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规章制度与审计

企业规章制度与审计

【篇一: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广西创新港湾工程有限公

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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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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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释义

公司的审计工作分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1)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员在执行董事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 法律法规、企业内部审计协会规范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独立行使 审计职权,对公司各部门以及公司的业务经营各环节、财务系统和 经济效益开展监督、稽核、评价工作,查明其真实性、正确性、合 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一种专职经济监督活动。

 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执行董事负责,审计员发表审计意见及审计决 定,并向执行董事报告工作;同时将审计结论和有关决定通报经理 层,以督促经理层改进工作。

(2)外部审计指由执行董事代表股东委托公司以外的会计师(审计) 事务所或其他专业机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收支 等情况,以及特殊经济事项独立进行检查,就其合法合规、客观公 正等方面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和管理建议。

外部审计工作直接对执行董事和股东负责,由审计员配合工作,审 计报告直接呈报执行董事。

第二条 目的

通过审计工作,实现以下目的:

(1)加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

(2)查错揭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3)加强对公司各部门的监督与控制;

(4)确保有关规章制度的切实有效执行,改善经营管理;

(5)为执行董事的经营决策提供相对独立、客观的资料。

第三条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由审计委员会和审计员组成。

第四条 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是审计工作的委托和最高决策机构。执行董事负责依据公 司的规章制度,管理及决策要求,结合股东的具体利益要求等因素, 委托公司内部或外部审计机构具体的审计监察事项;根据股东会授 权,决定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和改聘,审批审计结果和审计决定等。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为执行董事下设专业委员会,是公司审计工作的最高管 理机构。

 构成:执行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成员包括外聘相关 审计专家,总经理和审计员列席审计委员会的审计工作会议。

职责:

(1)确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审议、批准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2)监督公司的审计制度执行及其实施;

(3)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4)组织协调和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5)组织公司本部各部门、项目部召开审计工作会议;

(6)审议核定内部审计报告和内部审计决定。

第六条 审计员 审计员为公司审计工作的具体执行者。

职责:

(1)制定公司审计监察制度、具体审计业务规范和年度审计计划;

(2)定期按审计计划对公司的各项经济业务、财务工作进行审计, 发布审计通知书;

(3)依据审计监察制度要求,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执行董事的委 托,参与公司重大经济业务决策,监核决策过程;

(4)接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执行董事的委托,对特殊经济事项等 进行专项审计;

(5)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并作出包括错弊纠正、责任人 追究、程序制度修正等在内的审计决定,向总经理和执行董事汇报;

(6)根据审计结论和发现的问题,组织对公司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进行业务规范、制度规范等方面的培训;

(7) 对阻扰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人员,有权向执行董 事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其责任;

(8)协调外部审计工作;

(9)负责调查、处理公司内部各种涉及经济问题的检举信件; (10 ) 对审计结果中反映出的重大问题,可先形成处理意见,然后 提交审计委员会讨论解决。

第七条 外部审计机构职责 (1)有权要求被审部门及时提供计划、预(决)算、合同协议、会 计凭证、会计帐簿等文件资料;

(2)检查被审部门的凭证、帐簿、报表、资产、有关文件和资料;

(3)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4)编制审计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

(5)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6)按程序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事项严守秘密,对审计委员会负 责;

(7)严守公司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公司情况。

【篇二:新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职责

集团总部设审计监察部,直接受集团总裁或其授权人的领导,全 面负责集团范围内各部门和单位的审计监察工作。

审计监察部实行审计总监负责制,其成员由若干名具备岗位能力 的专职审计监察人员组成。

审计监察部在公司董事会及集团总裁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负责 监督、核查企业财务制度及流程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以及有关经 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组织、协调和实施企业内部审 计监察工作,并向董事会及集团总裁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监察部负责拟订《年度审计监察目标》及《年度工作计划》, 负责集团内部审计监察制度及流程体系的优化与完善。

5. 审计监察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董事会及集团总裁室要求开展内 部审计监察工作,审计监察部可根据审计监察工作需要,从集团所 属单位及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 借口拒绝抽调。

6. 审计监察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 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集团为审计监察部的正常运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监察部和审计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纳入集团 经费预算,以保证审计监察工作能独立、公正地进行。

、企业的经营规划、计划,财务计划、经营管理信息、会计报表 等资料应无条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及时掌握信息。

审计监察部职责及工作范围: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等有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 督权,在企业范围内开展内部审计监察工作

、负责集团《年度审计监察工目标》及《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 制定与执行。

、监督检查国家有关政策、财经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目标、计划落实及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企业年度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财产和资金 的使用及安全情况;

、按规定履行企业行政监察职能,及时发现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 题及风险,提出专题报告与建议。

、财务审计:对企业年度财务计划、财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情况; 财务收支、经济业务往来以及相关的经济活动及经济效益;财务管 理内控制度及流程执行情况;企业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专项资金 提取、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对各绩效考核单位月度、季度、年度经营指标及完成情况的审核, 提出审核意见及结论;

、对企业所属具有财务、金融、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进行年度预 算指标或承包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为最终考核依 据);

、对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内部体系)以及执行企业管理制度 及流程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企业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及流程的 合法性、适用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对执行国家财经法规 情况进行检查,以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维护正常的经 济秩序,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基建项目审计:对基建项目、改造项目、扩建项目合同执行 情况,工程项目预、决算及工程结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采购合同、工程合同、广告合同、产 品营销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及其他合同执行情况, 零星采购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离任审计:企业各单位关键岗位以及副总 (总监)级以上人员离任、调职,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 济活动及个人收入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 人员进行责任审计,以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8.14、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特定事项,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对企业的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有效性、项目运行情况、 经济效益及收益分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参加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 制度;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司委托第三方对企业进行审计时,审计监察部应按公司领 导层指示,积极配合外审单位工作,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对国家税款的缴纳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税收政策掌握和执行 的完整性进行审计;

、对企业财务风险预警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对企业内部审计监察人员进行管理、监督、培训和考核;

、根据集团发展需,对集团财务部、上市办、证券部的配合与 支持工作;

、董事长或集团其他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内部审计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股东会、董事会文件及决议。

公司管理制度及流程;

公司经营方计、政策、计划、目标;

经营责任单位的经营责任制度、责任状及合同。

各责单位、各部门、各责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 施。

审计监察部在开展审计监察工作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

、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

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材料; 5、对阻挠、妨碍、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 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 任的建议;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 利益的行为,经经公司领导批准,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 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对企业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经营责任单位年度经济效益承包 指标提出鉴证;

、内部审计人员发现公司规章制度及流程和企业管理存在缺陷,应 向公司领导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参加有关会议;

、向集团高层及集团经管中心反映有关情况。

内部审计人员任职素质和技能要求:

、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熟悉业务、 胜任工作,应具有大专以上财务专业、经济类专业或建筑工程类专 业学历和相关职称。

、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应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坚 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 弊,不泄露机密,不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及企业保护,任何部门、单位 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审计监察部在实施各项审计工作时,应严格执行审计工作五项原 则,即:事实清楚,数据准确,评价恰当,处理有据,反馈落实。

审计监察部工作程序

审计监察部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纲要,按照总裁办及 经管中心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监察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监察 工作计划,报公司总裁办及经管中心批准后实施,年度结束后向总 裁办及经管中心提交审计监察工作报告。审计监察部可对与公司经 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进行专项审 计调查,并向总裁办及经管中心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计监察部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现被审计部门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的应及时向总裁办及经管中心报告。

专项审计项目的立项,由公司集团高层指定或审计监察部确定, 或由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提出报集团经管中心批准。审计 项目立项后,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 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

审计过程中,要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和取证签证单,并保 证其真实性,备查和存档;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应在 15 日内出具审 计报告,审计报告要经审计组成员集体讨论,审计组成员均须在审 计报告上签字认可,同时按有关规定征求被审计者的意见,被审计 者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7 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 被审计者未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审计人员向有 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签名或印章,未 取得签名或印章的应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或情况详细说明。

审计报告送达后,审计监察部负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整改措 施。

6. 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后,经审计总监复核后,在公司规定的职权 范围内按以下规定办理。

、对被审计部门、个人没有或有轻微违反国家、公司财务收支规 定行为的,出具审计意见书;

、对被审计部门、个人违反国家、公司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在 职权范围内提出处理和处罚的建议;由集团经管中心作出处理和处 罚的决定,并以集团名义发文,经管中心负责人签发,并附审计报 告。

7 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向集团审计监察部提出,审计 监察部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但在未提出 新的审计报告之前,原审计报告有效。

8 审计监察部在执行年度审计监察计划过程中,要建立相应的工作 台帐,记录审计监察工作情况。

审计种类和方式

1 内部审计种类

【篇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和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结合我厂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必须同经济改革相结合,为经济改革服务。我 厂设立的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通过审计监督,以严 肃财经纪律,监督履行财务责任性,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 效益,促进企业改革健康发展。

第三条 遵照审计法规,我厂审计机构在厂长的直接领导下,对全厂 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的审 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四条 我厂审计机构和人员本着首先维护国家利益,同时维护本厂 合法经济权益的原则,公允地证实本厂财务履行情况。

第五条 我厂的审计业务受总公司审计室领导,同时受地方国家审计 机关的指导,向厂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审计工作的任务

第六条 监督检查我厂财务、运销、物资、劳资、计划等经营管理部 门及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和财经制度的情况,以 促进部门、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纪,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

第七条 监督、检查和评价我厂内部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有执行情 况,着重监督检查厂内所属部门和单位是否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1 、明确划分权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购、产、销、账、钱、物 分管的原则。

、所有原始凭证必须连续编号,顺序控制使用,领用空白凭证必须 办理签证手续并予核对。

、所有实物财产,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保养、维修,以提高使用效 率,保证财物安全。

、所有业务处理必须程序化、制度化。

、建立一套适合于企业生产特点的成本会计制度。

、审计人员调动或轮训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作出交接记录,签 证备查,实行监交制度。

、根据厂内经济责任制,作出衡量、考核成绩和效果的标准。

 第八条 参与生产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的制订,对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对年度财务、成本决策进行审计,审计终结后签字盖章,写 出审计报告。

第九条 根据国家和总公司规定的审计制度、专业核算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对经济活动、会计核算程序和财务收支、财务处理的正确 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对侵占国家资财、行贿受贿、营私舞弊、贪污盗窃、挪用公 款、投机倒把等重大经济案件以及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会同有关部 门进行专案审计。

第十一条 参加本厂研究经营方针和改进经营管理工作的会议,参与 研究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十二条 向厂部领导和总公司审计室编报工作计划,报送报表和工 作报告。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实施细则, 建立工作制度和档案制度。

三、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编制年度、季度审计工作计划,报送厂领导和总公司审计 室。

第十四条 审计前的准备工作;确定审计对象 (或被审单位 ),制定审 计方案,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参加审计的人员名单。审计方案经厂领 导批准后下达 “审计通知书 ”,通知被审单位。被审单位应提供必要 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审计过程中,必须编写工作底稿、作好审计记录,收集审

计证据。

第十六条 审计终结阶段,应对审计事项和结果提出审计报告。报告 应附有经过被调查人或有关单位签章的证明材料或其他说明材料。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人或有关单位签章的证明材料或其他说明材 料。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报送厂领导审定,重大事项审计报告须经上级审 计部门审计审定。审定后将报告副本和决定通知被审单位和有关部 门执行。

第十八条 审计结论和通知下达后,审计部门应督促被审单位和有关 部门执行。

第十九条 被审单位应按审计结论和决定,针对问题及时作出处理、 处理的结果应报告厂领导和审计部门。如对结论和决定有异议,可 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审计部门申请复审。上级审计部门的复审结论 和决定作出最终结论。复审期间,原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四、审计机构的职权

第二十条 检查本厂所属部门和单位的计划、账目、报表、凭证、业 务记录和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资金、财产和物资管理情况;检查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有关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提拒绝、隐匿 和销毁。

第二^一条 参加被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查 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被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认真 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二条 对拖延、推诿、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提请领 导批准,米取圭寸存账册和冻结资产等临时措施,并追究责任人员和 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权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或报告本厂重大事项的情况和 问题。

五、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四条 厂审计室,是厂长直接领导下的一个职能部门,负责全 厂内部审计工作。

独立核算的单位审计机构的设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有专 人负责审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要选配或聘任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实事求是并具有审计专业、财务专业和管理知识的业务水平和政策 水平较

高的人员担任,其中应有适当数量的会计师、经济师和工程师等业 务骨干。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 第

二十七条 当遇有较大审计任务时,可临时组织所属审计人员或邀请 计划、财务、技术、劳资等部门的有关业务人员共同进行审计。必 要时可聘请外部特邀人员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干扰,任何人不准打击报复。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厂内,并报总公司审计室备案。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与国家的审计法规不符时,应以国家有关审计法规 为准。本条例由审计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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