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案件通知书

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

( ) 民初字第 号

_____:

  你(单位)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应在 年 月 日前向本院_____________审判庭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须递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 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元。本院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

  附: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授权委托书二份。

  年 月 日

区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

( ) 民初字第 号

本院已受理 诉你方 纠纷一案,现发送×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方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为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2份。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年 月 日

(院印)

区人民法院

举证通知书

( ) 民初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三、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五、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本院可根据情况要求你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你方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

七、你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八、你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你方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你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附:

1、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条或者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审判人员可以针对不同案件情况填写。

2、如当事人可能提供域外形成的证据的,审判人员应当根据《证据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填写相关内容。

年  月   日

(院印)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举证通知书

( ) 民初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三、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五、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本院可根据情况要求你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你方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

七、你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八、你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你方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你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附:

1、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条或者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审判人员可以针对不同案件情况填写。

2、如当事人可能提供域外形成的证据的,审判人员应当根据《证据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填写相关内容。

年  月  日

(院印)

区人民法院

开庭公告

本院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公开审理 一案。

  特此公告。

     

(院印)

         20 年 月 日

    书记员(签名):

     

  注:本公告已于 年 月 日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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