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QMS-05-05 差旅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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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司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有效控制管理费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并报总公司批准备案。
第二章 住宿费
第三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在住宿期间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自然天数减去一天计算,节余部分二分之一发给个人,超额部分自负;特殊情况超标,必须经总经理在住宿发票后签字批准,方可据实报实销。在亲友家住宿无发票的,按住宿费标准的三分之一发放给个人。
第四条 在武汉、黄陂区域内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凭票据实报实销,节余部分不发给个人,超额部分自负;孝感市区出差确实需要住宿,原则上应在蔚蓝新都会所住宿,特殊情况(若会所无床位),必须经蔚蓝新都会所出具证明财务方可按规定报销。
第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公司领导以及相关职务的人员,取得正高专业技术职称和任职满三年以上的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及相当技术人员(须在差旅费报销凭证上注明),一般地区每人每天180元,特殊地区每人每天280元。
(二)其余人员住宿费,一般地区每人每天120元,特殊地区每人每天200元。
(三)特殊地区指深圳、上海、北京、珠海、杭州、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
第三章 车船费
第六条 乘坐火车标准
(一)公司领导以及相当职务人员;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年满55岁(男性)、50岁(女性)的人员,可乘坐软席,其他人员乘坐硬席。
(二)省外出差人员可以乘坐汽车等其他交通工具,但报销标准不得超过同样线路普通火车票价,超支部分由出差人员自己负担;省内出差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乘坐汽车或者火车,据实在本条第(一)款限定范围内报销。
(三)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其余情况只能购硬座票。
(四)可乘坐卧铺人员,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的,分别按慢车或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发补助;乘坐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的,分别按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补助。如有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
第七条 乘坐轮船和飞机标准
(一)公司领导以及相当职务人员;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年满55岁(男性)、50岁(女性)的人员,可乘坐二等舱位和飞机普通舱位。
(二)其他人员可乘坐轮船三等舱位,但不得乘坐飞机。
(三)与公司领导一同出差或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需乘坐飞机,必须经总经理在机票上签字批准方可报销。
第四章 出差交通费
第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20元包干使用;如超过标准的可凭票报销市内交通费,但最高不得超过40元,特殊地区不得超过50元。如带车出差,带车期间不发交通补助费。
第九条 在武汉市区域内办事的交通费,按公司车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宿,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30元,特殊地区35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坐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30元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天加发一天30元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职工出差期间原则上不得发生招待费,若确因业务需要的,按照公司招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四条 到孝感、黄陂两地出差,给予每人每天10元的伙食补助,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
第十五条 外出参加会议,报销人应持会议通知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会计人员以会议通知为依据,办理相关报销业务。若通知规定会议统一安排住宿的,会议期间住宿费若超过规定标准可据实报销。会议以外的住宿费报销标准,按出差住宿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短期(三个月以下)培训学习,应持学习文件通知到财务部借款,财务部根据通知支付相应的借款金额,省外学习期间无交通费,往返途中按出差标准执行,省内学习期间交通费补助每人每天4元,不分省内外,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发伙食补助。往返途中按出差标准执行,参加学习与其它出差的区别,应以是否交纳学费、资料费等费用的文件通知为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员工省外出差须预先填报出差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到财务办理出差借款、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差旅费、交通费超标的须经总会计师或总经理批准后实报实销。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编制部门
编制人
审核
批准
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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