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取缔载客三轮摩托车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XX镇取缔载客三轮摩托车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改善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镇党委、镇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取缔全镇载客三轮摩托车。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标本兼治”的工作原则,年内依法全面取缔我镇载客三轮摩托车,为全镇广大群众创造一个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全面禁止载客三轮摩托车上路,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出售、拼装、改装载客三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载客三轮摩托车退出客运市场后,进一步配合交通运输部门提升出租车、公交车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满足群众出行需要。

三、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20年7月1日开始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0年7月1日至8月9日)。

1.通过微信、宣传车、宣传标语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发布《致全县载客三轮摩托车业主的一封信》,营造浓厚氛围,争取社会各界和经营业主的理解支持;发布公告,全面取缔。

2.召开部分群众代表、村“两委”干部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座谈会。

3.联合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中小学校等组织开展相应的倡议活动,倡导群众和中小学生不乘坐载客三轮摩托车等无牌无证车辆,积极支持配合整治行动。

4.在宣传发动的同时,各劝导组进村(社区)入户上门做劝导工作。(1)宣传目的意义,让载客三轮摩托车营运者了解相关法律和政策,晓之利害;(2)宣传转岗就业和补偿等帮扶政策;(3)劝导载客三轮摩托车营运者退出并签订《退出三轮车载客承诺书》;(4)摸清每一名车主家庭基本情况和社会主要关系,深入了解其实际困难和诉求,并提出帮扶意见;(5)疏解车主不良情绪,掌握其思想动态,做好稳控工作。

5.在8月31日以前主动上交载客三轮摩托车的,除补偿外,分梯次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劝缴与集中收缴阶段(2020年8月10日至8月31日)

分组包干宣传奖励、补偿和优抚政策,劝导其在规定时限内(2020年8月31日前)上缴车辆。

劝缴方式:1.强制报废。凡车龄达到8年(营运车辆)及以上的,一律强制报废,其车主转入帮扶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2.自行上交。凡在8月31日下午6时以前主动上交载客三轮摩托车的,除补偿外,另行奖励;3.上门劝导。各劝缴劝导组主动上门宣讲政策,劝其上交载客三轮摩托车,对在期限内上交的按规定发放补偿金和奖励金。

(三)联合整治阶段(2020年9月1日至11月15日)

按照“混合编组、联合执法、各司其职、综合处理”的要求,组织联合执法组对不听劝缴仍上路的载客三轮摩托车进行扣押、收缴、处罚并强制报废。对此阶段扣押、收缴的车辆,政府不予补偿;对阻碍执行公务,煽动、组织人员围攻起哄,故意扰乱社会秩序,或采取投机取巧等不法行为骗取补偿奖励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0年11月16日—12月31日)

在全镇取缔载客三轮摩托车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转入常态化治理阶段,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各村(居)、相关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和责任区域,加强路面巡查,严格执法,依法查处非法营运的载客三轮摩托车。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精心组织。依法取缔载客三轮摩托车是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举措,是增强群众幸福感、获得感的一项民心工程。各村(居)、镇直镇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村(居)、镇直镇办各单位要明确责任,做到层层分解任务,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各项保障,切实抓好整治;要齐心协力、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凝聚合力。

(三)依法依规,注重方法。本次取缔工作对收缴车辆的补偿奖励,主要针对由县公安交警部门和属地摸排登记的本县户籍或在本县居住三年以上的载客三轮摩托车业主,未经登记的和非本县户籍或在本县居住不满三年的载客三轮摩托车业主由属地(居住地)核查后另行处理。工作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育解释工作,决不能因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而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附件:1.XX镇取缔载客三轮摩托车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XX县整取缔载客三轮摩托车补偿、奖励办法和优抚政策

附件1

XX镇取缔载客三轮摩托车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我镇载客三轮摩托车取缔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取缔工作的顺利开展并达到预期目标,决定成立XX镇取缔载客三轮摩托车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XX 党委书记

副组长:XX 人大主席

XX 党委副书记

XX 党委委员、副镇长

XX 党委委员

XX 副镇长

XX 人大副主席

XX 司法所长

成 员:XX 镇党政办负责人

XX 镇财政所所长

XX 镇民政所负责人

XX 镇劳保所负责人

XX 镇派出所所长

XX?镇市政所负责人

XX?镇工商分局负责人

XX  XX村支部书记

XX  XX村支部书记

XX  XX村支部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党政办,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指导和日常事务。

附件2

XX县取缔载客三轮摩托车补偿、奖励办法

和优抚政策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县城乡载客三轮摩托车取缔工作,经研究决定,对主动上交载客三轮摩托车、退出三轮车客运市场的给予以下补偿、奖励和优抚政策:

一、享受优抚政策和补偿、奖励的范围。

凡在我县城乡从事载客营运的三轮摩托车业主(原则上为县公安交警部门和属地乡镇摸排登记的本县户籍或在本县居住三年以上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上交载客三轮摩托车、退出三轮车客运市场的均可享受优抚政策和补偿、奖励。

二、载客三轮摩托车收购补偿标准。以车辆使用年限和成新率为主要依据,以市场价格(提供认定的有效购车发票为依据,无购车发票以统一核定的市场指导价为准)为基础,按评估收缴组认定的价值予以补偿【每车按8年计算折旧数,每月按1%计算折旧率。如7000元(市场车价)×88%(已使用12个月)=6160元(补偿价)】。使用期限不足6个月的一律按6个月计算折旧率;评估价值不足300元及使用期限达到或超过8年的车辆按每辆300元补偿;补偿金和奖励金相加大于购车款的,实得金额以购车款额为限。

三、补偿期限。2020年 8月31日前主动上交和劝缴的载客三轮摩托车按此办法予以收购补偿,逾期不予补偿。

四、奖励标准和期限。2020年 8月31日以前主动上交载客三轮摩托车辆并签订退出三轮车载客承诺书的均有奖励,奖励金额按上交日期予以兑换。其中在8月15日以前到位的每辆奖励1000元,在8月16日至8月23日期间到位的每辆奖励800元,在8月24日至8月31日期间到位的每辆奖励600元。

五、给予特困户申请城乡低保救助。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保障标准640/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385元/人·月),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可按相关程序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办理程序:由本人或者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户口本、身份证、病历、残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入户调查、民主听证、审核、公示→县民政局审批、公示。

六、就业转岗扶持政策。转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有劳动能力的特定劳动者、15周岁及以上未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城乡贫困劳动力。城乡贫困劳动力是指农村特困家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城镇特困家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支出型贫困家庭等7类家庭中的劳动力,可享受以下就业转岗扶持政第。

1.免费职业介绍。各乡镇及时将有就业意愿的人员名单报送至县人社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时将园区企业招聘信息通报至县人社局,由县人社局和各乡镇对转岗人员及时发布岗位招聘信息,做好“人岗匹配”,及时推荐就业,相关企业要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人员。

2.免费职业培训。由各乡镇统计好该批人员中有培训意愿的劳动力,按创业培训,电子商务培训,育婴员培训,按摩师培训,老年护理员培训,农艺工培训,电子电气培训等工种,依托培训机构安排有培训意愿的转岗就业人员(16岁至60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免费参加技能培训。县人社局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转岗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公益性岗位和社保补贴。鼓励各乡镇、县直部门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该类人员就业,对其中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对作为灵活就业参加养老保险的“4050”人员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4.自主创业申请贷款。对有意愿和能力的自主创业人员开展创业担保贷款,符合创贷条件的人员,给予不高于15万元的贴息贷款,如扶持政策有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七、免费优先推荐就业。对愿意到园区企业就业的,可免费优先推荐就业。

八、残疾人转岗创业的,可享受以下优抚政策

1.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的,在手续办理项目选址和税收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城管部门在占用场地方面予以照顾;市场监管部门免收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

2.对有意从事种、养、加工和多种经营的残疾人,县残联免费提供实用技术培训。对农村残疾人种养大户给予资金扶持,经济作物种值规模在30亩以上,或养禽规模在年养禽1万羽以上,或年养猪200头以上,或年养牛、羊100头以上,或规模养殖在30亩池塘以上的残疾人种养大户,由县残联验收后申请县财政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次性3至5千元的扶持补助。

3.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如属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利用自有房屋及其所属空地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免征房产税;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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