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五普法学习-202106101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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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学习笔记

一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括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思想的

统一体

一、定义

【一】它具有四个鲜明特点:

(一) 它具有人民性。 (二)它具有政治性。

(三)具有法律性。 (四)它具有先进性。

【二】它的基本内涵:

(一)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内容——依法治国

(二) 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

(三)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正正义

(四)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服务大局

(五)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

【三】本质特点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足反应了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足体现了人民民主。 .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足体现了党的领导原则。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足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原则。

【四】必须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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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内容。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修养,确实增强法制观点,坚持严格执法,典范恪守纪律,自觉接受监察,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执法为民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切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确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公正正义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公正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和睦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要求政法干警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战胜己欲、清除私利,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同样对待原则、实时高效

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正正义。

服务大局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执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和睦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党的领导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稳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同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目标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同来,把加强和改良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履行职权统一同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执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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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的,先进的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念为指导,在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继承和弘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异成果,吸收和借鉴西方法治文明合理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它吻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并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和深入,包括对世界现代法治文明成果的吸收和借鉴,吻合法治国家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是先进的、科学的法治思想和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根本指导思想。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研究了社会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指出法律是以现实物质生活为基础的,即经济决定法律,法律又反作用于经济。这一根根源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心,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还认为,法律并不是超阶级的,而是统治阶段意志的体现。一定阶级的国家和法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是有阶级性的,马克思主义所拟订的法也是有阶级性的。马克思主义对于国家与法的学说,深刻地揭示了法的阶级本质,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确立了思想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新中公民主法制的实践为基础。1978年

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樗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经历了一

个艰难波折甚至被中止的过程后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立法体系不断完善,立法程序日益健全,以宪法为中心的中国物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基本形成,我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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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法治建设的实践,给我们带来很多有益启迪,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实践表示,推进法治化进程,必须要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把加强党的领导、弘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紧密结合起来,在不断加强和改良党的领导之下,从实际出发有步骤地进行。

、我国古代法律文化和西方法治文明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提供了丰富的思想源泉。从总体上看,我国古代法制是为稳固历代帝王的王权统治服务的,人治的色彩相当浑朴;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是为维护财产阶级统治服务的,有其阶级性和虚伪性的一面。可是,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也包括了不少民主性的内涵,是能够合理继承的。如法家提出的以法治治国,礼乐刑政,综合为治;援法断罪,罪刑法定;治法治吏,相辅相成等。中国数千年的法律文化遗产中的有益成份,

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思想源泉。西方财产阶级在几百年的反对封建主义和稳固资本主义制度方面,也积累了不少法治实践经验,有的较为成熟,已经制度化。他们在法治理念方面也积累了大量的思想资料,如公正正义的思想、尊重人权的思想、规范和监察公权力的思想、尊崇法律权威的思想等。这些,也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提供了丰富的源泉。我们能够从我国目前的国情和社会制度的特点出

发,对我国古代法律文化和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和法治经验进行甄别、吸收,为我所用,丰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总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指导下,坚持从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仔细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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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批判继承和吸收古今中外一切法治文明优异成果基础上形成思想体系,是科学、先进的法治理念。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立法的思想前提。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执法和司法的重要保障。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是会注意守纪的必要保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律监察的科学指导。

第二讲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

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

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 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

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 经过

各样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

化、程序化和法制化。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内容

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建

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在 1999年3月召开的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

治国家”又被写入了宪法修正案。依法治国方略的最终确立,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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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国家的发展史上,具有伟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点的重要转变

由于各种原因特别是传统的封建“人治”思想的影响,我们党在治国方略的选择上经历过一些波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文化大革命”中法制被严重损坏、“无法无天”的惨痛教训,清醒地认识到加强法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做出把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的同时,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目标。邓小平同志强调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把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放到了同样重要的战略地位。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确实立,促进我们对社会主义法治认识的不断深入。1997年,党的十五大最终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方略确实立,标志着我们党最终战胜和彻底抛弃了封建“人治”思想的羁绊,坚韧不拔地选择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治国道路,进而达成了我们党执政治国理念的一次深刻而重要的转变。

(二)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国家长治久安, 是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提和基础, 是十三亿中国人民最大利

益之所在。没有稳定,什么事也干不可;如果社会动乱不安,已经取

得的成果也要丧失。怎样才能保持社会持续稳定呢?要搞法治, 推行

依法治国,才能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小平同志就讲“仍是要靠法制,

搞法制靠得住些”。为什么搞法治才能保持国家稳定、社会稳定?因

为法律拟订后必须宣布,这样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就会有一个合理的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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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有了矛盾纠葛、或许权益受到损害,人们能够经过法律途径去化

解,去讨回正义和公正,而不是没完没了地相互争执,或许不断找组

织、找政府、找领导,永无止息。而且法律一旦拟订宣布后,就有一

段相对稳定的有效期,法律所规范和确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自然

也就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国家鼎力加强法制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 有力地保障了我国社会的持

续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了长期稳定和睦的社会环境。

(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定要求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见解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在法制的轨道上正确履行自己的民主权

利,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康发展。推行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

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进而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经过各样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切当家作主。

正确把握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刻内涵

依法治国理念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

和社会事务,推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中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

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依法治国理念,需要正确把握以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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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一)法律眼前人人同样

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根源则。法律眼前人人同样原则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

首先,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同样。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眼前一律同样。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执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现实生活中,有的习惯于把人分红三六九等,对不同身份的人赐予差别待遇。这种思想和做法实际上是封建等级观点的剩余。其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和法律是人民利益的体现,反应了人民的意志。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将自己超出于党、国家和人民之上。那种认为自己高人一筹,法律只管民,不论官;只管别人,不论自己,将自己视作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的思想,从根本上背离了法律眼前人人同样的原则。

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查。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公司事业组织都必须恪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犯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查。”违法者必须受到追查是法律尊严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有人违了法却能逍遥法外,那么,法律在社会民众心目中就不可能树立起崇敬的地位和威信。

(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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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急迫需要。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点。

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很多不同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政策、道德、

习惯、宗教规范等等,都对人们的平时行为起到一定的规范和拘束作

用。可是,必须明确,在一个推行法治的社会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

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同时也是最有力的规范和拘束作用的准则。 整

个社会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树立法律意识, 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

自己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首先维护宪法权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率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

力。它也是一切其他法律权威的渊源和保障。因此,维护法律权威首先要维护宪法权威。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任何法律、法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反抗,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反抗,地方性法例不得同全国性法律相反抗。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法律权威的重要标志。目前,有的地方和部门从保护本地域、本部门的利益出发,拟订和实施一些违犯国家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的“土政策”、“土办法”,搞“你有法律、我有对策”,不单损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必须坚决反对和有效遏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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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法律权威,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法律的目的和宗旨要经过执法司法来实现,法律的权威也要经过执法者的权威来体现。因为在社会上一般人心目中,执法者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的化身,代表着法律权威与尊严。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努力:一方面,要有效战胜我国社会民众中普遍存在的“法不责众”、“只需有理怎么闹都行”等不讲法制的传统观点,从严执法,对一切

违法行为严肃办理,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树立执法者的权威;另一方面,执法者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确实解决执法和司法不公的问题,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让执法司法行为令人服气,用公正赢得权威。(三)严格依法办事

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对于一切国家机关特别是特意执行执法、司法职责的政法机关来说,严格依法办事意味着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

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严格执法的合法性基础。职权法定原则要求,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来自法律详细而明确授予,执法机关必须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执行职责。

有权必有责。即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有权必有责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履行权力要对所惹起的法律结果负责,法律授予了权力,同时也就意味着赋予了责任;二是被法律赋予了权力而不去履行或许履行不到位,就是不尽职、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也要肩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政法干警都必须坚决战胜那种权力在我手,想用就用、想不用就不用、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的错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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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和做法,既要慎用手中权力,还要用妙手中权力。

用权受监察。权力必须受到监察是一切法治社会按照的一条重要原则。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要受到监察的原则。政法机关掌握着与公民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利亲密有关的执法大权,这种重要权力一旦被腐化滥用,将直接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政法机关的权力必须严格依据法定权限、程序履行,整个履行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察和限制。

违法受追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权威与尊严的重要体现。在现实生活中间,对执法者的违法行为依法追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成立起对执法犯罪者的严苛追查体制。只有执法者的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依法受到追查和惩罚,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依法办事的优异示范。

努力实践依法治国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一场从思想观点到实际行动的深刻革命。政法干警作为国家特意的执法司法力量,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自觉用这一理念指导执法司法行为。

(一)提高法律修养

努力提高法律修养,是政法干警实践依法治国理念的前提和基

础。政法机关是特意的执法机关,几乎每日都在与法律打交道。政法

工作这种专业性很强的特点,决定了政法干警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

养。

政法干警必须娴熟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学法、知法、懂法,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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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政法干警的基本要求。 对于政法干警来说,掌握有关法律知识

具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对国家的重要法律法例要有一个基本的了

解,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二是对与自己执行职责有关的法

律法例要娴熟掌握、娴熟运用。政法干警必须确实增强法制观点。法

制观点是人们尊重并自觉听从法律的思想意识。 这是严格执法、正确

执行职责的思想基础。广大干警一定要充足认识增强法制观点的重要

性,努力培养尊重和崇奉法律的思想意识,做到不单学法、懂法,而

且要自觉依法办事。

(二)坚持严格执法

严格执法是法治的基本内涵,是依法办事观点对政法工作的必定要求。政法机关严格执法详细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

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恪守纪律规定。这是依法办事原则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要求。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又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所谓实体合法,就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前提下,执法机关对执法当事人作出的办理决定要严格吻合法律的详细规定。所谓程序合法,就是执法行为应当严格恪守纪定程序。法定程序既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保障,同时仍是截止执法过程滥用职权和腐朽现象的重要武器。

所有执法结果都必须吻合立法目的。这是依法办事原则对执法结果的合理性要求。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严格执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详细到执行某一部法律,查验我们执法行为合法、正当与否的一项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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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执法的结果是否吻合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

(三)典范恪守纪律

典范恪守纪律,是政法干警的应尽责任。政法干警典范守纪对于培养整个社会依法办事的观点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同时,政法干警典范恪守纪律也是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的尊重,是对自己的尊重。如果我们自己不带头恪守纪律,不去维护法律的权威,致使整个社会小看法律,到最后,我们的工作、我们的职业也就丧失了价值和尊严,不会被社会所尊重。因此,每个政法干警都应当保持清醒的角色意识,以典范守纪的实际行动,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执法者的信任。

(四)自觉接受监察

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在履行执法司法权力的各个环节都要依法接受各方面的监察限制,并把监察限制作为推动和改良工作的动力,保证和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首先,要提高接受监察的自觉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应充足认识接受监察既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证,是防备和纠正执法不公、执法违法的重要途径,真诚欢迎监察,主动接受监察。

其次,要正确认识和办理依法独立履行职权和接受监察的关系。审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履行职权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可是依法独立履行职权并不意味着不要监察,更不能以此为借口排挤监察,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监察,司法权力也不例外。同时,我们所主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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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的监察,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监察,这种监察是支持而不是干涉,是敦促而不是越俎代庖,是对办案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监察、纠正而不是代替司法机关详细办理案件。第三,要把各方面的监察限制作为推动和改良政法工作的动力。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初步成立起了中国特色政法工作监察限制体制。在政法组织体系内部,检察监察对于保证和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正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舆论监察是人民群众监察的重要形式和渠道,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保证权力正当履行的重要途径。政法机关及其广大干警都必须正确对待、自觉接受舆论监察,充足发挥舆论监察的积极作用。刑事诉讼中政法部门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限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例定的重要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政法各部门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要忠实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限制的重要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互相配合,互相限制,加强监察,共同致力于公正正义目标的实现。

第三讲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

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人民利益为根本宗旨,以公正实施法律为首要标准,做到保护人民利益与维护法律权威的高度统一。

一、充足认识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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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为民理念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和方向,从根本上反应了我们党的执政宗旨、我们国家的权力本质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和睦社会对政法工作的中心要求。

(一)贯彻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宗旨,要求执法机关必须执法为民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中国共产党作为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任何特殊利益。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创新,终于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和依法执政的基本执政方式,进而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宗旨得到了制度上的贯彻和保障,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实现了有机的结合和统一。而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正是旗帜鲜明地体现了我们党执政为民的宗旨,

高度归纳地反应了我国政法工作的方向,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落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要求执法机关必须执法为民

国家权力的根源问题,本质上是人民与政府的关系问题。在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君权神授”、“主权在君”成为专制君主权力根源的理论依据,专制国家的权力由此被披上了合法化、权威化、神秘化的外衣,普通老百姓不得染指。财产阶级革命为了推翻封建政权,喊出了“天分人权”、“主权在民”的响亮口号,提出了公民权利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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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之本、是政府权力之源的新“权力观” 。可是,财产阶级国家的

私有制性质,决定了“主权在民”只能是一种归于幻灭的空想。只有

成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切实现“主权在民” 。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进而以

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国家权力从人民而来、 由人民掌控、对人民负

责、受人民监察、为人民服务等一系列根本问题。执法机关作为国家

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履行的执法权是国家权力的中心, 因而必定

同样来自人民的赋予,源自人民拟订的法律的授权。因此,坚持尽心

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坚持对人民负责,对人民拟订的法律负

责,是执法的本质涵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本质体现。 (三)

建立社会主义和睦社会,要求执法机关必须执法为民

建立社会主义和睦社会,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长期性和战略

性任务。建立和睦社会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基础是民主法治,内核是

公正正义,重点是使每个人的权利都得到尊重和保护, 每个人的义务

都得到执行和恪守,每个人的责任都得到落实和追查。在现代社会,

执法波及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执法机关可否合法、

公正、高效地履行权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可否得到依

法保护,关系到社会秩序是否稳定,社会关系是否和睦。实践证明,

执法机关只有执法为民,尊重和保障人民权利,才能充足调换人民群

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建设社会主义和睦社会提供政治动

力和法律保障;而如果执法机关置人民利益和法律于不顾, 贪赃枉法,

执法犯罪,则必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发社会矛盾,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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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社会腐朽,影响和阻挡社会主义和睦社会的成立。

二、确实实现向执法为民理念的深刻转变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必须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观点转变为先导。

(一)要实现从缺乏群众观点的纯真执法向以人为本、着重疏导、加强服务的执法观点转变

执法决不是一项孤立、简单的法律技术和法律操作行为,而是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群众利益亲密有关的社会政治活动和社会系统工程。它要求执法机关必须破除一定程度存在的纯真执法的观点,树立大局意识和群众观点。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执法中存在着某些不考虑执法宗旨和执法目的,简单执法、粗暴执法、机械执法的现象,要求公民执行义务多,主动保护公民权利少;讲方便执法多,讲方便群众少;处分制裁多,提供服务少;硬性管理多,说服疏导少。结果表面上看似乎达成了执法任务,但往往是法了事不了,案平理未平,实际上扩大或激化了社会矛盾,在深层次上损害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崇奉,影响了法律权威。

执法为民重点在“执法”,中心是“为民”。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始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始终体现国家意志与人民心志的一致性,对上级机关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的一致性,确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要增强群众观点,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执法与服务结合,惩罚与教育互济,打击与保护并重,结果与手段相当。要防备过分依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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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手段和硬权力执法,多运用说服教育、调停疏导等非强制手段和软

权力执法,寓执法于服务之中,融处分于教育之中,努力提高执法水

平,消解执法矛盾,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纠葛,战胜执法的简单

化、粗拙化、暴力化倾向,真切把执法成立在“一切为了人民” 、“一

切依靠人民”的坚实基础之上。(二)要实现从重实体轻程序、重形

式轻效果向实体与程序并重、形式与效果统一的执法观点转变

实体与程序并重是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的制度保障。保证执法为民,实现执法公正,必须充足重视程序的重要价值和作用。首先,没有程

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公正、健全、严格施行的程序,是保证公民权利和人权得到尊重与保护的前提。其次,不单要实现正义,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然、透明的执法程序是防备执法腐朽最重要的监察手段。再次,程序具有独立的正义价值。经过设置公正的程序,让每个公民都享有同样的地位,都拥有同样的辩白权和倾诉权,有利于和缓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的心理矛盾,疏通和化解不同建议,消化和吸收社会的不满情绪,达到不用执法手段便能够实现执法效果的目的。必须看到,我国目前执法中一些滥用执法权、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与公正的问题,如土地征用、房子拆迁、群体纠葛、司法不公等,都在很大程度上与法律程序不完善或其没有得到严格执

行有关。因此,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必须破除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观点,提高程序的法律地位,尊重程序的法律价值,真切做到既严格执行和恪守实体法,又严格执行和恪守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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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还必须确立形式与效果统一的执法观

念。执法是法律实现的主要途径,执法效果怎样,直接关系到执法为

民理念的贯彻和落实。但在实践中,执法的形式化、口号化、利益化

倾向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执行和严格实施。 有

些地方热衷于造声势,搞宣传,做表面文章,不重视执法的实际效果;

有些部门习惯于“运动式”执法,“突击式”治理,不重视执法的长

效体制和常规制度建设。不可否定,为了加大纠正违法、惩治犯罪的

力度,执法机关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创造一定的执法声势, 需要采取适

当的执法形式,需要集合必要的力量进行单项执法和集合整顿, 以在

短期内取得较为突出的执法效果。可是,我们必须看到,执法在本质

上是一项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权威性的长效行为,是一项立法、执

法、司法、普法、守纪相互衔接和配合的法治整体,是一项必须持之

以恒、扎实推进的系统工程,任何急于求成、投机取巧、脆而不坚、

希望毕其功于一役的形式主义的执法行为, 都必将严重损害执法的实

际效果和法律的实施权威。

(三)要实现从片面强调公民责任向同时加强执法机关责任的执法观点转变

责任是法律的生命。“违法必究”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有力保障。不论是公民、法人违法仍是执法机关违法,都必须依法追查其责任,否则必定致使“有法不依”。但在公民法律责任与执法机关法律责任的关系上,实践中存在着相当程度的观点偏颇和制度失衡。一是现行一些立法比较重视设置公民的法律责任,不太重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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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执法机关的法律责任。某些单行法律法例对执法责任的规定或许处

于空白状态,或许力度过软不具威慑力,或许过于原则无法追查。二

是一些执法机关十分重视履行执法权力, 不太重视肩负执法责任。少

数执法者抖威风,耍特权,无利不作为,有利乱作为;个别人甚至与

犯罪分子狐群狗党,充任黑恶权力的保护伞。三是一些监察制度往往

虚置,执法责任难以落实。内部监察由于“利益关系”,经常出现“相

互礼让”;外部监察只管主体众多,但难以形成监察网络;特意监察

虽然制度不少,但实施起来阻力很大;监察者的监察责任同样缺失,

好多监察都成了软监察。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察、违法须追查、侵

权要补偿,这是各级执法机关和全体执法人员都应当按照的基本行为

准则。目前,我们必须以《监察法》经过和实施为契机,以执法责任

制和错案追查制为依靠,采取一系列确实有效的举措,加强执法机关

的责任意识,加大对执法责任的追查力度。要理顺执法体系,梳理执

法依据,明确执法权限,细化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要加强对执

法权力的全方位监察,加大执法公然的深度、广度和全社会参与程度,

形成党、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司法机关监察的制度协力,以及舆论

监察和社会监察的整体气氛; 要成立健全执法质量考评体制, 对执法

效果进行全面查核、剖析和评论;要明确执法责任主体 ,规范执法责

任形式,完善执法过失责任追查制度。总之,要经过全面加强执法机

关的责任,推动各级执法机关和全体执法人员真切树立执法为民的理

念,努力形成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优异观点和习惯。

三、正确办理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波及的若干重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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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必须正确认识和办理若干重要关系,以防备思想上的偏差和行动上的偏颇。

(一)要办理好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与维护法律权威的关系

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与维护法律权威之间在本质上具有高度统一性和一致性。一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依据法定程序拟订的,它体现了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 代表了全

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反应全体人民的整体要求。因此,只有严格实施

法律,维护法律权威,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执法为民。那种认为要执法

为民就必须以牺牲法律权威为代价, 将就一些人的不合法要求, 照顾

一些人的不合法利益的认识是十分错误和有害的。 另一方面,法律的

生命在于实施,而实施法律最深厚的力量源泉存在于人民群众之中。

只有人民群众充足认识到法律的实施真切代表了自己的切身利益,真切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主义法律才能真切被人民所崇奉、尊崇和维护,法律也才能真切有权威。因此,那种认为要维护法律权威就必须依靠强制手段执法,就必须板着面貌执法,就不能有人情味的认识也同样是片面和不正确的。

(二)要办理好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与贯彻群众路线的关系

贯彻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优异传统,也是社会主义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只有贯彻群众路线,才能认识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要求和愿望,使政法工作的各项目标、政策、举措更为吻合实际和群众利益,并赢得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真诚理解和鼎力支持;也才能亲密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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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战胜执法中的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 展示执

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优异形象。 因此,树立执法为民理

念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工作必须中始终贯彻群众路线。但与此同时,

法律又是一种体现充足理性的人类制度文明, 执法是一项公正性、权

威性、独立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特意性工作, 只有坚持贯彻群众路线

与特意机关执法相结合,鼎力加强特意执法机关和专业执法队伍建

设,健全和完善执法体系、执法体制和执法制度,实现执法工作民主性与专业性的有机统一,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执法的公正和效任性。因此,任何将贯彻群众路线与加强特意执法工作割裂开来或对立起来的认识和做法都是极其有害的,都不利于执法为民理念的树立和落实。(三)要办理好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与惩治违法犯罪的关系

执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民权益,惩治违法犯罪。只有坚决纠正违法,严苛打击犯罪,才能从根本上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一吻合法权益;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以人为本,建立社会和睦。因此,坚持执法为民与惩治违法犯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统一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整体要求。但与此同时,我们在纠正违法、打击犯罪的过程中,也要注意区别不同情况,也要着重保护违法者乃至犯罪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大多数轻微违法的一般违法者,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使其罚当其过,仔细更正;对于一部分虽然冒犯刑律、但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一般犯罪者,应当坚持惩治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使其认罪服罚,并赶快回归社会;

对于极少数属于敌我矛盾的严重犯罪分子, 应当依法严苛打击,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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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息,但也要尊重和保障其基本人权。总之,我们要尽一切可能扩大保护面,缩小打击面,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为民。牢固树立和践行公正正义的理念

公正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的灵魂和中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社会的和睦发展和进步。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公正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正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与西方国家公正正义不同的是,我国是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的公正正义。

(一)公正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

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正和正义。 仅有完善的

法律体系并不是法治的全部,法治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公正正义的精

神和价值经过法的适用、实施,在执法实践中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

只有牢固树立公正正义的理念,让公正正义的精华渗透在法治实施的

全过程,使公正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实实在在感觉得到的结果,社

会主义法治才能真切成为吸引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

(二)实现公正正义是建立社会主义和睦社会的重要任务

社会主义和睦社会应当是公正正义的社会。 在和睦社会中,社会

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

正确办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到充足发挥,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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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能够同样友爱、和睦相处,所有这些都是公正正义得到实现的标

志。与此同时,公正正义又是社会和睦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只有致力

于实现和维护社会公正正义,社会主义和睦社会才会获得坚实的基

础,才能实现长久的、稳定的和睦。

(三)公正正义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 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法

制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公正正义的现实要求也快速增长。 但在社会

生活中,不能够维护公正、彰显正义的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如果漠

视人民群众对公正正义的呼声, 对各样社会不公听之任之,不去努力

改良和除去,就会失去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 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

建设的大局。

(四)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要为维护和实现公正正义作贡献

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肩负着维护和实现公正正义的神圣职责。 人

民法院是各类社会关系、矛盾、纠葛矛盾的“调节器” 、“减压阀”,

是实现社会公正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说法官手中有很大的权

力,也有很大的责任。因此,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法官提出了很高

的要求,这也是应当的、必需的。但是,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在司

法理念、司法能力和水平、司法的物质保障和外部环境等方面还有许

多不适应的地方。公正司法,理念先行。必须鼎力加强公正正义的理

念教育,引导和促进广大法官牢固树立公正正义的理念, 不断提高司

法能力与水平,更好地担当维护社会公正与正义的责任。

对于人民法院和广大人民法官而言, 树立公正正义的理念,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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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把握以下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合法合理。

1、合法。合法性要求一切司法行为要吻合法律的规定。一是要

吻合宪法、法律、行政法例、地方性法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

章的规定。二是既要恪守实体法,又要恪守程序法。“重实体轻程序”是一种错误的理解,只管程序法是为实现实体法服务的,可是它有独立的价值意义,违犯程序法也就是违法。三是既要认识法律条款的字面含义,更要正确把握法律的深刻内涵、实质精神和价值取向。法官不能死扣法条、机械司法。

2、合理。合理性要求是指法官要正确履行自由裁量权。因为法

律体系再健全、法律条款再完善,也不可能穷尽人类社会的所有行为、

所有社会现象,法律之所以要实时的废、改、立,缘由亦在此,何况

法律还有不完善的地方。所以法官必须正确履行自由裁量权, 而不能

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就是失职、渎职。一是权力履行应当吻合法律赋

予该项权力的目的;二是案件本身的情况与办理结果要相当; 三是同

样的案件情形要同样办理,以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二)同样对待。

同样对待,是法律眼前人人同样原则在社会公正正义方面的详细

要求,是公正正义的载体和支撑。法律眼前人人同样的原则,既是一

条宪法原则,又是一条程序法律原则。同样对待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反对特权。法律上的同样对待,清除任何特权,反对赐予同样条

件者不同的待遇。要求在司法中坚持依法同样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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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2、禁止鄙视。不允许对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主体

有鄙视待遇。按照公正正义原则的要求,对那些处于劣势地位的当事

人,不只不应当鄙视,而且还应当赐予人文关怀。

(三)实时有效。

迟来的公正正义就是非公正正义。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法制经济,就是效率经济。据此,最高法院提出“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实时高效是查验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司法能力、司法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案件办理越实时越快速,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正义的价值就越能得到彰显。对社会来说,实时高效能够防备经济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能够使受到损害的法律关系实时得到恢复,被害人的权利实时得到救治,犯罪行为实时得到惩处,民众对司法公正的崇尚感就越强烈。实时高效原则详细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提高时间效率,减少工作拖延。二是节俭司法成本,推行诉讼经济。以最低的成本投入、资源消耗取得最正确法律社会效果,实现最大程度的正义。三是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减少不合理制度的负面作用。

(四)程序公正。

正义不单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就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所在。程序公正不单是实体公正实现的前提和保障,而且本身也有独立的价值。在现代社会,程序法是否完备并得到严格的恪守执行,是权衡一个国家法治文明、司法公正、诉讼民主、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程序公正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目的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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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程序公正首先应当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实体公正是一种结果的公正,而任何结果都是经过一定的过程得以实现的。程序的设计配置,首先是保证司法机关正确地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切情况,全面客观地收集凭证,正确地适用法律,正确地办理案件,保证实体法的实现。二是程序公正赋予当事人充足的权利并提供权利被侵犯时的救援渠道,有效保障人权。程序公正,要求以人为本,充足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主体地位,保障其应有的各项诉讼权利,进而使其感觉到客观、公正、充足参与、主张和建议得到充足表达,增强司法决定的可接受性。三是程序公正规范司法行为,战胜司法者的任意性,防备权力的滥用。任何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权力失去监察就必定产生腐朽,只是把正义实现的希望寄望于司法者优异的政治思想涵养、职业道德涵养是不够的。程序公正的一个突出功能就是对权力可能被滥用进行限制和限制,即对权力进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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