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教学的纵深的发展

摘要:案例教学在中国已经引进适用近20年,广泛应用于法学教育,但成效并不大。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作为成文法国家的中国经典案例资源缺乏;二是传统教学方式和学习习惯让学生很难适应讨论式的课堂教学。为了解决这两个突出问题,使案例教学不流于形式,必须对英美法系方式的案例教学进行改革,真正适应中国法学教育。本文以行政法课堂案例教学为试点,实施了改革:从教师选择案例转型为学生自主选择、设计案例;从教师引导式课堂讨论转型为学生团队排演案例,提出问题,全体课堂学生讨论,教师适时进行涉案理论讲解、知识传授。

关键词:案例教学;行政法;法学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9-0011-02

一、案例教学法的起源与背景

案例教学起源于19世纪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由当时的法学院院长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 教授所研究出。哈佛法学院将个案应用于教学,目的是基于研讨实务,而非研究抽象理论,在当时主要是为了符合英美法系判例法的法律知识体系而设计的。在英美法系中法学知识内容许多缺乏统一理论的,需要用判例加以解说区别,哈佛法学院的教授们就将经典的法律案件中,最关键的章节粹取出来并将之加以重编,学生须于课前将各项要素了然于胸,以便课堂中与教授交换个人意见;教授则以了解学生是否已能自个案中,判断和明了正确的法律知识为重。若有意见不同之处,则相对将成为探讨的重点。案例教学自哈佛法学院研究出以后的一百多年,逐渐被商学院、医学院等许多学科领域所援引[1]。中国正式引进案例教学法,得益于1979年邓小平访美时签署的引入哈佛案例教学法的中美合作协议,并由此形成了中美双方专家组成的案例开发小组。1980年后中国教育界就开始探索案例教学法的推广与应用[2]。

在教育学中,人们又将案例教学法定义为教学中的案例方法,是指围绕一定的教育目的,把实际教育过程中真实的情形加以典型化处理,形成学生思考和决断的案例,利用独立研究和讨论的方式,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方法[3]。课堂案例教学的主要特点,简而言之,可以概括为两点:第一,重实务、重讨论;第二,教学双向互动,提高自主学习。

二、法学案例教学法的现状与问题

将案例教学应用于法学本科教育的课堂教学中已非常广泛了,绝大部分国内高校在法学教学中都或多或少的要应用这种教学方法,并且课堂安全教学已成为许多高校近十年来课堂教学改革的一种途径和类型化。但其成效又如何呢?有学者明确提出:案例教学法引入我国法学教育丝毫没有缓解法学毕业生法律实务技能差的难题,案例教学不适合我国法学院校的法学教育。主要理由是:(1)中国现行是成文法,不是判例法,案例教学不能圆满完成教学任务;(2)没有可供教学的权威性典型案例[4]。另有一些学者也提出,国内的演绎式案例教学法与哈佛等国际名校归纳式案例教学法相比,存在着一些不足:案例的选取简单直白,但讨论的吸引力欠缺;课堂的组织简便易行,但不具学习的主动性;案例的总结简短有限,但理论的深度和高度仍显欠缺;对学生能力的培养有一定作用,但实效有限。笔者根据多年教学经验,认为上述学者的观点有一定客观性,但并不完全成熟。的确,目前在法学课堂案例教学的实践中存在比较突出的两大问题:

第一,是课堂案例教学的案例选取难。哈佛等名校案例教学案例的选取往往由教授们在经典案例中选取,要求老师事前反复精选案例,布置给学生,让学生在课前仔细阅读,熟悉案件事实[5],所以案例的选取是严谨,具有一定科学标准,往往有系统的案例教材。这在英美法系国家其实并不难做到,也符合他们的法学知识体系。作为判例法国家,英美国家的许多法学基本理论、原则首先是通过判例得以确立的,而判例本身也是法的部分,因此法院每年都完整公布浩如烟海的大量案例,从中选取经典具有充足资料源泉。与此相反,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学学科知识以抽象理论和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为主,虽然法院也有经典案例颁布,但都数量稀少,受法律限制也不公布案例的庭审、评议等必要案卷文书档案,往往只有简单案情介绍和判决书,案例本身不构成法律规则,教师在案例选取时无论从量上还是质上都难以掌控。

第二,课堂讨论组织难。课堂案例教学组织难,主要体现在课堂案例讨论气氛平淡,学生主动学习积极性不高,不愿课后花时间精力准备必要材料,进行必要思考,因此课堂讨论自然也无话可说。我们的学生基于传统的学习方式压制,从小学一直到高中,从来都是以老师灌述知识为主,他们的学习思维和学习方式已经固化,大部分时候都等着老师来替他们解答问题,即便老师说错了,他们也会欣然接受,认为是真理的一部分。因此,在他们的习惯思维中课后阅读思考材料是可做可不做的,反正一切问题最后老师都会替他们解决。课堂讨论组织难,将直接导致案例教学法的失败,成效低。

三、问题的分析与解决

目前,在我国法学课堂案例教学的改革中,上述问题是否无法解决?案例教学是否正如不少学者教师所体会到的成效低或根本不适合成文法的中国?笔者抱着求实研究的精神做了一项行政法课堂教改项目研究:《行政法课堂主动型教学改革——学生团队典型案例的设计与排演》。以下就以此项目做一分析总结。

(一)选择行政法做为课堂案例教学改革项目研究的原因

行政法学是法学本科教育的一门学科基础课,重要的核心课程。然而,行政法学在我国的起步和研究历史并不长,仅仅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发展以来的30年左右,因而许多理论还处于研究完善之中,缺乏定论性,而实务中许多问题也即待理论解决和指引,这就适合在课堂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让学生在学习中讨论,在讨论中掌握了解法律规范的现状、目前理论的不成熟不完善之处,未来理论研究应选择的发展方向等。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行政法不可能像民法那样形成一部完整法典,具体成文性法律规范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之中,因此无论在学习和实务运用中经典个案都起到了相当判例的作用。例如法国作为典型成文法国家,行政法上确是判例制度。我国虽然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一些法律法规,但不完善,典型案例对理论与实务的推动却是有目共睹,例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①,直接推动了行政诉讼法实务与理论的发展。因此,将课堂案例教学法应用于行政法学的课堂教学中有着其天然的适合性。

(二)行政法课堂案例教学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一、课外主动学习。由学生4-6人组成团队,在课外自主寻找行政法实务案例,并且以实务案例为原型进行精心设计:节录文本、设计文本解说词、制作PPT图解、团队分工进行角色(通常为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法官、利害关系人等)分析并模拟扮演、找出案例中的知识点、设计讨论问题、寻找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案例中运用到的理论及其发展趋势,亦或实务与理论的冲突并提出解决设想方案。

第二、课堂教学中每次花费20分钟左右时间,由上述学生团队依次上台表演案例,讲解分析经过精心设计的案例,并且提出案例中或与案例相关知识点的问题,其他学生参与回答并讨论。

第三、教师对上述学生案例设计与排演进行点评,并就案例知识点与目前教学进程中的理论学习进行相关联的展开讲授与总结,就学生参与的讨论进行深化,可要求学生课后作进一步研究并提交相应学习报告。

(三)总结

上述行政法课堂案例教学解决了目前在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存在的两大突出问题。

首先,是案例选取模式的改变。由传统的教师课前反复筛选转变为由学生课前自主查阅资料,寻找相关案例。虽然,学生寻找选择的案例并非一定是经典案例,但学生通过自主寻找、设计案例讲解、角色扮演的课前准备,已经明白所要在案例中解决的问题焦点是什么,以及能够运用解决问题的理论与法律规范是什么。让学生课前就大量阅读相关资料并动手进行精心设计:节录文本、设计文本解说词、制作PPT图解、团队分工进行角色(通常为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法官、利害关系人等)分析并模拟扮演、找出案例中的知识点、设计讨论问题等。

其次,课堂讨论方式的转变。由习惯性的分小组讨论转变为由一小组同学(轮流制)角色扮演、讲解和提问,其他同学课堂观摩,发言,回答问题式的集体讨论。由于是学生自已寻找的案例,课前做充分准备,并在课堂上生动的简炼的排演出来,避免了教师一人讲解、纯文字型案例的乏味,课堂讨论的积极性充分激发。

最后,需要补充的是,在行政法学课堂案例教学中,教师并非无事可作的旁观者,反之,对教师课堂节奏的把握、理论知识的要求更高了。教师就像法庭上的法官不但在把握庭审进程,更需要在学生讨论中适时讲解案例涉及理论要点、实务方式,及相关个人知识见解,不旦要抛砖引玉,更要总结归纳传授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与思路,从而真正达到课堂案例教学的目的,让学生在学会理论知识的同时,充分掌握用理论解决实务的能力。

行政法课堂案例教学的试点——学生团队典型案例的设计与排演,是法学案例教学方式的纵深研究与尝试工,希望解决目前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中存在问题。通过笔者一学年的实践,其课堂效果还是值得肯定的:学生行政法学习兴趣、主动学习的能力有效提高;课外学习时间增加,课堂讲授时间相应压缩,但学生对行政法理论知识的掌握以及实践分析运用的能力却显著提高;课堂教学气氛活跃,师生互动良好,进一步改善了学习环境,学生创新性研究积极性和能力明显加强。

参考文献:

[1]维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wiki/個案教學法,2014年7月12日访问。

[2] 刘建新、卢厚清.案例教学法的起源、特点和应用研究[J].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科版).2011(3):61.

[3] 王青梅,赵革.国内外案例教学法研究综述[J].宁波大学学 报: 教育科学版,2009,31(3):7—11.

[4]宋贻强.中国法学案例法教学批判[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2.4(9):51.

[5]汪习根.美国法学教育的最新改革及其启示[J].法学杂志.2010(1):33.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

作者简介:李莉,女,1973年2月出生,浙江杭州人,法学博士,副教授,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现为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教师,主要研究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

推荐访问:纵深 法学 案例 教学 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