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煤矿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总则

为加强我监会计电算化管理,促进会计电算化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陕西省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监狱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试行)》,结合我监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会计电算化工作是指运用通讯技术,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和现代信息技术对财务有关数据进行收集、传送、加工、处理、存储管理的各种系统的总和。

会计电算化岗位管理制度

财务部设置会计电算化岗位,由在职财务人员担任会计电算化工作。采取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的方式,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系统管理岗和电算审查岗。

财务负责人(电算化主管),负责协调管理信息系统的总体运行工作。包括:

负责会计电算化岗位的设定和分配,结合本单位情况确定每个岗位的职责;

组织煤矿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施,对数据安全负责;

负责组织本单位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普及工作。

系统管理,负责本单位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和技术管理工作,该岗位下设系统、数据管理员。职责包括:

掌握系统管理员权限,按会计主管的书面要求,为其它人员分配使用权限,并对财务数据的安全保密负责;

管理财务数据,负责对财务数据的备份恢复;

负责软硬件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稽核、总账、报表,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核,登记机内账簿,对打印输出凭证、账簿、报表进行确认。

电算审查:负责监督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的运行,防止利用计算进行舞弊。包括:

定期审查机内数据与书面资料(凭证、账簿、报表等)的一致性;

监督“恢复记账前状态”等功能的使用,确保个性结果在当期书面资料反映出来;

监督历史数据保存方式的安全性、合法性,防止对存档数据的非法修改。

第八条 核算、管理:负责输入记账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入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及其他辅助资料,利用基础数据辅助进行分析、管理工作。

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

第九条 会计主管赋予各个会计岗位权限,临时性赋予某岗位其权责以外的权限应有会计主管的签字。

系统管理员依据会计主管签字的会计岗位标准,对各个岗位分配权限,临时性赋权在完成会计主管所批准的任务后立即收回。

第十条 操作人员必须设置本人自知的口令,并保证其安全。

第十一条 操作人员离开系统时应退出系统或进行系统封锁,操作人员对自己账号下的所有操作负完全责任。

第十二条 原则上实行专人输入数据,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他人代为输入,但必须将业务交代清楚,并且使用委托者名字或口令。

第十三条 定期或不定期打印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打印结果清楚、手续齐备,经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主管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日记账按周打印、并保持手工记账,一般账簿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月或按年打印,并保持账页的连续性。

第十五条 每月月末最后一天为结账日,按顺序结账,产生上报报表以后不能再录入本月凭证,必须保证账表一致。报表上报前必须进行校验,检查通过后方可上报。

第十六条 上报报表必须以书面及网络传递(外存储介质)两种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系统管理员必须每半月检查一次工作日志,核实操作人员的上机时间、操作内容。

软硬件管理及系统维护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对财务系统所用硬件设备进行统一管理,建立设备卡片,对硬件设备的配置状况、使用单位、使用状况、起用时间、厂家品牌等信息进行记录。

第十九条 硬件设备的操作使用要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制度,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严禁违章操作,确保机房、硬件设备的安全。

第二十条 严格保护所有在用的正版软件的版权,严禁将软件以任何形式出租、转让或赠送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定期对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和清理,计算机严禁装入各种游戏软件,禁止连接Internet网络。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系统管理员对硬件、网格、数据库、操作系统、财务软件及相关办公自动化软件进行安装、修正、更新版本、扩展、备份等操作,未经系统管理员授权,任何人不得进行系统维护操作。

第二十三条 未经系统管理员许可,不得在本监狱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上安装、拆卸其他软硬件,不得改变系统的运行环境。

第二十四条 建立系统管理维护记录本,对故障的发生时间、表现、解决办法、结果以及对系统进行版本升级、运行环境的更改进行详细的记录,并有维护人员或系统管理员签字。

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保障账务信息安全,不丢失、不损坏,不向无关人员泄露、不非法修改。

第二十六条 经常对系统数据进行备份,每月月末备份,每年年末备份。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对会计数据的备份、恢复、转出、转入的权限,严禁未经授权拷贝财务数据,转给无关人员或单位,严禁未经授权进行数据恢复或转入操作。

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将每年一次的数据备份到外存储介质上,一式两份,分别存于不同地点、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保管好财务软件升级前的数据备份资料。

第三十条 将打印输出的经过盖章签字的会计资料存档。

第三十一条 保管好以系统管理员签字的系统管理维护记录本。

第三十二条 将所有版本的系统、网络、数据库、软件造册保管。

第三十三条 保管好其他存档的资料或数据。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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