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习惯法与西南民族人口发展

摘要:民族习惯法涉及了西南民族人民生产生活的每个领域,当然也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人口的发展。民族习惯法对于人口的发展既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在解决西南民族人口问题时,可以在立法中吸收一些好的习惯法,在行政和司法过程中考虑民族习惯因素,并积极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最后通过法制建设谋求民族习惯法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民族习惯法;西南地区;民族人口发展

中图分类号:DF28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11—0121—03

人口问题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在中国这样一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人口问题尤其严峻。因为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不仅人口数量过多,人口素质也相对偏低,人口结构也呈现出一定不合理性。这些问题不仅会影响社会的安定,也会影响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正因如此,解决人口问题,谋求人口的健康发展,便成了当代中国的重要使命。尽管国家在人口问题上已经取得了较大成就,但是我们发现国家的人口政策和法律的推行并不顺利,其中主要原因是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与地方民族习惯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本文以西南地区为研究对象,分析西南地区民族习惯法对人口发展的影响,并探索国家如何有效的利用和改造民族习惯法,以促进人口的健康发展。

一、西南民族人口发展的现状

西南地区主要指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以及广西的部分地区,西南地区历来是我国少数民族的最为重要的居住区域,千百年来,这些勤劳善良的少数民族都生活在这片自然环境复杂、资源丰富的土地上,此外,还有许多待识别民族人群。少数民族的生活环境差异较大,生活习俗不一,他们所创造的文化也表现出不尽相同的民族特色,呈现出鲜明的民族多样性。

由于自然环境的相对恶劣以及历史等原因,西南地区发展相对滞后。影响西南地区快速发展的原因很复杂,人口问题就是其中的主要因素之一。从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来看,全国育龄妇女的总和生育率为1.22,而西南地区的所有世居民族的育龄妇女的总和生育率都高出这个数据,其中苗族为2.05,彝族2.04,布依族2.32,水族2.33,布朗族2.00,而珞巴族竟高达2.74;全国的出生性别比为119.92,西南大部分民族都高出这个数据,其中壮族120.07,侗族126.72;瑶族121.76,水族121.07,阿昌族144.00,普米族165.38,怒族187.50,德昂族153.85,珞巴族200.00,但是也有一些民族的出生性别比很低,像门巴族为60.00,而基诺族只有42.86;全国各民族大专及以上受教育人数占总人口的比重为3.81%,西南所有的世居民族都低于全国平均比例,最高的为纳西族占3.61%,而哈尼族、傣族、傈僳族、佤族、拉祜族、景颇族、布朗族、德昂族的比例不到1%。人口增长过快,人口素质低下、大部分民族人口出生性别比偏高,这些成为了西南少数民族人口发展最突出的标志。民族人口问题成为了阻碍西南少数民族人们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民族习惯法对西南民族人口发展的影响分析

民族习惯法是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产生的具有约束力的地方性规范,包括习惯、禁忌和行为规范等。民族习惯法是中国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浓厚的民族特征,并被本民族的人们熟悉认可、自觉遵守,对于本民族人们具有很强的约束力。民族习惯法内容广泛,几乎涉及了社会生活的每个领域。

在我国法学界,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观点,认为在中国的传统社会里是没有“法律”的,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依靠“礼”和“习惯”。这里的“法律”指的是国家制定法,而“礼”和“习惯”实际上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习惯法,费孝通先生将之称为存在于乡土社会的“礼治”——依靠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1]对于地处偏僻封闭的西南少数民族,国家制定法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认可,各民族较为规范完整的习惯法找到了生存的土壤,担负起维持民族社会秩序和安全团结的责任。这是因为“真心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一个只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再公正,也肯定失败。”[2]

民族习惯法规范着西南民族人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当然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民族人口的发展,有些影响在今天看来是消极的,但是也有许多规定是积极的。

(一)多子多福与适度人口并存

西南所有的民族都有形式多样的求子习俗,婚后一段时间未有孕育迹象或只生女不生男的夫妻,用不同的方法祈求早日生育儿女或者生育儿子。在宗教崇拜上,很多民族有生殖崇拜,如:壮族崇拜青蛙和专管生育的花神;苗族是鸟、蝴蝶、蛇等动物或植物崇拜;彝族崇拜掌管生育的石神以及葫芦崇拜;布依族有女阴和男根崇拜;白族有女阴和男根崇拜;水族有地母、石祖、生育神、鱼崇拜;佤族崇拜女性生殖器;摩梭人崇拜石祖“久木鲁”,拉祜族有葫芦崇拜和生育神崇拜,等等。很明显,这些崇拜对象都有多育、生殖力强的寓意。从西南少数民族的求子习俗和生殖崇拜来看,人们已经在头脑中深深地烙下了多生的烙印,并且通过祭祀、巫术等等宗教仪式不断地提醒人们,使这一观念反复得以强化,最后形成了固有的思维,觉得非多生不可,如果不这样就会有悖伦理和道德,甚至受到习惯法的惩戒。

在西南地区,大部分民族的习惯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偏早,如:基诺族十五六岁成婚;门巴族在15-18岁之间结婚,有的妇女甚至在30岁以前就有五六个孩子,有的多达十来个;珞巴族十五六岁成婚;苗族男子在16-20岁,女子在15-19岁之间结婚;彝族结婚时7-20余岁不等;藏族大都在十四五岁左右成家;布依族于10岁左右甚至三五岁订婚,女子多在16、17岁结婚,且盛行妻子比丈夫大;瑶族从15-20岁不等陆续结婚,有的地区甚至十二三岁就结婚;傈僳族在十六七岁结婚等等。从人口学意义上来分析,在不采取任何避孕措施的情况下,早婚必然会降低初育年龄,增加出生人数,同时由于大部分民族都重视子嗣,人们的生育基本上处于自然状态,因此造成了早育和多育。

但是,西南民族地区的有些习惯法的规定却有利于人口的数量控制,如壮族、苗族、彝族、藏族、布依族、瑶族、哈尼族、水族、纳西族、仡佬族、普米族等民族普遍存在的“不落夫家”的习俗。各民族的坐家时间长短不一,从客观上推迟初育年龄,减少了出生人数。另外,有些民族提倡晚婚,如德昂族不提倡早婚,认为他们还没有具备完全独立生活的能力,这也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出生人口数量的增长。当然,在适度人口规模的探索上,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占里侗寨。[3]在西南其他民族的习惯法中也有一些有益的规定。如贵州瑶麓青裤瑶、茶山瑶、八排瑶、花篮瑶等都注重控制人口数量,花篮瑶为了确保适度人口规模,他们一般只生两个孩子,其中一个不论男女都必须嫁出去,因为按照当地的继承习惯法的规定只能留下一个孩子传宗接代、继承财产、侍奉父母等。而且在当地的瑶族婚姻习惯法是提倡晚婚的,男子一般要30岁左右、女子在20多岁才能结婚,还形成了堕胎、溺婴等不成文法。[4]

因此,西南地区的各民族习惯法对人口数量的影响来看,其中大部分民族崇尚多生育,但是有些民族地区的人们已经在进行适度人口规模的探索和实践。

(二)重男轻女、男女平等与重女轻男并存

在西南大部分民族中,家族或宗族习惯法强调生育男性用以传宗接代和确保家族兴盛,促成了人们对于男性及男性数量的无上的追求,对于无法生育或没有生育男孩的女性来说,在家庭和宗族中是毫无任何权益可言的,甚至会认为无法生育或没有生育男孩是自己的罪过,主动提出离异或督促丈夫纳妾。西南各民族的夫妻关系都比较牢固,不轻易离异,尤其对于生育了后代的家庭更不允许离异。但是大部分民族的婚姻习惯法中规定了不能生育或只生女儿的妻子是可以离异或者纳妾的,如:佤族、侗族、傈僳族、景颇族、基诺族、门巴族、苗族、彝族、藏族、白族、哈尼族、水族、仡佬族等等。这样的规定不能保障女性的平等权益,使得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地位低下,一定程度上促使女性沦为生育的工具。大部分民族的继承习惯法也规定只有儿子才有继承权,女儿是没有继承权的,即使有,也只是很少的陪嫁物品,这些民族有壮族、苗族、彝族、布依族、白族、哈尼族、水族、佤族、纳西族、傈僳族,仡佬族、布朗族、阿昌族、基诺族等。在社会交往习惯法中往往规定只有男性才有主持或参与重大的社会交往活动或仪式的权利,有些民族甚至规定没有儿子的男人也不可以参加这些活动或仪式的。在有些民族的丧葬习惯法规定没有儿子的夫妻死后不能葬入宗族共有的墓地。以上习惯法的规定都使得这些民族的人们在生育上重视男性,哪怕已经生育了七八个女孩也要生育男孩。

在西南地区并非所有的民族都是重视男性的,云南宁蒗县永宁地区的摩梭人(纳西族)和普米族,实行走婚制,由家中最为年长的女性担任家长,实行的是女系继嗣;白族为了弥补没有儿子的缺陷,普遍存在着“招赘婚”,传承家族血脉;瑶族有从夫居和从妻居两种,家长或由男性或由女性担任,在家庭和社会中男女地位平等;拉祜族有从妻居的传统习俗;怒族有讨男子习俗;藏族由承担赡养责任的儿女继承财产,男女均可继承财产,藏族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较高;傣族家庭成员地位平等,儿女都可继承财产。这些民族从婚姻、家庭、继承习惯法等方面保障了女性的权益,促使了男女平等,在生育性别的选择上,没有特殊的偏好,生儿生女都很高兴。而像摩梭人、傣族甚至有一定的女性偏好,在他们的社会中更期待增添女性来传承香火,他们认为“无男不愁儿,无女水不流”,“生女重于生男,女儿是根根”。

在西南地区,民族习惯法对于人们在出生性别的选择上是有着一定的影响的,其中大部分民族有男性偏好,但是同时有的民族对性别没有特殊的偏好,有的民族更加期待生育女孩,形成了丰富多彩的人口性别结构文化。民族习惯法的规定与民族的人口性别结构文化的内容是相适应的。

(三)重视后代的禁忌与阻碍素质提高的习惯法并存

由于历史原因,西南民族人口素质整体不高,但是事实上西南各民族的人们都重视培养下一代。西南所有民族都有一套富有本民族特色的孕产、抚育禁忌,当然这些禁忌的内容是与科学的发达程度和人们的认识水平紧密相关的,所以其中不乏有许多歧视女性以及迷信落后的内容,但是大多数孕产、抚育禁忌是从后代的素质出发,希望其健康成长,这种禁忌和习俗都表达了人们祈求后代能顺利长大成人的愿望。虽然绝大部分民族不重视文化教育(只有极少数的民族除外,如纳西族),但是所有民族的教育习惯法都强调伦理道德、礼仪与生产技能教育。

但是西南民族的某些习惯法的规定却阻碍了民族人口素质的提高。在婚姻习惯法中,虽然所有的民族都意识到近亲结婚的坏处,也有一些规定禁止近亲结婚。如:同姓不婚、家族外婚制、严禁血缘婚、氏族外婚制等等。但是绝大部分的民族都有姑舅表婚的偏好,如壮族、苗族、彝族、布依族、白族、哈尼族、水族、佤族、纳西族、仡佬族、拉祜族、普米族、怒族、德昂族、门巴族、独龙族、珞巴族等,有些民族的习惯法的规定更愚昧,如傣族曾经非常喜好龙凤胎成婚。这种“亲上加亲”的习惯在一定程度上使民族的人口素质低下,造成了许多不可弥补的后果。在榕江县寨张村小寨的调查中发现,由于以前他们的通婚范围一般在方圆10里之内的侗族村寨中进行,近亲结婚习以为常。如:石金堂与其亲表妹结婚刚生下的男孩便患有软骨症,直到5岁依然只能在地上爬行,而且口齿不清,最后夭折了;石井忠与其表妹结婚生下的子女智商低下,没有一个毕业。这种在近距离通婚的习惯所生的婴儿出现缺陷现象有逐年上升的趋势。[5]

因此在西南民族地区,人们虽然非常期待抚育的每一个后代健康强壮,而且也有相应的禁忌习惯,但是由于人们的认识水平的限制和习惯的禁锢,许多对于后代发育不良的习惯法依然有着广阔的市场,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西南民族人口素质的提高。

三、民族习惯法与西南地区民族人口发展的未来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民族习惯法对于西南地区的民族人口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并且,在民族地区,群众对国家法的“漠视”和对习惯法的认同形成了强烈的反差。正因如此,我们在解决人口问题时,应该仔细分析当地的习惯法。

(一)在立法中尤其是地方立法中吸收优秀的民族习惯法成分

正如萨维尼指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与民族习惯紧密相连,许多法律只是对社会生活中通行的习惯惯例的确认、总结、概括或升华,国家立法必须考虑本国人民珍视的一些合理的习惯,民族地区的地方立法也必须考虑本民族习惯法,这样既可以减少国家推行法律时遇到的阻力,节约法制成本,又可以提高法律的亲和力和法律权威。

笔者认为,在民族人口众多的西南民族,要谋求人口的健康发展,适当吸收各民族习惯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合法的和可行的。因为我国宪法已经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法和少数民族自治的法律也有类似规定。同时,前面的分析已经表明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确实包含了一些有利于人口健康发展的成分,因此民族地区立法中吸收民族习惯法也是可行的。当前我国有些民族地区的立法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尤其在与人口发展密切联系的婚姻、继承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方面采取了变通,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比如,在阿坝州在继承顺序的问题上,就考虑到该地区的民族的继承习惯,配偶未死之前,子女无权继承,子女继承由常在父母身边生活、赡养父母直至送终的子女继承,于是在重申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之后,强调了协商继承的原则。[6]除了直接将民族习惯法的规定吸收为法律规范以外,民族习惯法的一些精神也可以为民族地方立法提供价值指引,比如,在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地方立法中,坚持一些民族习惯法中的生态文明观念也是十分必要的。

(二)行政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可以考虑民族习惯因素

立法只是法制建设的起点,法律制定出来以后,必须得到遵守和执行,否则法律只是一纸空文。由于国家立法日益繁多,并且普法活动不一定达到理想的功效,在民族地区许多人对国家法仍很陌生。并且,人民对国家法的认同程度远不如对民族习惯法的认同,因此难免出现国家法在民族地区举步维艰的现象,有的地方甚至可能出现人民与执法者、司法者激烈对立的情况。在民族人口众多的西南地区,在行政执法和司法过程中适当参考某些民族习惯法,不仅能提高执法和司法的效率,而且能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从人口发展角度来看,执法和司法过程中适当参考习惯法不仅可以提高司法效率,还可以促进人口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比如,西南地区的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处偏僻的山区以及习惯法的影响,人们不便且不愿到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登记结婚,针对这一情况,可以由办事人员定期上门服务或在村寨设立办事点,不仅可以提高结婚的登记率,而且可以起到宣传婚姻法的作用。[7]此外,在民族地区应该选聘一些少数民族精英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邀请其参与民族人口案件的处理,听取他们的意见,在充分考虑民族习惯法的基础上作出判决。

(三)积极发挥村规民约对人口发展的影响

人口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国家的强力推动,更需要人民的积极认同。只有国家与人民共同担负起解决人口问题的重任,西南地区民族人口才有可能实现健康发展。由于村规民约又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重要手段和内容,因此村规民约对西南地区的人口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比如云南省沧源县勐董镇帕良村佤族的村规民约规定,“一对夫妇只准生育两胎,两胎以上为超生,不交清超生罚款的,小孩不得落户。通过教育不及时交罚款的要加倍处罚,超生的小孩不得享受土地山林和救济款等,并扣回其父母的土地证明。未拿到准生证明,不得强行生育;已生育一胎间隔达不到四年的,不发第二胎生育指标;不允许抢生,如抢生,罚款800元,并支付处理人员的费用;生育两胎后必须绝育,不绝育进行严格处罚。不育夫妻需领养小孩,只能收养1人,被收养者的父母不允许生育第三胎,否则按超生处理。”[8]当然,村规民约也不一定都是合理的,因此在制定村规民约时,基层政府应该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指导,使其制定的村规民约不违背国家的法律,并能真正促进人口的健康发展。

(四)通过法制建设谋求民族习惯法的良性发展

虽然习惯法是人们生活当中自发形成的,但是国家在习惯的形成过程中也是可以有所作为的,法制建设便是国家革除陋习的重要手段。当习惯法不符合社会公认的价值标准时,国家应该积极运用其政治和法律力量促使人民抛弃这些不合理的习惯法。在人口发展方面,民族习惯法不仅包含有利于人口健康发展的要素,也包含一些不利于人口健康发展的要素。对于这些不利的要素,我们不仅不能将其吸收为国家立法,也不可以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予以参考和借鉴。比如在西南地区民族习惯法中广泛流行的姑舅表婚、早婚、一夫多妻、女子无继承权等等规定就是对我国的民族人口发展极其不利的,我们应该通过国家法制建设,摒弃这些糟粕。同时还需要通过法制教育促使人民明白这些习惯的不合理和不合法成分,主动抛弃这些不合理的习惯法,自觉谋求习惯法健康的和良性的发展,实现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良性互动,从而最终促进西南地区民族人口的健康发展。

四、结语

在全球人口数量急剧增长的今天,人口问题已经成为困扰世界的问题,运用政策和法律手段解决人口问题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共同的选择。作为世界头号人口大国,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人口问题的解决,从确立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再到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方针提出,无不显示中央对人口问题的重视,也表示中国对人口问题的解决正走向一条政策化和法律化的道路。事实证明,中国政府在谋求人口的健康发展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国家在推行人口法律和政策时也面临着不小的阻力,对国家人口政策的不理解和不支持仍然是中国人口发展的主要问题,因计划生育引发的社会冲突乃至群体性事件也是许多地方的不和谐之音。因此,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时,必须正确对待习惯法这一解决人口问题的本土资源。西南地区民族习惯法中既包含有利于人口健康发展的要素,也存在不利于人口健康发展的因素。从全国的高度来看,情况也应该大体相同。因此,站在全国的立场上,我们应该积极吸收、借鉴和参考习惯法包含的有利于人口发展的成分,对于习惯法中不利于人口健康发展的成分,国家可以帮助社会对其进行改造。当社会的习惯法和国家人口发展的法律和政策大体吻合时,政府的威信和法律的权威将进一步提高,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将更加和谐,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工作会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48-53.

[2]苏力.变法、法治建设及其本土资源[J].中外法学,1995,(5):3.

[3]有关占里侗寨人口健康发展的介绍较多,可以参见杨军昌.侗寨占里长期实行计划生育的绩效与启示[J].中国人口科学,2001,(4):62-67.

[4]陈长平,陈胜利.中国少数民族生育文化(上)[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04:293-294.

[5]姚丽娟,石开忠.侗族地区的社会变迁[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5:270.

[6]侯斌.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历史与现状[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43.

[7]张红,周相卿.婚姻法对结婚的限制与少数民族的冲突和法律思考[J].贵州民族研究,2005,(3):49.

[8]高发元.佤族——沧源县勐董镇帕良村[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28.

(责任编辑/彭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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