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供大家参考。

【法制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

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避免执法的随意性。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责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和量化的控制制度,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具体标准。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及部门积极探索规范行政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中,裁量不当、处理畸轻畸重、同案异罚、宽严失度、执法不公等现象依然存在。为此,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通过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执法基准,健全配套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切实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遵循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基本原则

行政机关是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主体,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管理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合理性因素。

(一)合法性原则。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建立和行使。

(二)合理性原则。制定裁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充分考虑、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部门执法特点等因素,执行裁量标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适当, 符合依法行政的最终目的。实现行政目的有多种方式时,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三)公正性原则。执行裁量标准应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充分考虑,对基本相同的一类违法行为在适用法律依据、种类、范围、幅度时应基本相同。

(四)公开性原则。建立和行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依据、理由、标准和结果,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行政裁量权基准事项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主要方式

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本系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在本系统范围内施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直接适用,也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细化、量化,报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同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后施行。上一级尚未建立的,下一级可以先行建立,报上一级部门和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后施行。

(一)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的,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规定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和处罚幅度的具体标准。

(二)建立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统一、规范、便民、高效、服务的原则。实施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许可时,在许可条件、程序、时限等方面应当适用统一标准和要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存在一定幅度的,裁量权基准应当列出各种幅度对应的具体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程序、许可时限有幅度的,应当列明不同情况下的许可程序、许可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作出许可决定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可以选择的,应当明确规定作出许可决定的具体方式。

(三)建立非行政许可审批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合法、便民原则。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办理。对不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的,应当列出裁量权基准对应的具体情形、方式和条件。

(四)建立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依法强制、强制与教育相结合、效率与权利保障兼顾原则。重点对强制的种类、程序和时限进行细化、量化、具体化。对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额较小,实施非强制性管理可以达到行政目的的,行政机关不得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以后,强制措施即应停止。

(五)建立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法定、公平、公开并尊重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的原则。重点对行政征收标准以及征、停、减、缓、免程序和权限进行细化、量化、具体化。对存在征、停、减、缓、免情形的行政征收项目,要明确具体情形及审批权限和程序。对基本情况相同的行政征收项目,征收数额标准应当相同。

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给付和奖励等类型的裁量权基准制度,也应当明确执法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力求程序简化,时限缩短,方便群众。  

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划分裁量阶次,裁量阶次不得少于3个。应当综合确定法定裁量和酌定裁量因素,运用数字考量模式,将裁量因素与阶次划分有机结合。

四、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工作制度

(一)回避制度。明确回避的适用范围和违反回避的法律后果,完善回避的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说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从重、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以及不予行政许可的原因等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

(三)重大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对涉及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大或复杂事项,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共同研究,按多数一致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并将不同意见及讨论情况一并记录,并随卷装订入档。

(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对重大、复杂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本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载入执法案卷。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五)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接受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  

(六)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对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负责。对违法和不当行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七)适时评估修订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本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适时进行评估、修订、调整、完善,并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五、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地各部门要将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内容,纳入绩效考核工作目标范围。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将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相结合,与加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工作相结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各项工作贯彻落实。  

(二)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各行政执法部门作为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责任主体,应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切实做好上下对应和衔接,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反馈和沟通。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该项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养的提高,加强公共法律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在培训中,要注重增加行政裁量权知识比重,使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提高执法水平,保障合法、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  

(四)加强督查,确保落实。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过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个案监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途径,对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各级政府及部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各级政府及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落实本指导意见的要求,要在20157月底前全面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电子版和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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