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造政府市场主体地位的几点建议

从西方国家的实践来看,完善规范政府主体行为的法制与完善保护和规范市场主体的立法同等重要。我国的经济改革始终是政府主导型,给政府职能的明确界定设置了障碍,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新职能既难以准确定位,实现真正转变。实际上,政府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是非常不容易的。塑造政府市场主体地位首先必须做好政府定位,既要保证赋予政府充分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责,又要明确政府的权限范围,防止政府及工作人员“错位”、“缺位”和“越位”。

一、政府在市场主体中的地位

市场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时至今日,政府已成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发挥着十分突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的市场行为影响很大或较大;二是政府作为投资者,投资决策需要直接与市场相联系;三是政府又是消费者,政府自身的购买行为也应该是在研究市场供求关系的基础上,以尽量节省纳税人的钱而自我约束;四是政府还是调节者,政府这个市场主体对其它市场主体所实施的调控能力与效果,都对市场有着其它主体所不可比拟的作用。

实事求是地说,政府要做到使市场有秩序是非常不容易的。根据公共选择理论的政府失灵论和西方福利经济学、西方公共财政理论的市场失灵论,在世界上不存在纯粹的市场和纯粹的计划,任何国家的经济都必须由政府与市场共同调节。那么。政府是否能够善待手中的权力?不得不承认的是:比起企业来说,我国政府的市场主体的塑造问题,迄今是落后了一截的。这不仅是外部对其认识不够,政府自身的认识也没有企业对自身作为市场主体的认识那么深。这是我们当前需要加强市场主体建设的一个特别重要的方面。

二、我国政府作为市场主体的问题与现状

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直接决定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因为这种新旧交替和过渡,给政府职能的明确界定设置了障碍,旧的某些职能还要保留,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新职能既难以准确定位,又难以真正转变。这就导致我国政府作为市场主体重要组成部分不可忽视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政府在微观经济领域的过度干预。

政府除具有政府本身职能外,还兼有某些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职能,地方政府的经济职能遍及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积累以及资金、劳动力,职能无所不及。可以说,政府的积极有为造成了企业、社会的无为;政府的越俎代疱把企业与市场分开来,使企业的生存不是依赖于市场,而是依赖于政府。企业自主权难以真正实现,因其不能成为独立的微观经济活动的主体而缺乏活力,生产经营困难。

(二)政府部门机构庞杂、程序过多、法制化程度太低。

政府部门之间职责交叉重复,相互制约有余,协作配合够,致使不少事情久拖不决,贻误时机。本来由一个部门可以办的事,却要几个部门办,降低效率。一些部门权力和责任不对称,行政随意性大,加之监督不力,致使公务活动中越权、侵权和不负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存在过多的行政前置审批和许可证制度。

由于目前审批项目多是由部门立法规定,往往导致企业登记管理机关与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和混乱。我国市场主体法律制度表现出了较为强烈的国家干预色彩,存在过多的行政前置审批和许可证制度。

(四)人为的市场主体失衡现象严重。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权力代表着利益,行政干预、权钱交易,人为的使平等的市场主体出现失衡,比如某些政府为了GDP可以牺牲农民利益、拆迁户利益,可以无原则地给外国投资者比本国居民高得多的优惠待遇,可以让企业欠帐不还,可以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可以主动倡导工人下岗,对下岗失业者等弱势群体漠不关心等。

三、英国发挥政府市场主体地位的可借鉴之处

英国是一个典型的传统市场经济国家,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比较完善。关于如何有效发挥政府在市场主体中的地位方面,对我国有很多借鉴意义,重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的干预程度比较低。

市场缺陷和不均衡信息的存在是市场监管的正当理由。在英国,政府干预市场是市场机制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政府干预可以确保资源被用于更有价值的地方从而提高社会整体的福利。二是不均衡信息存在。政府通过管理市场,可以使个人投资者将自己的资金投入风险较小的投资,阻止那些原本想欺骗和误导无经验投资者的人。

英国政府的市场干预程度低英国政府采取了经济上的自由主义,英国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节成分比较小干预的程度要低得多“一般说来”只要是市场本身能够解决的事,政府都不介入。

(二)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后监管。

在英国,各种企业形式的设立毋需经任何部门的批准,且设立程序非常简单,所需费用低廉,英国的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资格条件没有特殊要求。英国市场主体准入的快捷,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在英国,企业特别是公司要及时提交文件供政府了解情况。

(三)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

在英国,行业自律组织比较健全,既有半官方的机构,也有纯民间的机构。一方面,在有限政府思想影响下政府将市场监管的部分职能交给行业自律组织,除了能发挥自我管理和服务的功能,行业自律组织也参与规范市场行为和秩序。这些自律组织与政府联系密切,对政府政策措施有很强的影响力。一方面可以维护自身权利,另一方面具有很强的影响力。

四、塑造政府市场主体地位几点建议

(一)放弃微观干预、适度宏观调控、建立现代政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着基础性调节作用,因此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会使资源达到优化配置,要求经济中微观主体的经济活动应由市场调节,凡市场能做到的或做得更好的,政府就不能干预,放弃微观经济管理职能;政府只能在市场失败区域,集中精力加强宏观经济调控,规范市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建立和完善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现代行政管理的政府机关,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具有职责分工合理、组织结构精干和依法行政等基本特征。

(二)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审批程序。

政府职能应实现真正的转变,不能把转变职能停留在书面上。通过多年的改革,作为经营者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作为消费者的市场主体,已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他们的违法行为容易受到追究。我们应尽快制定和完善行政法律法规,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强化政府管理者和经营者、消费者的法律意识,逐步实现官本位向民本位的转变,为市场经营者打造好管理者这个保护神,经营者和消费者参与市场活动才有安全感,市场经济才可能健康发展。对小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也应当免除前置审批程序,将管理的重心从事前的审批许可转移到事中的监督检查和事后的查处。

(三)凸显中介组织的作用。

在我国,许多行业组织活动不多,职能定位不清,没有发挥好应有作用。事实上,行业组织需要承担过去政府对企业不适当介入的但市场需要的组织引导和协调的职能。当前必须进一步凸显中介组织的职能作用,就必须充分肯定它们的市场主体地位,强化它们的市场主体的作用。这是我们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不可替代的一部分。

(四)制定一部《市场主体法》,专章规定政府的市场主体地位。

我们应该制定一部《市场主体法》作为特别法,使之与民事法律主体相互配合,形成市场主体体系,同时专章规定政府在市场主体中的地位、作用、职能,为市场经济的其他立法的主体界定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高鸿业,西方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社,2004

[3]王保树,商事法论集(第五卷),法律出版社,2000

[4]郭跃进,论我国市场主体准入管理体制改革,管理研究。2004,(4)

[5]刘丹,中国市场准入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商业研究,2005,(12)

[6]王群贵,市场主体准入有关问题分析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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