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

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的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做出了明确部署。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扎实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

一、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决策部署上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能严重过剩问题。去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确定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特别是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的重要讲话,深刻分析了本轮产能过剩矛盾的主要原因,提出了坚持用改革创新的思路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对做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强调要坚决抑制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盲目扩张,区分行业制定有针对性的调整和化解方案。张高丽副总理、马凯副总理也多次分别对化解产能过剩工作提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要求。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提高认识,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第一,要深刻认识产能严重过剩的危害性。当前,我国部分行业供过于求矛盾日益凸显,特别是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已经出现严重的产能过剩问题。对企业而言,产能过剩加剧市场恶性竞争,造成盈利水平下降、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技术研发和节能减排等方面投入不足,使企业发展陷入恶性循环,同时,行业亏损面扩大加大了资金断链的风险,导致行业整体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乏力。对地方而言,部分地方受累产能过剩已经出现财政困难,资源环境承载压力不断加剧,去年以来频发的大范围雾霾天气与部分行业的产能过剩密切相关。对宏观经济全局而言,产能严重过剩带来的就业、信贷、资源能源供给、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潜在风险不断积累,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化解,将会引发诸多新矛盾,造成社会资源巨大浪费,降低资源配置效率,阻碍产业结构升级,直接危及产业健康发展,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大局。

第二,要深刻认识产生产能严重过剩的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定程度的产能过剩是常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存在产能过剩问题。本轮产能过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国际上看,受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国际市场持续低迷,需求疲软,西方发达国家提供市场、资源富集国家提供资源、我国等新兴市场国家提供产品的传统供求格局在动荡中发生深刻变化。从国内看,主要受发展阶段、发展理念和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发展阶段方面,作为尚未完成工业化阶段的最大发展中国家,当前我国经济仍处于大有作为的机遇期,经济仍将保持较快增长,但在快速发展中已积累了庞大产能,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导致市场主体难以形成准确的市场判断和预期,一些企业对市场预期过于乐观,盲目扩张。在发展理念方面,部分行业长期以来粗放发展,“重数量、轻质量,重规模、轻效益”,企业创新能力不强,主要依靠规模扩张带来效益增长,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品同质化竞争问题突出。在体制机制方面,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滞后,规划、标准、环保等引导和约束不强,导致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健全,市场机制作用未能有效发挥。一些地方通过采取税收减免、土地优惠、财政补贴、低价配置资源等方式直接干预市场,助推了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

第三,要深刻认识化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既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对诸多风险挑战。产能过剩正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诸多问题的根源,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必须迈过这个坎。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如果我们解决得好,过了这一关,就能带动经济结构转型取得明显进展,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面对这样的形势,我们决不能采取不作为、把问题往后拖的办法,拖下去的结果可能是总爆发、大爆发、‘硬着陆’”。我们一定要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利用市场需求放缓和环境资源约束增强的倒逼机制,尽快采取有效措施,遏制矛盾进一步加剧,加快建立和完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长效机制,积极有效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

二、明确任务,牢牢把握化解产能严重过剩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路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在理念上变以往的“制止”、“抑制”过剩产能为“化解”过剩矛盾,把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与调结构、转方式结合起来,更加突出依靠市场力量调整和优化存量产能,更加突出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化解产能过剩矛盾长效机制。按照中央确定的“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总原则和“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主要途径,《指导意见》提出了8个方面主要任务,并分别提出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分业施策措施。其核心思路归纳起来主要是“管住控制增量、调整优化存量、建立长效机制”三个方面。

管住控制增量,就是要从源头上杜绝重复建设、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一是要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指导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管理,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二是要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指导意见》要求地方政府对在建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环保等相关要求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停建;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提出申请报有关职能部门分类处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建,并由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调整优化存量,就是要通过技术创新、消费引导、淘汰落后、兼并重组、布局调整等,全面提升产品结构、组织结构、布局结构、市场结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一是坚决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完善激励和约束政策,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引导企业主动退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二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兼并重组企业整合内部资源,优化技术、产品结构,压缩过剩产能;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能化解工作。三是努力开拓国内市场需求。扩大国内有效需求,消化部分产能,着力改善需求结构,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四是积极拓展对外发展空间。巩固扩大国际市场,鼓励优势企业“走出去”,提高企业国际经营水平,转移消化部分产能。五是增强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动力。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加强企业管理创新,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建立长效机制,就是要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化解产能过剩矛盾长效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巩固化解工作取得的成果。《指导意见》从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出发,提出了建立长效机制的任务,要求凡是市场和企业能决定的都要交给市场和企业。政府要创新管理方式,切实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要坚决清理废除在招商引资中违规采取土地、资源、税收、电价等各种有害公平竞争的优惠政策,以及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的限制措施,将工作重点转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上来。同时,要强化用地审查,严格环保和质量监督管理,坚持银行独立审贷,充分利用价格杠杆等经济手段,通过多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法律法规约束下责任清晰的市场监管机制。

为保障上述八项任务的顺利实施,《指导意见》提出了9个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综合起来就是要强化行业准入标准(安全、能耗)、环保硬约束两个门槛,严把土地供应、金融政策两个闸门,综合运用财税支持、价格杠杆、信息公开等配套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并妥善处理好化解产能过剩可能带来的职工下岗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三、狠抓落实,以改革创新的思路扎实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工作取得实效

《指导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目标、主要任务及政策措施作了全面部署,并明确了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要求,现在关键是要抓好贯彻落实,把《指导意见》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任务,我们一定要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创新工作思路,以钉钉子的精神狠抓落实,确保化解工作取得成效。

(一)落实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

《指导意见》明确,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负总责。各地要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检查,稳扎稳打做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工作,保障《指导意见》的各项任务顺利实施。要创新工作思路,着重在用好市场机制、经济办法上下功夫,多用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严格执行环保、安全、能耗等市场准入标准,发挥市场优胜劣汰机制作用。抓紧清理违规项目,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严控新增产能;做好社会政策托底,妥善做好人员安置,有效防范社会风险。

(二)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

能不能控制住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产能总规模,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关键。当前仍有一些地区和企业不顾部分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的事实,盲目投资上新项目的冲动仍然存在,有的项目甚至在未取得土地、环保、核准手续的情况下违法违规建设。对此,各地一定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在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制止,防止出现违规项目。否则,旧的过剩问题没有解决,新的违规项目又陆续建设,产能过剩矛盾必将愈演愈烈。

(三)大力推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结构调整

化解产能过剩,结构调整是核心。要把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与产业结构调整紧密结合起来,在化解产能过剩中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在产业结构调整中逐步化解产能过剩,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增强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动力,结合技术改造升级,实现工艺装备和产品质量双升级,提升以产品质量、标准、技术为核心要素的市场竞争力。产能过剩与大气污染治理直接相关,要把化解产能过剩与节能减排、治理大气污染紧密结合起来,把环保作硬约束条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要注重化解工作与布局调整优化相结合,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引导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要注重发挥价格杠杆等市场手段的调节作用,倒逼落后产能退出市场。发展改革委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出台电解铝阶梯电价制度。钢铁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重中之重,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地方抓紧推进河北、山东等重点省份的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推动钢铁行业产能过剩化解工作,带动整个产能过剩化解工作。

(四)积极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优势企业“走出去”

要充分发挥“走出去”战略对化解产能过剩的积极作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不能只着眼于国内市场,还要开拓国际视野,统筹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要把化解产能过剩与对外开放战略结合起来,特别是要与向西开放战略结合起来。目前我国已经出现产能严重过剩的这些产能,在东南亚、中亚、拉美、非洲等一些发展中国家、新兴经济体国家,都是需要的产能,也是我国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许多国家期望我国企业去投资兴业,这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广阔空间。因此,要把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与对外投资、企业国际化经营有机结合起来。要不断增强企业的跨国经营能力,在巩固和扩大国际市场的同时,着眼全球产业分工,扩大对外投资合作,积极参与境外基础设施、制造业等项目建设,拓展国际发展新空间。要用好丝绸之路经济带、中墨自贸区、中国东盟自贸区、中非经济合作等各类中外合作平台,加强与周边国家以及南美、非洲国家的产业合作,积极推进优势企业“走出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外投资,建立境外生产基地,提高企业国际化经营水平,发挥我国在技术、装备等方面的优势,实现产能的优化利用。

(五)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果

建立纵横协同的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推动化解产能过剩工作。要抓紧研究建立投资项目信息库,并率先建立钢铁、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信息库,以实现与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互联互通,更好地实施项目投资事中和事后监管。要加强对产能化解工作的动态评估,着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动态监测,建立产能过剩信息预警机制,及时发布产能信息,引导企业调整投资重点和方向。要加强信息公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营造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要加强宣传引导,密切关注舆情,做好政策解读,营造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良好社会氛围。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是一场攻坚战,任务十分艰巨。发展改革系统一定要增强大局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抓好《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把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当成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契机,扎扎实实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工作,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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