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案例研究指导制度的构建途径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案例研究指导制度是一个新的研究对象,案例研究指导制度的内容要素、案例研究指导制度的框架要素是需要加以客观分析的,并试图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勾画出体现检察工作特色、利于法律监督职能实现的检察机关案例研究指导制度的实现途径。

关键词:案例 指导 机制

构建检察机关案例研究指导制度,必须立足于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实际,符合检察机关工作流程的要求,以提高检察办案的水平为目标。总结多年来检察机关开展案例调研的工作实践经验,我们考虑检察机关案例研究指导制度应涵盖如下两方面的基本要素:案例研究指导制度的内容要素,即案例研究制度的具体载体——各种类型的案例;案例研究指导制度的框架要素,即案例研究指导制度赖以实施的各项工作机制。

一、案例研究指导制度的内容要素

开展案例研究指导工作,应针对不同的研究目的采取不同的研究方法。概括而言,有四种案例研究的类型:

一是案例评析型,即针对某一案例,直接揭示出该案的争议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加以简明扼要地阐述和分析。这种类型的案例,一般案情相对简明扼要,蕴涵的法律问题多集中于单独的实体或程序问题,在研究时一般采用开门见山的方式,在简要叙述案情的基础后,勾勒出该案中的争议问题,列明两种或者多种处理意见,然后结合相关法律或法理,对争议问题直接作出阐述,表明自己的倾向性意见。案例评析型是检察机关案例研究工作中经常采用的模式,适合处理绝大部分的案例,其优点是能简捷醒目地指明某一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针对性较强,便于检察机关在办案时参考使用。

二是判例评析型,即针对某一案件,从起诉到判决,在完整叙述案件诉讼处理经过的基础上,以该案为引子,延伸论述相关法律问题。判例评析型与案例评析型这两种案例研究方法各有所长,前一种短小精悍,直截了当地说明问题,后一种侧重理论,带有判例研究的性质。从目前检察机关的调研情况来看,前一种案例研究方法运用得较为熟练,而对判例研究则有待加强。我们认为,省一级检察机关应更提倡判例研究,突出判例研究的理论品味,以判例指导办案。判例评析型案例,一般要求较为细致地介绍案例的基本情况及诉讼过程,突出审判机关在裁判文书中的认定及说理。然后归纳出判例中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着重从学理的角度进行研析,在撰写时不拘泥于本案例,可以适当延展,目的在于将案例中包含的法理问题论述清楚,以解决困扰司法实践的法律认识问题。

三是经验总结型,即对办理某一或某类案件的经验总结,通过办案发现规律性问题,旨在总结办案经验,归纳提炼出适合检察工作实践的科学工作方法和办案方式。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还可适当提炼出带有规律性的工作机制和方法,以工作规则的形式指导办案,从而充分发挥此类案例的指导效用。

四是检委会案例型,即选取经检委会讨论过的疑难争议案例,对案件中存在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研究,从而使检委会对案件的处理法理化,便于实务部门掌握使用。加强检委会案例的编写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委会案例对办案实践的指导性和权威性,规范检委会案例的撰写,提高撰写检委会案例的质量。从指导效力的层次来说,检委会案例在四类案例中当属最高层次,在本院范围内具有最权威的指导意义。

二、案例研究指导制度的框架要素

当前,各级检察机关十分重视对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具有较高质量和相当水准的案例研析文章不断涌现,不少检察机关还定期编篡出版案例书,这些工作卓有成效地推动了检察机关的案例指导工作。但是,要形成案例研究指导检察办案工作的长效机制,以制度化运作的方式使案例研究指导工作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离不开科学系统的案例研究指导制度。我们认为,相对完备的配套案例研究指导制度要体现以下三方面的特点:一是权威性,即在一定范围内实施案例研究指导工作,要由权威机构领导实施,确保案例研究指导工作得到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的高度重视,不至于流于形式。必须以本单位内最权威的方式发布案例,例如经检委会或者院委会研究决定,以文件的形式发布案例,或者以案例指导书的形式定期发布。二是可操作性,即案例研究指导制度的各项内容必须紧贴检察工作的实际,符合本单位的实践需要,设计的各项制度措施要紧贴办案实际,便于检察工作人员运用和掌握。三是时效性,即案例研究指导制度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司法解释及上级领导机关相关有效文件的精神要求,当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新案例。原则上,案例指导库至少要每年更新一次,确保案例的新颖有效。

我们设想,检察机关案例研究指导制度可包括如下五个方面的子系统:

(一)案例研究指导的领导机制

虽然检察机关案例研究指导制度不同于学术界一度热议的司法判例或先例判决制度,但是二者在如何设置领导机构或负责组织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我们可参考借鉴后者的一些具体主张,予以变通适用。有观点主张,在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内,设置专门的判例法委员会,由资深法官和相关专家组成,定期召开会议,就本院审判的新型、疑难案例进行审查,认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就形成判例予以公布。判例的形式不等与判决书,除判决书的内容外,还应当有审判委员会对于该案的评析。对于这些判例应当定期编篡成集,并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以作为以后修改法律的参考。[1]法学界研究成果一般认为,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有权确认指导性案例(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只有最高法院才有此权),而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不宜行使此项权力。法院内部行使此权力的机关可以是审判委员会,但更合理的意见是成立专门的“指导性案例确认委员会”专司其职。一旦被确认为指导性案例,则在全国范围内或者本高级法院所辖区域发生指导作用。[2]无论何种观点,均主张在案例指导工作实施范围内由最高权威机构或组织领导实施案例指导工作。我们认为,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的最高业务议事机构,其所作决定在本单位内具有最高权威性,由其审议通过指导性案例,无疑具有极强的示范性。因此,建议由检委会作为案例指导工作的领导组织,负责审议通过指导性案例。

检委会审查通过指导性案例可以采取检委会一案一议与审查通过案例指导专辑两种工作模式。对由检委会议决的案件,可采用一案一议的方式,待该案最终判决生效后由专人直接编写出检委会案例予以发布;对其他整理出的疑难复杂案件,由案件承办人或研究室工作人员进行分析研究,定期编篡成册(例如一季度一册或半年一册),然后集中提交检委会讨论,通过的案例发布后同样在本单位内发生指导效力。

(二)案例研究指导的资料收集机制

指导性案例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但是并非所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都可以成为指导性案例。具体而言,只有那些存在定性争议、程序适用争议、量刑争议的疑难案例才有可能成为指导性案例,没有任何争议的案例一般不具有指导价值。这就要求我们建立发现、收集、整理案例的工作机制,从大量的生效案例中选取出具有一定典型性的案例加以研究,使之成为指导性案例。

案例研究的资料收集过程,我们设想可通过三条途径进行:1、反贪局、反渎局、公诉处、二审处等业务部门将办结的疑难争议案例整理行文后提交给研究室,研究室认为内容形式均符合要求的案例,将其编入案例专辑,待交检委会讨论后通过。2、研究室“三书复核”工作人员在复核已生效案件时,将认为具有一定研究价值的案例挑选出来,撰写相应的案例研究文章,编入案例专辑,待交检委会讨论通过。3、检委会在讨论案件时,认为该案件有研究价值的,可径行指定案件承办人或相关工作人员在该案审结生效后编写检委会案例,由检委会讨论通过后直接发布。

(三)案例研究指导的实施机制

从制度化的目标出发构建案例研究指导制度,匹配合理的案例研究实施机制必不可少,如果缺乏稳定的实施方法和措施,案例研究指导工作可能陷入临时性的窠臼,难以长期发挥指导功能。结合检察机关开展案例研究工作的经验,我们认为可考虑从以下两方面着手实施案例研究指导工作:

一是建立编辑案例研究专辑的工作机制,以案例专辑的形式经常性编发各类疑难复杂争议案例。以我院为例,每年要办理大量刑事案件,而且由于管辖特点和区位特点,办理的案件中不乏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在处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检察干警经常会对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开展讨论,在思想和观点的碰撞中,检察干警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运用更加深入,他们利用业务时间,积极撰写案例,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融入到一个个真实而具体的案例中,以案释法,以理释疑。研究室作为检察机关的法律政策研究职能部门,承担有编辑院内刊物《调查与研究》的常规性工作任务,为鼓励案例调研,发挥案例研究指导检察实践的积极作用,研究室将检察干警平时撰写的案例予以汇编,在院内刊物《调查与研究》中专门开辟“案例专辑”予以发表。经过数年的积累,以编发有五十多期“案例专辑”,初步形成了规模效应。通过编写大量案例,从中择优选取部分优秀案例,提交检委会讨论通过,成为本院内部指导性案例,无疑对保证案例研究指导工作的稳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二是建立案例研究课题制度,以重点课题的形式集中解决一类犯罪中存在的问题。实行课题制,有利于集中研究资源,对突出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进行联合攻关,所形成的研究成果一般质量较高,经专家评审论证后更具有权威性,其影响不仅局限于某一单位,而且还能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产生深远影响,甚至会引起上级领导机关的关注,促进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乃至推动立法。案例研究课题制是案例研究专辑工作制的有益补充,两者各有侧重,相互补充。案例研究课题制所研究的问题较为系统,通过课题报告或研讨会纪要的形式得出倾向性法律适用意见,其成果可直接转化为相关法律适用指导性意见文件;案例研究专辑工作制研究的问题相对分散,是对日常办案中所发现问题的及时回应,具有分散性的特点。我们在开展案例调研的的工作中曾思索,如何将一个个相对独立、相对分散的案例串编起来,从一个相对系统的角度研究分析问题。实践中以一类或几类法律适用问题为研究对象,进行课题制研究,并组织相关研讨会,力图形成能指导司法实践的法律适用参考意见或建议。案例研究课题,虽然不是通常意义的案例研析,但是其研究的载体是检察机关承办的各种案件,研究的法律适用问题并非凭空生造,而是从案件中提炼而来,因而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四)案例研究指导的发布机制

编写的案例要发挥指导性作用,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发布,以便司法工作人员了解和掌握,作为办案的参考。从我国目前的案例发布制度来看,主要有官方和非官方两种方式。官方的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开出版物,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刑事审判参考》等公开法制出版物。非官方的主要有商业性的法制出版物、学术期刊、报纸及商业性法制网站等。无论何种形式,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应有别于普通研究型案例的发表,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程序的严谨性。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应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必须经过特定程序且由特定主体审查批准后方能公布。二是权威性。指导性案例体现了发布机关对办理该案的工作思路,对案例中所蕴涵的法律适用问题明确提出了法律适用意见,针对性较强,指导意义明显。三是有效性。指导性案例一经发布,在一定范围内开始发挥指导效用,除非该案例与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领导机关指导性案例相冲突,非经一定工作程序被撤销,指导性案例的效力不能被擅自终止。

我们认为,构建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机制要紧密结合前述指导性案例的实施机制,充分体现程序严谨性、权威性、有效性的特点,将发布主体限为检委会。凡是预备成为指导性案例的候选案例材料,必须先由研究室进行形式审查,认为案例材料形式合格的提交本院检委会讨论。检委会经讨论,认为可以成为指导性案例的,由检委会以“院指导性案例”的形式予以发布,发布载体可借助本院内部刊物《调查与研究(案例专辑)》;同时,要为发布的每一个“院指导性案例”进行编号,以备检索使用。应当指出,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机制是建立在案例研究工作制度的基础之上,因此,能够成为指导性案例的只能是一部分质量较高且具有典型性的研究案例。发布指导性案例要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注重质量而非数量。通过经年累月的努力,指导性案例库将逐渐丰富。

(五)案例研究指导的修缮机制

所谓案例研究指导的修缮机制,是指对指导性案例进行修改、废止、补充的工作制度。具体来说,根据指导性案例的不同情况,可采取废、改、补三种形式的修缮机制。

1.废除指导性案例。当指导性案例的法律适用意见为其它新的法律解释、法律法规所替代,或者因为其它原因而失去指导性时,发布指导性案例的主体可以根据业务部门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废止某一指导性案例效力的工作机制。被废止的案例自废止后对今后发生的类似案例就不再具有指导性。

2.修改指导性案例。虽然没有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既有指导性案例产生冲突,但由于司法实践中对某一问题的看法产生了变化,与指导性意见不尽相符,此时就需要及时修正指导性案例中的若干观点,以适合新的执法形势的需要。

3.补充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库应是开放的,而非封闭不变,我们应及时补充新的案例入库,增强案例指导的及时性与针对性。举例说明,为说明非身份犯与身份犯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我们可分别选取共同贪污、共同挪用公款、共同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等罪名的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通过多个案例分别阐述,详细说明非身份犯与身份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及罪名适用问题,从而解决这一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

注释:

[1]彭海青:《论我国判例法制度的建构》,载《学术论坛》2006年第1期,第153-154页。

[2]参见蒋惠岭:《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几个具体问题》,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5期,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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