城公路两侧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5.镇规划区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周边500米范围的区域;

6.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五)畜禽非禁养区范围   

行政区域内除禁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非禁养区。镇、村在规划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时,必须经环保、国土、农经、卫生、住建等部门的同意,科学论证,符合法律、政策、规范等相关要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七、环境监管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二)在限养区内,原则上不再批复新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的项目。不得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本方案公布实施之日前建成的原有畜禽养殖场应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在非禁养区,要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四)环保、农经、国土、住建、卫生、发改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我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八、保障工作

(一) 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要做好对关闭或搬迁养殖户的宣传、解释、教育、引导工作,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要将宣传工作贯穿于工作全过程。

(二)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了深入推动禁养区建设工作,区政府成立以主管环保副区长任组长,发改、环保、农经、国土、卫生、住建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新邱区畜禽禁养区划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新邱分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长营子镇、各街道办事处为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抓,抽调专门人员,推进工作落实。进一步分解和细化工作任务,确保各地畜禽养殖关闭或搬迁工作如期完成,推动我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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