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方案】哈尔滨市双城区东南隅东部分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全文)

东南隅东部分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有关规定,同时,参照《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方案】哈尔滨市双城区东南隅东部分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全文),供大家参考。

【国土方案】哈尔滨市双城区东南隅东部分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全文)



东南隅东部分棚户区改造工程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有关规定,同时,参照《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7)对双城区东南隅东部分棚户区实施征收工作;推进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有利于棚户区居民自主选择满意住房;有利于减少安置过渡时间,加快住房安置工作。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633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市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哈政办发〔201515号)精神,结合我区“哈尔滨市双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实际,特制定哈尔滨市双城区东南隅东部分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项目范围及指导思想

(一)范围:双城区东南隅东部分棚户区改造项目位置:民富街与精华路交汇处延精华路向南返至南环东路以东、南环东路以北、东环南路以西、工农街以南;民富街与精华路交汇处延精华路向南返至南环东路以西、拟新建爱民路以东(详细位置民安小区西侧边界延水泥路向南返至老税务家属楼东侧边界)、南环东路以北、民富街以南;文昌大街以南、369胡同以东、工农街以北、水务局办公楼以西;公安局1号楼东侧山墙沿东直路向东返至行政审批中心西侧院墙、公安局1号楼东侧山墙沿翠海明苑小区东侧边线向南返至公园北路。

(二)指导思想:双城区东南隅东部分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区政府主导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项目,实施货  币化安置原则上政府在征收区域不建设回迁安置房,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货币协议后发放产权调换(购房券),引导被征收人持产权调换(购房券)自主选择商品住宅。项目实施需根据征收区域内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协议的签订情况(签约率达80%以上),政府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申请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贷款审批后对征收区域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

二、补偿安置形式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购房券)安置两种形式,由房屋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一)货币补偿安置。货币补偿安置款由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及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速迁奖励费共5个部分构成。

(二)产权调换(购房券)安置。产权调换(购房券)安置方式是指被征收人在政府不再建设回迁安置房的前提下,由政府搭建房源展供服务平台,引导信誉良好、五证齐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服务平台,公布房源信息,供被征收人自愿选购。被征收人持产权调换(购房券)在服务平台自由选购,凭产权调换(购房券)购房享受一定比例的优惠。

三、征收时间

以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四、房屋征收工作相关政策、法规

(一)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是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区征收办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按本方案给予公平补偿。

(二)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建筑面积以产权证标明为准。房屋实际面积大于产权证标注面积的,超出部分按照无产权给予补偿。房屋实际面积小于产权证标注面积的,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对被征收人房屋属于公产房屋的,确定房屋归属后按照有产权房屋政策执行。

(四)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五)区征收办审查确定候选估价机构后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

(六)“住改非房屋”的确定。

“住改非房屋”是持有合法产权证的住宅房屋用作非住宅使用;住改非房屋面积的确定,以被征收人注册营业执照所提供产权证的面积为基准,经调查营业执照档案营业面积不明确的按照有产权房屋的实测经营面积为准。“住改非房屋”符合以下两项条件:在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房屋征收通告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正在经营。同时,产权证、营业执照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五、货币化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由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棚户区房屋市场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对被征收区域内房屋进行评估。

(二)附属物的补偿标准

1、无产权建筑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物的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渗井、菜窖、围墙、动力电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电话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互联网业务接入迁移费按照当年的相关资费标准执行。

(三)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标准

1、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标准。以原房产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每平方米20元。

2、住宅房屋(住改非房屋)征收临迁安置补偿费,以原房产权证标明的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为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迁安置补偿费;商服房屋征收临迁安置补偿费,以原房产权证标明的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为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迁安置补偿费。

(四)速迁奖励办法

自该征收区域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至1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政府都将给予有产权住宅房屋评估价格总和的20%奖励,有产权住宅以外的其他性质和其他用途的有产权房屋按照评估价格总和的10%奖励,10日房屋征收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不给予速迁奖励。

(五)房屋征收的保障规定

1、对于住房困难家庭的照顾,经认定被征收房屋是该困难家庭唯一一套住房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平方米,同时,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总和低于188,000.00元的,按照50平方米给予补偿,补偿后货币补偿总和低于188,000.00元的补足到188,000.00元。

2、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最低生活保障证与产权证标明地址一致的,以户为单位,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给予1万元的困难照顾;对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与产权证标明地址不一致的,被征收人必须提供房屋买卖协议及所辖社区出具的在本区域居住的证明。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残疾证与产权证标明地址一致的,按照每证给予1万元照顾;对于残疾证与产权证标明地址不一致的,被征收人必须提供房屋买卖协议及所辖社区出具的在本区域居住的证明。

4、被征收区域内的五保户、军烈属按照每户给予1万元的照顾。

六、产权调换(购房券)使用方法

(一)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后,区征收办对被征收人发放产权调换(购房券)。被征收人在政府搭建的服务平台上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被征收人持产权调换(购房券)购买商品住房,直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同时,享受打折优惠。

(二)产权调换(购房券)作为购房优惠凭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出让、倒卖。私自出让、倒卖者产权调换(购房券)作废,此券使用期限为6个月,逾期失效。

(三)被征收人除被征收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其使用“产权调换(购房券)购买的商品住房,享受首套房相关信贷政策;并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及我区相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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