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局规划区土地管理制度

市国土局规划区土地管理制度

各县人民政府,市各部门,市直有关单 位: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市 场行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最大的经济效益、 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我市经济和城市 建设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城 市规划区土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

1、 由市土地管理局代表政府对土地实 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和收购、统一开发、 统一出让、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团体、组 织和个人均不得直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和个人签订用地协议;不得与用地单位和个 人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私下转让土地。

2、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 利用年度规划,严格履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坚持建设用地集体讨论,一支笔审批。

3、 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由市土地 储备中心对旧城改造腾出的土地和企业搬 迁、企业破产、退城进郊、划拨交易的土地 以及从农村集体征用的土地等, 实行统一收 购、统一组织出让。市土地储备中心所得收 益,缴入市财政专户。

二、建立和完善有形土地市场

4、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划拨的供地外, 其他建设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对高新技 术产业及工业项目可实行以成本价供地。

5、 经营性用地一律采用拍卖、招标方 式供地。

6、 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困难 的,可以采取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

7、 土地使用权交易一律进入土地市场 运作。凡出让土地使用权,为实现抵押权进 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法院判决需拍卖、变 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原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首次交易,法律允许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 均应在土地有形市场中进行, 由市土地交易

中心实行土地公开挂牌交易。

8、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 地产开发的,必须按合同约定的作用、开工 期限开发土地,逾期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征 收相当于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 以上未动工的,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 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三、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

9、 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 权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市规划局规划许可和 市土地管理局用地许可, 不得开工新建项目, 原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准改建、扩 建。

10、 在城市规划区内,自本通知下发之 日起,停止审批单位集资建房、居民个人建 房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农民建房 须在规划确定的居住点内建设。

11、 老城区旧城改造用地实行成片开发, 成片开发所涉及的原划拨上地使用权依法 收回,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除法 律、法规规定应继续实行划拨的外,一律实 行有偿使用。

12、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 土地使用权,确需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 交易的,由市土地管理局审核,按规定审批 权限报经批准后,经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资 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土地管 理局备案,补交核定的出让金后,方可入市 交易。

13、 原行政划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改 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由市土地管理局依 照城市基准地价按年收取一定的租金。

14、 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国有土 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 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 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 划拨用地方式处置。

15、 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城市规划 区内的国有土地,须在市土地管理局登记造 册,由市政府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依法办 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16、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全部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并经市 房产管理局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后, 方

可进行商品房预售。

17、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 成房屋的,须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市房产管 理局申请登记,由市房产管理局核实并颁发 房屋所有权证。

四、 加强土地收益的征收与管理

18、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所取得的土 地收益由市土地管理局代表政府依法收取, 不得非法减免、截留、挪用土地收益。

19、 土地收益纳入市财政预算,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拒缴和拖欠。行政单位和差额 预算、全部预算事业单位拖欠土地收益的, 可由财政从下拨给其的行政经费或事业经 费中扣抵。

20、 减免土地收益,需经市政府常务会 讨论决定。

五、 依法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21、 任何单位或个人自行与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或个人签订用地协议,由市土地管理 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未进入土地市场运作的土地使用权 交易一律视为非法交易,由市土地管理局依 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23、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用于 经营的,由市土地管理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 对未经市规划局规划许可和市土地 管理局用地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建筑,一 律依法予以处罚,并可视情节以强制拆除。

25、 对拒缴、久拖不交土地收益的单位 和个人,由市土地管理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26、 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视其情节由

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国土局规划区土 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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