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会计管理
制度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财会字(1998)60号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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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规范和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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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我们对1993年制定的 <保险企业会计制;:
/度>([93]财会字第07号)进行了系统地修订。现将 二
-修订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 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
:属保险公司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保险公司 上
;原执行的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
/及时函告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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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第三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三章
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
附录: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加强保险公司会计核算
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企业会计准则 >以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 制度。
二、 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 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 ,进行会 计核算。公司在不违背 <企业会计准则 >和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公 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四、 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
(一)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 ,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 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公司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
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 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
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 ,能够根据实际情
况白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 ,除本制度已有规
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 ,公司能够根据需要,白行规定。
(三) 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 制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五、 公司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
(一) 公司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 >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 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二) 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公司对外提供的
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 ,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
的会计报表由公司白行规定。
(三) 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
利润分配表。
(四) 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当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 其它财务报告法定使用者。
公司季度财务报告应于季度终了后 15天内报出;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
了 3个月内报出。
(五) 公司汇总编报的会计报表 ,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 ,”元”以下填 至”分”。
(六) 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 ,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 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
等,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机构 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六、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办法与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的 ,应当按照本规
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七、 公司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 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的规定执行。
八、 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 ,由财 政部负责修订。
九、 本制度白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保险企业会计制度 >同时废 止。
第二章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一、保险业务核算分类及损益结算办法
公司应对保险业务按险种进行分类核算。
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
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 :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 健康保险等。
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分入保险业务和分出保险业务。
公司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要求 ,对保险业务实行进一步分类核
算。
2 .保险业务实行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和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两种办法。
除长期工程险、再保险等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外 ,其它各类保险业务
应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
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即实行一年期结算损益,保险业务的各项收支,不分业 务年度,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为当期的收人和费用 ,并确认当期损益。
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即实行多年期结算损益,年限根据业务性质确定。非 结算年度的收支差额,全额作为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不确认利润,并于次年转 回滚存到结算年度终了时结算损益。
二、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保费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
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
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 ;
⑶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保费收入按保险合同规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金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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