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电力综合项目工程规划方案标准规范

城市电力计划规范

GB50293-1999

第1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城市计划中电力计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计划)编制工作愈加好地落实实施国家城市计划、电力能源相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升城市电力计划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计划编制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设市城市城市电力计划编制工作。

第1.0.3条 城市电力计划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计划编制措施》相关要求。

第1.0.4条 应依据所在城市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域动力资源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给现实状况等条件,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城市可连续发展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计划。

第1.0.5条 部署、预留城市计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落实合理用地、节省用地标准。

第1.0.6条 城市电力计划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2章 术语

第2.0.1条 城市用电负荷urban customrs' load

为城市提供电能起源发电厂和接收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2.0.2条 城市供电电源urban power supply sources

为城市提供电能起源发电厂和接收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2.0.3条 城市发电厂urban power plant

在市域范围内计划建设各类发电厂。

第2.0.4条 城市主力发电厂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lant

能提供城网基础负荷电能发电厂。

第2.0.5条 城市电网(简称城网)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

为城市送电和配电各级电压电力网总称。

第2.0.6条 城市变电所urban substation

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供电设施。

第2.0.7条 开关站(开闭所)switching station

城网中起接收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配电设施。

第2.0.8条 高压深入供电方法high voltege deepingtypes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城网中66KV及以上电压电源送电线路及变电所深入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部署,就近供给电能方法。

第2.0.9条 高压线走廊(高压架空线路走廊)high-tension line corri-dor

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两条平行线之间专用通道。

第3章 城市电力计划编制基础要求

3.1 通常要求

第3.1.1条 编制城市电力计划应遵照下列标准:

第3.1.1.1条 应符合城市计划和地域电力系统计划总体要求;

第3.1.1.2条 城市电力计划编制阶段和期限划分,应和城市计划相一致;

第3.1.1.3条 近、远期相结合,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关系;

第3.1.1.4条 应充足考虑计划新建电力设施运行噪声、电磁干扰及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对周围环境干扰和影响;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提出切实可行防治方法;

第3.1.1.5条 计划新建电力设施应切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满足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

第3.1.1.6条 应从城市全局出发,充足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

第3.1.2条 城市总体计划阶段,应以计划人口、用地布局、社会经济发展为依据,结合所在地域电力部门制订电力发展行业计划及其重大电力设施工程项目近期建设进度安排,由城市计划、电力两部门经过协商,亲密合作进行城市总体计划中电力计划编制。

第3.1.3条 城市电力计划编制过程中,应和道路交通计划、绿化计划和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邮电通信等市政公用工程计划相协调,统筹安排,妥善处理相互间影响和矛盾。

3.2 编制内容

第3.2.1条 城市电力计划编制,应在调查研究、搜集分析相关基础资料基础上进行。计划编制阶段不一样,调研、搜集基础资料宜符合下列要求:

第3.2.1.1条 城市总体计划阶段中电力计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总体计划阶段)需调研、搜集以下资料:地域动力资源分布、储量、开采程度资料;城市综合资料,包含:区域经济、城市人口、土地面积、中国生产总值、产业结构及国民经济各产业或各行业产值、产量及大型工业企业产值、产量近5年或历史及计划综合资料;城市电源、电网资料,包含:地域电力系统地理接线图,城市供电电源种类、装机容量及发电厂位置,城网供电电压等级、电网结构、各级电压变电所容量、数量、位置及用地,高压架空线路路径、走廊宽度等现实状况资料及城市电力部门制订城市电力网行业计划资料;城市用电负荷资料,包含:近5年或全市及市区(市中心区)最大供电负荷、年总用电量、用电组成、电力弹性系数、城市年最大综合利用小时数、按行业用电分类或产业用电分类各类负荷年用电量、城镇居民生活用电量等历史、现实状况资料;其它资料,包含:城市水文、地质、气象、自然地理资料和城市地形图,总体计划图及城市分区土地利用图等。

第3.2.1.2条 城市具体计划阶段中电力计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具体计划阶段)需调研、搜集以下资料:城市各类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归算至10KV电源侧处)现实状况资料或地方现行采取标准或经验数据;具体计划范围内人口、土地面积、各类建筑用地面积,容积率(或建筑面积)及大型工业企业或公共建筑群用地面积,容积率(或建筑面积)现实状况及计划资料;工业企业生产规模、关键产品产量、产值等现实状况及计划资料;具体计划区道路网、各类设施分布现实状况及计划资料;具体计划图等。

第3.2.2条 城市电力总体计划阶段编制内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第3.2.2.1条 编制城市电力总体计划纲要,内容宜包含:

(1)估计城市计划目标年用电负荷水平;

(2)确定城市电源、电网布局方案和计划标准;

(3)绘制市域和市区(或市中心区)电力总体计划布局示意图。编写城市总体计划纲要中电力专题计划关键点。

第3.2.2.2条 应在城市电力总体计划纲要基础上,编制城市电力总体计划,内容宜包含:

(1)估计市域和市区(或市中心区)计划用电负荷;

(2)电力平衡;

(3)确定城市供电电源种类和布局;

(4)确定城网供电电压等级和层次;

(5)确定城网中主网布局及其变电所容量、数量;

(6)确定35KV及以上高压送、配电线路走向及其防护范围;

(7)提出城市计划区内重大电力设施近期建设项目及进度安排;

(8)绘制市域和市区(或市中心区)电力总体计划图。编写电力总体计划说明书。

第3.2.3条 大、中城市可在城市电力总体计划基础上,编制电力分区计划,内容宜包含:

(1)估计分区计划用电负荷;

(2)落实分区计划中供电电源容量、数量及位置、用地;

(3)部署分区计划内高压配电网或高、中压配电网;

(4)确定分区计划高、中压电力线路路径,敷设方法及高压线走廊(或地下电缆通)宽度;

(5)绘制电力分区计划图。编写电力分区计划说明书。

第3.2.4条 应在电力分区计划或电力总体计划基础上,编制城市具体计划阶段中电力计划,其编制内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第3.2.4.1条 编制电力控制性具体计划,内容宜包含:

(1)确定具体计划区中各类建筑计划用电指标,并进行负荷估计;

(2)确定具体计划区供电电源容量、数量及其位置、用地;

(3)部署具体计划区内中压配电网或中、高压配电网,确定其变电所、开关站容量、数量、结构型式及位置、用地;

(5)绘制电力控制性具体计划图。编写电力控制性具体计划说明书。

第3.2.4.2条 在城市开发、修建地域,应和城市修建性具体计划配套编制电力修建性具体计划,其内容宜包含:

(1)估算具体计划区用电负荷;

(2)确定具体计划区供电电源点数量、容量及位置、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

(3)部署具体计划区中、低压配电网及其开关站、10KV公用配电所容量、数量、结构型式及位置、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

(4)确定具体计划区中、低压配电线路路径、敷设方法及线路导线截面;

(5)投资估算;

(6)绘制电力修建性具体计划图。编写电力修建性具体计划说明书。

第4章 城市用电负荷

4.1 城市用电负荷分类

第4.1.1条 按城市全社会用电分类,城市用电负荷宜分为下列八类:农、林、牧、副、渔、水利业用电,工业用电,地质普查和勘探业用电,建筑业用电,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用电,商业、公共饮食、物资供销和金融业用电,其它事业用电,城镇居民生活用电。

也可分为以下四类:第一产业用电,第二产业用电,第三产业用电,城镇居民生活用电。

第4.1.2条 城市建设用地用电负荷分类,应符合表4.1.2要求。

城市建设用地用电负荷分类和代码表 表4.1.2

大类

小类

适应范围

居住用地

用电

(Rd)

一类居住(Rd1)

以低层住宅为主用地用电

二类居住(Rd2)

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用地用电

三类居住(Rd3)

住宅和工业用地有混合交叉用地用电

公共设施

用地用电

(Cd)

行政办公(Cd1)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办公用地用电

金融贸易(Cd2)

金融、保险、贸易、咨询、信息和商社等机构用地用电

商业、服务业(Cd3)

百货商店、超级市场、饮食、旅馆、招待所、商贸市场等用地用电

文化娱乐(Cd4)

文化娱乐设施用地用电

体育(Cd5)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用电

医疗卫生(Cd6)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和抢救等设施用地用电

教育科研设施(Cd7)

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设施用地用电

其它(Cdn)

不包含以上设施其它设施用地用电

工业用地

用电

(Md)

一类工业(Md1)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

本无干扰和污染工业用地用电

二类工业(Md2)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

一定干扰和污染工业用地用电

三类工业(Md3)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

严重干扰和污染工业用地用电

仓储用地用电(Wd)

仓储业仓库房、堆场、加工

车间及其隶属设施等用地用电

对外交通

用地用电

(Td)

铁路(Td1)

铁路站场等用地用电

港口(Td4)

海港和河港陆地部分,包含

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及客运

站用地用电

机场(Td5)

民用及军民适用机场飞行区

(不含净空区)、航站区和服务区

等用地用电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用电(Ud)

供水、供电、燃气、供热、公

共交通、邮电通信及排水等设施

用地用电

其它事业用地用电(Y)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用地

用电

第4.1.3条 城市建筑用电负荷分类,应符合表4.1.3要求。

城市建筑用电负荷分类表 表4.1.3

大类

小类

居住建筑

用电

一般住宅

高级住宅

别墅

公共建筑

用电

行政办公楼

综合商住楼

银行

商场

高级宾馆、饭店

通常旅馆

图书馆

影剧院

中、小学

托幼园所

大专院校

科研设计单位

体育场馆

医院

疗养院

其它

工业建筑

用电

一类工业标准厂房

二类工业标准厂房

三类工业标准厂房

仓储建筑

用电

通常仓库

冷冻仓库、危险品仓库

对外交通设施用电

火车站场、市内、长途公路客运站、

海港、河港码头作业区、客运站、民用

及军民适用机场港区、服务区等

市政公用设施用电

水厂及其隶属构筑物、变电所、储气

站、调压站、大型锅炉房等

其它建筑用电

上述建筑以外其它建筑

第4.1.4条 按城市用电负荷分布特点,可分为通常负荷(均布负荷)和点负荷两类。

4.2 城市用电负荷估计

第4.2.1条 城市用电负荷估计(以下简称负荷估计)内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第4.2.1.1条 城市电力总体计划负荷估计内容宜包含:

(1)全市及市区(或市中心区)计划最大负荷;

(2)全市及市区(或市中心区)计划年总用电量;

(3)全市及市区(或市中心区)居民生活及第一、二、三产业各分项计划年用电量;

(4)市区及其各分区计划负荷密度。

第4.2.1.2条 电力分区计划负荷估计内容宜包含:

(1)分区计划最大负荷;

(2)分区计划年用电量。

第4.2.1.3条 城市电力具体计划负荷估计内容宜包含:

(1)具体计划区内各类建筑计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

(2)具体计划区计划最大负荷;

(3)具体计划区计划年用电量。

第4.2.2条 负荷估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4.2.2.1条 估计应建立在常常性搜集、积累负荷估计所需资料基础上,从调查研究入手,了解所在城市人口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分析、研究影响城市用电负荷增加多种原因;

第4.2.2.2条 应依据不一样计划阶段估计内容具体要求,对所掌握基础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校核后,选择有代表性资料、数据作为估计基础;

应在用电现实状况水平基础上进行分期估计。负荷估计期限及各期限年份划分,应和城市计划相一致;

应选择和确定关键估计方法进行估计,并用其它估计方法进行补充、校核;

估计所得计划用电负荷,在向供电电源侧归算时,应逐层乘以负荷同时率;

负荷同时率大小,应依据各地域电网负荷具体情况确定,但均应小于1。

第4.2.3条 估计方法选择宜符合下列标准:

第4.2.3.1条 城市电力总体计划阶段负荷估计方法,宜选择电力弹性系数法、回归分析法、增加率法、人均用电指标法、横向比较法、负荷密度法、单耗法等;

第4.2.3.2条 城市电力具体计划阶段负荷估计方法宜选择:

(1)通常负荷宜选择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法等;

(2)点负荷宜选择单耗法,或由相关专业部门、设计单位提供负荷、电量资料。

4.3 计划用电指标

4.3 计划用电指标

第4.3.1条 当编制或修订各计划阶段中电力计划时,应以本规范制订各项计划用电指标作为估计或校核远期计划负荷估计值控制标准。本规范要求计划用电指标包含:计划人均综适用电量指标、计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计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和计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四部分。

第4.3.2条 城市总体计划阶段,当采取人均用电指标法或横向比较法估计或校核某城市城市总用电量(不含市辖市、县)时,其计划人均综适用电量指标选择,应依据所在城市性质、人口规模、地理位置、社会经济发展、中国生产总值、产业结构,地域动力资源和能源消费结构、电力供给条件、居民生活水平及节能方法等原因,以该城市人均综适用电量现实状况水平为基础,对照表4.3.2中对应指标分级内计划人均综适用电量幅值范围,进行综合研究分析、比较后,因地制宜选定。

计划人均综适用电量指标 (不含市辖市、县) 表4.3.2

指标分级

城市用电水平分类

人均综适用电量(kWh/(人.a))

现实状况

计划

用电水平较高城市

3500-2501

8000-6001

用电水平中上城市

2500-1501

6000-4001

用电水平中等城市

1500-701

4000-2501

用电水平较低城市

700-250

2500-1000

注:

当不含市辖市、县城市人均综适用电量现实状况水平高于或低于表中要求现实状况指标最高或最低限值城市。其计划人均综适用电量指标选择,应视其城市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第4.3.3条 城市总体计划阶段,当采取人均用电指标法或横向比较法,估计或校核某城市城镇居民生活用电量(不含市辖市、县)时,其计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选择,应结合所在城市地理位置、人口规模、居民收入、居民家庭生活消费水平、居住条件、家庭能源消费组成、气候条件、生活习惯、能源供给政策及节能方法等原因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后,以该城市现实状况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水平为基础,对照表4.3.3中对应指标分级中计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幅值范围,因地制宜选定。

计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 (不含市辖市、县) 表4.3.3

指标分级

城市居民生活

用电水平分类

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kWh/人.a))

现实状况

计划

生活用电水平较高城市

400-201

2500-1501

生活用电水平中上城市

200-101

1500-801

生活用电水平中等城市

100-51

800-401

生活用电水平较低城市

50-20

400-250

注:

当不含市辖市、县城市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现实状况水平高于或低于表中要求现实状况指标最高或最低限值城市,其计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选择,应视其城市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第4.3.4条 城市电力总体计划或电力分区计划,当采取负荷密度法进行负荷估计时,其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三大类建设用地计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选择,应依据三大类建设用地中所包含建设用地小类类别、数量、负荷特征,并结合所在城市三大类建设用地单位建设用地用电现实状况水平和表4.3.4要求,经综合分析比较后选定。

计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 表4.3.4

城市建设用地

用电类别

单位建设用地

负荷指标(kW/ha)

居住用地用电

100-400

公共设施用地用电

300-1200

工业用地用电

200-800

注:

1.城市建设用地包含: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八大类。不包含水域和其它用地;

2.超出表中三大类建设用地以外其它各类建设用地计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选择,可依据所在城市具体情况确定。

第4.3.5条 城市电力具体计划阶段负荷估计,当采取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法时,其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三大类建筑计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选择,应依据三大类建筑中所包含建筑小类类别、数量、建筑面积(或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标准、功效及各类建筑用电设备配置品种、数量、设施水平等原因,结合当地各类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负荷现实状况水平和表4.3.5要求,经综合分析比较后选定。

计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 表4.3.5

建筑用电类别

单位建筑面积

负荷指标(W/m2)

居住建筑用电

20-60W/m2

(1.4-4kW/户)

公共建筑用电

30-120

工业建筑用电

20-80

注:

超出表中三大类建筑以外其它各类建筑计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选择,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计划要求,因地制宜确定。

第5章 城市供电电源

5.1 城市供电电源种类和选择

第5.1.1条 城市供电电源可分为城市发电厂和接收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电源变电所两类。

第5.1.2条 城市供电电源选择,除应遵守国家能源政策外,尚应符合下列标准:

第5.1.2.1条 综合研究所在地域能源资源情况和可开发利用条件,进行统筹计划,经济合理地确定城市供电电源;

第5.1.2.2条 以系统受电或以水电供电力主城市,应计划建设合适容量火电厂,作为城市保安、补充电源,以确保城市用电需要;

第5.1.2.3条 有足够稳定热负荷城市,电源建设宜和热源建设相结合,落实以热定电标准,计划建设合适容量热电联产火电厂。

5.2 电力平衡和电源布局

第5.2.1条 应依据城市总体计划和地域电力系统中长久计划,在负荷估计基础上,考虑合理备用容量进行电力平衡,以确定不一样计划期限内城市电力余缺额度,确定在市域范围内需要计划新建、扩建城市发电厂规模及装机进度;同时应提出地域电力系统需要提供该城市电能总容量。

第5.2.2条 应依据所在城市性质、人口规模和用地布局,合理确定城市电源点数量和布局,大、中城市应组成多电源供电系统。

第5.2.3条 应依据负荷分布和城网和地域电力系统连接方法,合理配置城市电源点,协调好电源布点和城市港口、国防设施和其它工程设施之间关系和影响。

5.3 城市发电厂计划设计标准

第5.3.1条 部署城市发电厂,应符合下列标准:

第5.3.1.1条 应满足发电厂对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防洪、抗震、可靠水源等建厂条件要求;

第5.3.1.2条 发电厂厂址宜选择城市非耕地或安排在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和计划建设用地标准》中要求三类工业用地内;

第5.3.1.3条 应有方便交通运输条件。大、中型火电厂应靠近铁路、公路或港口等城市交通干线部署;

第5.3.1.4条 火电厂应部署在城市主导风向下风向。电厂和居民区之间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安全防护及卫生标准相关要求;

第5.3.1.5条 热电厂宜靠近热负荷中心。

第5.3.2条 燃煤电厂应考虑灰渣综合利用,在计划厂址同时,计划贮灰场和水灰管线等。贮灰场宜利用荒、滩地或山谷。

第5.3.3条 应依据发电厂和城网连接方法,计划出线走廊。

第5.3.4条 条件许可大城市,宜计划一定容量主力发电厂。

第5.3.5条 燃煤电厂排放粉尘、废水、废气、灰渣、噪声等污染物对周围环境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相关要求;严禁将灰渣排入江、河、湖、海。

5.4 城市电源变电所部署标准

第5.4.1条 应依据城市总体计划布局、负荷分布及其和地域电力系统连接方法、交通运输条件、水文地质、环境影响和防洪、抗震要求等原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变电所位置。

第5.4.2条 对用电量很大,负荷高度集中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后,可采取220KV及以上电源变电所深入负荷中心部署。

第5.4.3条 除本规范第5.4.2条情况外,计划新建110KV以上电源变电所应部署在市区边缘或郊区、县。

第5.4.4条 计划新建电源变电所,不得部署在国家关键保护文化遗址或相关键开采价值矿藏上,除此之外,应取得相关部门书面协议。

第6章 城市电网

6.1 城市电网电压等级和层次

第6.1.1条 城市电网电压等级应符合国家电压标准下列要求:500,330,220,110,66,35,10KV和380/220V。

第6.1.2条 城市电网应简化电压等级、降低变压层次,优化网络结构;大、中城市城市电网电压等级宜为4-5级、四个变压层次;小城市宜为3-4级、三个变压层次。

第6.1.3条 城市电网中最高一级电压,应依据城市电网远期计划负荷量和城市电网和地域电力系统连接方法确定。

第6.1.4条 对现有城市电网存在非标准电压等级,应采取限制发展、合理利用、逐步改造标准。

6.2 城市电网计划标准

第6.2.1条 依据城市人口计划、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用地布局和地域电力系统中长久计划,结合城市供电部门制订城市电网建设发展计划要求,经过协商和综合协调后,从城市全局出发,将电力设施位置和用地落实到城市总体计划用地布局图上。

第6.2.2条 城市电网计划应落实分层分区标准,各分层分区应有明确供电范围,避免重合、交错。

第6.2.3条 城市电网规模应和城市电源同时配套计划建设,达成电网结构合理、安全可靠、经济运行要求,确保电能质量,满足城市用电需要。

第6.2.4条 城网中各电压层网容量之间,应按一定变电容载比配置,各级电压网变电容载比选择及估算公式,应符合现行《城市电力网计划设计导则》相关要求。

第6.2.5条 城市电网计划建设和改造,应按城市计划布局和道路综合管线部署要求,统筹安排、合理预留城网中各级电压变电所、开关站、配电所、电力线路等供电设施和营业网点位置和用地(或建筑面积)。

第7章 城市供电设施

7.1 通常要求

第7.1.1条 计划新建或改建城市供电设施建设标准、结构选型,应和城市现代化建设整体水平相适应。

第7.1.2条 城市供电设施计划选址、选路径,应充足考虑中国城市人口集中、建筑物密集、用地担心空间环境条件和城市用电量大、负荷密度高、电能质量和供电安全可靠性要求高特点和要求。

第7.1.3条 计划新建城市供电设施,应依据其所处地段地形、地貌条件和环境要求,选择和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型式和建筑外形。

第7.1.4条 计划新建城市供电设施用地预留和空间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0.5条要求。

7.2 城市变电所

第7.2.1条 城市变电所按其结构型式分类,应符合表7.2.1要求。

城市变电所结构型式分类 表7.2.1

大类

结构型式

小类

结构型式

1

户外式

1

2

全户外式

半户外式

2

户内式

3

4

常规户内式

小型户内式

3

地下式

5

6

全地下式

半地下式

4

移动式

7

8

箱体式

成套式

第7.2.2条 城市变电所按其一次电压等级可分为500,330,220,110,66,35KV六类变电所。

第7.2.3条 城市变电所计划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城市总体计划用地布局要求;

(2)靠近负荷中心;

(3)便于进出线;

(4)交通运输方便;

(5)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工程设施影响和协调,如:军事设施、通讯电台、电信局、飞机场、领(导)航台、国家关键风景旅游区等,必需时,应取得相关协议或书面文件;

(6)宜避开易燃、易爆区和大气严重污秽区及严重盐雾区;

(7)应满足防洪标准要求:220-500kV变电所所址标高,宜高于洪水频率为1%高水位;35-110kV变电所所址标高,宜高于洪水频率为2%高水位;

(8)应满足抗震要求:35-500kV变电所抗震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220-500kV变电所设计规程》和《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中相关要求;

(9)应有良好地质条件,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地带、山区风口和易发生滚石场所等不良地质结构。

第7.2.4条 计划新建城市变电所结构型式选择,宜符合下列要求:

第7.2.4.1条 布设在市区边缘或郊区、县变电所,可采取部署紧凑、占地较少全户外式或半户外式结构;

第7.2.4.2条 市区内计划新建变电所,宜采取户内式或半户外式结构;

第7.2.4.3条 市中心地域计划新建变电所,宜采取户内式结构;

第7.2.4.4条 在大、中城市超高层公共建筑群区、中心商务区及繁荣金融、商贸街区计划新建变电所,宜采取小型户内式结构;变电所可和其它建筑物混合建设,或建设地下变电所。

第7.2.5条 城市变电所建筑外形,建筑风格应和周围环境、景观、市容风貌相协调。

第7.2.6条 城市变电所运行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各类区域环境保护噪声标准》相关要求。

第7.2.7条 城市变电所用地面积(不含生活区用地),应按变电所最终规模计划预留;计划新建35-500kV变电所用地面积预留,可依据表7.2.7-1和表7.2.7-2要求,结合所在城市实际用地条件,因地制宜选定。

35-110kV变电所计划用地面积控制指标 表7.2.7-1

序号

变压等级(kV)

一次电压/

二次电压

主变压器

容量

[MVA/台(组)]

变电所结构型式及用地面积(m2)

全户外式

用地面积

半户外式

用地面积

户内式

用地面积

1

110(66)/10

20-63/2-3

3500-5500

1500-3000

800-1500

2

35/10

5.6-31.5/2-3

-3500

1000-

500-1000

220-500kV变电所计划用地面积控制指标 表7.2.7-2

序号

变压等级(kV)

一次电压/二次电压

主变压器

容量

[MVA/台(组)]

变电所

结构型式

用地面积

(m2)

1

500/220

750/2

户外式

9

2

330/220及330/110

90-240/2

户外式

45000-55000

3

330/110及330/10

90-240/2

户外式

40000-47000

4

220/110(66,35)

及220/10

90-180/2-3

户外式

1-30000

5

220/110(66,35)

90-180/2-3

户外式

8000-0

6

220/110(66,35)

90-180/2-3

半户外式

5000-8000

7

220/110(66,35)

90-180/2-3

户内式

-4500

第7.2.8条 城市变电所主变压器安装台(组)数宜为2-3台(组),单台(组)主变压器容量应标准化、系列化。35-500kV变电所主变压器单台(组)容量选择,应符合附录A要求。

7.3 开关站

第7.3.1条 当66-220kV变电所二次侧35kV或10kV出线走廊受到限制,或35kV或10kV配电装置间隔不足,且无扩建余地时,宜计划建设开关站。

第7.3.2条 依据负荷分布,开关站宜均匀部署。

第7.3.3条 10kV开关站宜和10kV配电所联体建设。

第7.3.4条 10kV开关站最大转供容量不宜超出15000kVA。

7.4 公用配电所

第7.4.1条 计划新建公用配电所(以下简称配电所)位置,应靠近负荷中心。

第7.4.2条 配电所配电变压器安装台数宜为两台,单台配电变压器容量不宜超出1000kVA。

第7.4.3条 在负荷密度较高市中心地域,住宅小区、高层楼群、旅游网点和对市容有特殊要求街区及分散大用电户,计划新建配电所,宜采取户内型结构。

第7.4.4条 在公共建筑楼内计划新建配电所,应有良好通风和消防方法。

第7.4.5条 当城市用地担心、选址困难或因环境要求需要时,计划新建配电所可采取箱体移动式结构。

7.5 城市电力线路

第7.5.1条 城市电力线路分为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线路两类。

第7.5.2条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7.5.2.1条 应依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网计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路径做到短捷、顺直,降低同道路、河流、铁路等交叉,避免跨越建筑物;对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或靠近建筑物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0.1和附录B.0.2要求;

第7.5.2.2条 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计划专用通道,并应加以保护;

第7.5.2.3条 计划新建66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穿越市中心地域或关键风景旅游区;

第7.5.2.4条 宜避开空气严重污秽区或有爆炸危险品建筑物、堆场、仓库,不然应采取防护方法;

第7.5.2.5条 应满足防洪、抗震要求。

第7.5.3条 市区内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新建、改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7.5.3.1条 市区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采取占地较少窄基杆塔和多回路同杆架设紧凑型线路结构。为满足线路导线对地面和树木间垂直距离,杆塔应合适增加高度、缩小档距,在计算导线最大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和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0.1和附录C.0.2要求;

第7.5.3.2条 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应注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对邻近通信设施干扰和影响,并满足和电台、领(导)航台之间安全距离。

第7.5.4条 市区内中、低压架空电力线路应同杆架设,做到一杆多用。

第7.5.5条 城市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宽度确实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7.5.5.1条 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气象条件、导线最大风偏、边导线和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导线最大弧垂、导线排列方法和杆塔型式、杆塔档距等原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7.5.5.2条 市区内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计划走廊宽度,应依据所在城市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及当地用地条件,结合表7.5.5要求,合理选定。

第7.5.5.3条 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计划走廊宽度 (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表7.5.5

线路电压

等级(kV)

高压线走

廊宽度(m)

500

60-75

330

35-45

220

30-40

66,110

15-25

35

15-20

第7.5.6条 市区内计划新建35kV以上电力线路,在下列情况下,应采取地下电缆:

第7.5.6.1条 在市中心地域、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道、繁荣街道等;

第7.5.6.2条 关键风景旅游景区和对架空裸导线有严重腐蚀性地域。

第7.5.7条 布设在大、中城市市区主次干道、繁荣街区、新建高层建筑群区及新建居住区中、低压配电线路,宜逐步采取地下电缆或架空绝缘线。

第7.5.8条 敷设城市地下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7.5.8.1条 地下电缆线路路径选择,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相关要求外,尚应依据道路网计划,和道路走向相结合,并应确保地下电缆线路和城市其它市政公用工程管线间安全距离;

第7.5.8.2条 城市地下电缆线路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且必需时,宜采取地下共用通道;

第7.5.8.3条 同一路段上各级电压电缆线路,宜同沟敷设;

第7.5.8.4条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需要经过城市桥梁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中对电力电缆敷设技术要求,并应满足城市桥梁设计、安全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第7.5.9条 城市地下电缆敷设方法选择,应遵照下列标准:

第7.5.9.1条 应依据地下电缆线路电压等级,最终敷设电缆根数、施工条件、一次投资、资金起源等原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敷设方案;

第7.5.9.2条 当同一路径电缆根数不多,且不宜超出6根时,在城市人行道下、公园绿地、建筑物边缘地带或城市郊区等不易常常开挖地段,宜采取直埋敷设方法。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之间安全距离,不应小于本规范附表D要求;

第7.5.9.3条 在地下水位较高地方和不宜直埋且无机动荷载人行道等处,当同路径敷设电缆根数不多时,可采取浅槽敷设方法;当电缆根数较多或需要分期敷设而开挖不便时,宜采取电缆沟敷设方法;

第7.5.9.4条 地下电缆和公路、铁路、城市道路交叉处,或地下电缆需经过小型建筑物及广场区段,当电缆根数较多,且为6-20根时,宜采取排管敷设方法;

第7.5.9.5条 同一路径地下电缆数量在30根以上,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取电缆隧道敷设方法。

附录A 35-500kV变电所主变压器单台(组)容量

35-500kV变电所主变压器单台(组)容量表 附表A

变电所电压等级

单台(组)主变压器

容量(MVA)

500kV

500,750

1000,1500

330kV

90,120

150,180,240

220kV

90,120,150

180,240

110kV

20,31.5

40,50,63

66kV

20,31.5,40,50

35kV

5.6,7.5,10

15,20,31.5

附录B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靠近或跨越建筑物安全距离

第附录B.0.1条 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1-330kV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和建筑物之间垂直距离不应小于附表B.0.1要求值。

1-330kV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和建筑物之间垂直距离 (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 附表B.0.1

线路电压(kV)

1-10

35

66-110

220

330

垂直距离(m)

3.0

4.0

5.0

6.0

7.0

第附录B.0.2条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和建筑物之间,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安全距离不应小于附表B.0.2要求值。

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和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 (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 附表B.0.2

线路电压(kV)

<1

1-10

35

66-110

220

330

安全距离(m)

1.0

1.5

3.0

4.0

5.0

6.0

附录C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和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第附录C.0.1条 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和地面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附表C.0.1要求。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和地面间最小垂直距离(m) (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情况下) 附表c.0.1

线路经过地域

线路电压(Kv)

<1

1-10

35-110

220

330

居民区

6.0

6.5

7.5

8.5

14.0

非居民区

5.0

5.0

6.0

6.5

7.5

交通困难地域

4.0

4.5

5.0

5.5

6.5

注:

1.居民区:指工业企业地域、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集镇等人口密集地域;

2.非居民区:指居民区以外地域,即使时常有些人、车辆或农业机械抵达,但房屋稀少地域;

3.交通困难地域: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抵达地域。

第附录C.0.2条 架空电力线路和街道行道树(考虑自然生长高度)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附表C.0.2要求。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和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考虑树木自然生长高度) 附表C.0.2

线路电压(kV)

<1

1-10

35-110

220

330

最小垂直距离(m)

1.0

1.5

3.0

3.5

4.5

附录D 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之间安全距离

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理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之间安全距离 附表D

项目

安全距离(m)

平行

交叉

建筑物、构筑物基础

0.50

-

电杆基础

0.60

-

乔木树主干

1.50

-

灌木丛

0.50

-

10kV以上电力电缆之间,和10kV及以

下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之间

0.25(0.10)

0.50(0.25)

通信电缆

0.50(0.10)

0.50(0.25)

热力管沟

2.00

(0.50)

水管、压缩空气管

1.00(0.25)

0.50(0.25)

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

1.00

0.50(0.25)

铁路(平行时和轨道,交叉时和轨底,电

气化铁路除外)

3.00

1.00

道路(平行时和侧石,交叉时和路面)

1.50

1.00

排水明沟(平行时和沟边,交叉时和沟底)

1.00

0.50

注:

1.表中所列安全距离,应自多种设施(包含防护外层)外缘算起;

2.路灯电缆和道路灌木丛平行距离不限;

3.表中括号内数字,是指局部地段电缆穿管,加隔板保护或加隔热层保护后许可最小安全距离;

4.电缆和水管,压缩空气管平行,电缆和管道标高差小于0.5m时,平行安全距离可减小至0.5m。

附录E 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附录E.0.1条 为便于在实施本规范条文时区分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一样用词说明以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么做不可用词:

正面词采取“必需”;

反面词采取“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么做用词:

正面词采取“应”;

反面词采取“不应”或“不得”。

(3)表示许可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么做用

正面词采取“宜”或“可”;

反面同采取“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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