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落实三个规定实施办法-三个规定方案三篇

检察院落实三个规定实施办法-三个规定方案三篇

? ? ? 检察院落实三个规定实施办法-三个规定方案一篇

  一、把握原则,认真贯彻三条规定。一是全面的原则。包括介入问题方式全面、介入问题对象全面。第二如实的原则。应该报告的事项都要填写,有些问题要如实记录。三是留下痕迹的原则。不仅要填写事件的问题、干预,还要填写推荐项目、工程建设包括执法监督等。

  二、规范填写,认真执行三项规定。一是填写主体,检察官所有员工,包括劳务派遣、实习生、就业人员等都是填写对象。二是填写内容,涉及问题、干预和司法事件,不仅要报告事件,还要报告其他重大事项。三是填写要求,正确、及时、规范填写,三天内必须报告,纪律检查组、检查监察保密,不得泄露。

  三、明确责任,认真落实三条规定。一个是责任主体:每个检察官,接受问题和干预的同志都是责任主体。二是领导责任:院分管领导对分管和所属人实施三项规定负责,部门长对本部门和所属人负直接领导责任。三是监督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平时明确访问,规范填写,定期通报全院贯彻三项规定情况。

  检察院落实三个规定实施办法-三个规定方案二篇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三条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届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和有力抓手,是防范、出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和违反规定问案的高压线,对排除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检察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确保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维护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

  市县二级院要深入学习以防干预司法三条规定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严格执行三条规定,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立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作用。院党组要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和高检院、省院的规定和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检察干部和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三项规定的管理教育和监督,使三项规定成为全体干部和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执行的政治规则、政治规律。二级院进一步将落实三条规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支持保障推广力度,把这项工作当做长期任务抓,切实适应法治中国建设新要求,加强法治思维,更新法治观念,提升法治水平。

  规范司法行为,严肃责任追究。

  市县二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认真理解三项规定的精神本质,正确把握三项规定的具体要求,严格遵守法律和事务规则、纪律,不得利用上级领导、同事、熟人等关系,询问和介入其他人正在处理的事件,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责任或法定程序,不得妨碍司法公正的要求的检察机关内部人员介入、谈判、探视事件,不得违反规定为事件当事人调查事件、转移事件资料、说明、施加压力、违法干预、妨碍事件执行或其他事件。检察官对个人收到的通报、控告、投诉等来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交给职能部门,不得在来信上提出倾向意见。由于工作需要,检察院人员需要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或者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后方可办理。在办案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在三天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情况,确保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检察官违反规定询问事件情节轻微的,提醒或警告说话。有以下违反规定的事件情况之一:在线检查、立案、调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委托事件当事人说明的情况下,委托事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其他与事件有利的相关人员的违反规定是事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送事件资料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是事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调查事件、通风通报的情况下,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事件的行为。构成违反纪律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官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面如实记录,加强责任担当。

  要认真理解全面如实记录的内涵,无论对检察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机构、对案件处理具有领导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正常监督、问题和指导案件、司法人员的正常接触行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事件活动、插手具体事件处理、以组织名义发送文件、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司法机关内部人员、领导干部身边的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事件、插手事件处理、当事人、律师、特殊相关人员、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行为、检察机关人员如实记录。

  检察官介入、插手、询问司法事件情况时,应按规定填写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介入司法活动、插手具体事件处理情况登记表,固定相关证据资料。检察官介入记录的领导干部,插手司法事件活动,检察系统内部人员询问事件线索和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询问事件线索,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部门领导和部门纪检监察机关。部门负责人或医院领导对记录的检察系统内部人员询问事件线索,必须立即交给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

  纪检监察机关收到检察官违反规定的检察机关事件线索时,应当根据干部的管理权限,立即调查处理,将调查处理结果分别反馈给记录者和所属部门,同时向一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检察官违反规定询问其他司法机关事件线索时,应当根据干部的管理权限,立即调查验证,结果应当立即反馈给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后,如果是不真实的记录和虚假的记录,必须纠正并及时向记录者明确事实。各县区医院和市医院相关业务办公室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贯彻本季度三项规定进展情况和相关登记表、统计表报市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各县区医院每季度应有记录和统计内容,出现零记录和零报告,形成书面情况说明,由检察长、纪检组长负责审查、发行。纪检监察机关应定期整理、总结收到的干预、插手事件线索,每季度分别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上级检察机关。情节严重,重大干预,插手线索,可能影响公正处理,坚持一件事。

  四、严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

  市县二级检察机关应根据中央政法委的部署和省委、市委政法委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推进三项规定的工作力度。市院应综合运用调查、执法监察、检查监察和案件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执行三项规定的指导和监察,对行动迟缓、执行力差、问题突出的县区院进行监察检查,根据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监察、特别巡察,必要时提名批评、调查问责要及时总结提取的经验做法,复印推进,贯彻落实,取得实际进展和效果。

  全市二级检察机关将检察官介入、插手、违反规定的司法事务活动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价体系,作为检察官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工作、廉洁自律的刚性逮捕者,将检察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相关人员、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规定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文件,对违反三项规定的行为坚决零容忍,严格监督纪律问责。检察机关的内部人员包括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介入、插手、违反规定询问事件,或者与当事人、律师、特殊相关人员、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情节严重的,追究介入、插手、问题、接触、交往人员的直接责任,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检察人员对领导干部介入司法活动、插手具体事件的处理和司法机关的内部人员的问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相关人员、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的问题,必须记录或者不符合实际记录的情况,根据规定批评、通报警的情况,直接受刑事记录,直接受刑事记录,直接受刑事记录,直接受刑事记录,直接受刑事记录

  该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榆林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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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依法治国几大问题的全面推进决定》的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遵守宪法法,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能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责任或者走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也不能要求司法机关做一些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单位,因履行职责需要,可根据工作流程了解案情,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办理工作,督促司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单位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但不得对案件证据采集、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做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妨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介入司法活动,处理具体案件时,司法人员应全面如实记录,全过程留下痕迹,有证据。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送文件要求处理事件的,或者领导干部周围的工作人员、亲属介入司法活动、介入具体事件的,司法人员必须如实记录并保留相关资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动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向司法人员报复。不是因为法定原因,而是因为没有办理法定手续,所以不能免除司法人员的职务退休、解雇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每季度总结分析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提交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报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介入司法活动、动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向上级党委报告或向其他党组织报告情况。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以下行为之一,属于非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批准后报案,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检查、立案、调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委托事件当事人说明的;

  (二)要求事务负责人或事务负责人个人会见事件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和其他与事件有利关的人

  (三)请身边的工作人员或亲属告诉事件当事人

  (四)为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以听取报告、协调会、发行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事件处理提出倾向意见或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的冤正当事件及其。

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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