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

2020年XX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围绕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质量安全管控不规范、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等突出问题,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大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小农户的安全用药教育培训力度,严格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制度,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规范农产品及投入品生产经营行为,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重点

(一)“利剑1号”行动。以蔬菜、水果为重点产品,全面排查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小农户,严厉打击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66种蔬菜、水果禁限用农药,采收时不遵守安全间隔期制度造成农药残留超标,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行为。

(二)“利剑2号”行动。以禽蛋、猪肉、牛肉为重点产品,以生猪养殖场(小区)、肉牛养殖场(户)、生猪屠宰企业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畜禽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不执行休药期规定、销售残留超标畜禽等行为,肉牛养殖、交易、运输、屠宰过程中非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行为,未按规定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生猪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注药等违法行为。

(三)“利剑3号”行动。以水产养殖场、养殖户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药物,以及出塘时不遵守休药期规定造成兽药残留超标等行为;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以及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添加兽药和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行为。

三、主要措施

(一)规范种植养殖屠宰行为。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各村委会依法告知种植养殖者其法定义务和违法犯罪后果,使其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严格落实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镇农综站要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完善种植养殖用药档案;指导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小农户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建立健全用药记录。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积极推进诚信生产经营。督促屠宰企业全面落实生猪入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瘦肉精”自检、非洲猪瘟自检、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车辆清洗消毒等制度。规范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品处置,严禁相关生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二是指导种植养殖者加强风险防控。镇农综站要组织安全用药宣传培训,提高种植养殖者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其严格落实安全用药要求,辨识国家批准的正规农药兽药,拒绝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止使用药品、假兽药以及其他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投入品。加快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病虫害防治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培训一批技术骨干,提升科学选药用药能力。

(二)加强风险隐患排查。一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完善网格化监管制度,重点监管对象都要明确监管责任人,实现网格内重点监管对象排查全覆盖,对于问题易发多发地区要加大排查力度。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迅速反应,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通过开展风险信息提示、生产技术指导、专项监督检查等行动及时进行查漏补缺,做到风险受控、防患于未然。二是排查未按规定使用“三剂”以及使用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中添加兽药和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安全隐患。要深入排查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养殖环节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等问题隐患,一旦发现及时查处。在水产养殖环节发现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物质中属于兽药但未经审查批准的,应依法按照假兽药处理,要及时查处违法使用假兽药行为。其他不属于兽药的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物质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跟进开展监督抽查,查处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行为。

(三)加大监督抽查力度。按照“双随机”要求科学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对于监测合格率较低的区域以及风险隐患高、问题突出的农产品,提高监督抽查比例。严格不合格产品后续处理,及时销毁或无害化处理问题产品,依法查处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做到依法查处率100%,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在“利剑”行动期间,要落实好检打联动、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对于发现的问题线索,要紧盯不放,发现一个、查处一个、一查到底;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不规范行为,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督促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坚决查处。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严禁有案不移,一旦发现,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要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对大案要案一案一报、挂牌督办、限期办结。

四、实施步骤

各村委会、镇直各单位要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监督种植养殖者自查自纠与加强检查督促相结合,集中力量和时间,切实开展好“利剑”行动。

(一)全面部署实施(6月22日前)。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迅速行动、周密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利剑”行动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机构,完善具体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二)开展隐患排查(11月上旬前)。要专门组织力量,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利剑”3个行动,全面排查在风险监测、监督检查、执法检查、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有针对性地发出预警提示,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

(三)完善总结提高(11月底前)。要全面总结评估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巩固整改成效,针对“利剑”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关口前移、堵塞漏洞、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同时总结“利剑”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宣传推广,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效监管模式,切实提升治理能力。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XX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利剑”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XX任组长,分管领导XX任副组长,镇农综站、工商分局、派出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专项整治“利剑”行动。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村委会、镇直各单位要持续加大宣传力度,着重宣传“利剑”行动措施,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坚持点面结合,既要展示整体工作,又要注重报道具体活动、具体事例、具体场景,多层次、多角度反映整治效果。深入群众听取意见,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社会共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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