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摘要: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互联网信息技术极大地影响着各行业的传统发展模式和现状,基于互联网创新的行业发展探索成为了当下各行业主体增强自身竞争力和提高经营效率的努力方向。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互联网保险近年来异军突起,但依然面临着诸多问题。本文基于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加快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

1互联网的发展现状

1997年中国第一个互联网保险公司信息网诞生,此后在2000年相继有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以及泰康人寿都开通了自己的门户网站,在2008年由于阿里巴巴等电子商务平台的风生水起,国内大部分的保险企业都建立了门户网站,或者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上保险超市等。但真正引领中国保险迈入保险网络化的是2013年由腾讯,阿里巴巴,平安联合成立的众安保险,也可以说在2013互联网的金融元年,中国互联网保险开启了突破性的发展。

2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存在问题

2.1信息安全风险

由于互联网保险的绝大多数保险服务的过程主要通过互联网来完成,互联网保险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信息技术,但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处理技术和云计算技术等均为发展成熟,缺少完善的信息安全技术机制,信息安全管理水平也有待提高。加上互联网具有开放性特征,互联网保险投保客户的信息有被非法盗取和泄漏的风险。此外,互联网保险产品设计主要基于大数据分析出市场需求信息,对信息安全技术要求较高,一旦信息被恶意篡改或泄漏,将会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设计和定价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影响企业的运营管理。

2.2产品差异化程度低

与传统保险产品不同,由于缺乏历史精算数据,互联网保险的产品设计和精算定价难度较大,产品设计不规范,“月亮险”、“脱光险”等甚至具有博彩性质,背离保险基本原理和大数法则。此外,互联网保险产品差异化程度也比较低。一方面,当前互联网保险产品较为单一,高收益理财产品比重过高,有待于进一步开发保险责任和条款较为复杂的健康险和寿险,丰富产品结构,以分散风险。另一方面,互联网保险产品同质化程度高,理财险平台产品普遍具有高收益、低门槛、期限短的特征,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流动性压力,造成资产负债匹配风险;寿险产品和退货运险产品同样存在着众多保险企业同质竞争现象。产品同质化会降低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附加值,不利于开发市场和提高市场份额,产品竞争会集中表现于价格竞争,降低企业的利润率,不利于构建健康稳定的互联网保险发展环境。

2.3售后服务脱节风险

互联网保险打破空间和时间局限,投保客户突破了地域限制,人数众多,面临着大量的“理赔环节”,线上保险产品的介绍、投保和支付与线下售后的保全、理赔等服务一定程度上需要售后服务脱节的问题,有待创新整合。互联网保险的服务质量投诉量高,原因之一在于保险人提供的义务在理赔时难以落实,导致客户的低满意率度。因此,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脱节风险,是互联网保险面对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2.4法律监管缺位风险

互联网保险交易是一种无形的经济保障合同,由于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起步较晚,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出现,目前仍无相关法律给予电子保险合同时效、法律效力等方面明确的司法解释,现行的保险监管机制也不能满足互联网保险监管的特殊要求,缺少专门用于规范互联网保险的规章制度和专门的监管部门,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缺少法律监管保障。这种“市场在前、监管在后”的模式相应地会引起产品创新与监管之间的矛盾,会给产品带来市场风险和法律监管风险。以“虚拟信用卡”为例,相关监管部门紧急叫停的众安在线虚拟信用卡业务,导致众安保险损失了接近百万元的保费收入。因此,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法律监管缺位风险不可小觑。

3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政策建议

3.1增强互联网保险的安全技术支持

针对互联网保险发展中存在的信息安全风险,应加强技术创新,研究建立互联网保险专用网络,建立一套完善的互联网保险信息安全监测体系,实现网络安全的动态风险评估,确保投保人和保险产品等信息安全。此外,要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保险数据共享平台。大数据是互联网时代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关系行业运行效率的核心要素。而保险产品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只有尽快搭建集中开放的官方数据平台,整合归集业内保单、险种、赔案、风险因子和损失率等數据信息,与交通管理、社会保障、健康医疗、征信体系等相关领域实施对接,才能真正实现数据共享,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

3.2加强互联网保险的多样性,丰富产品样式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信息技术已成为经济增长的新点,与互联网不可分割的个人行为、特征和相关数据被计算机有效的整合、分析和记录。这也是保险业基于精准的大数据为保单持有人进行量身定制、提供个性化保险产品的前提。首先,通过大数据分析精准推荐给互联网用户贴合自身情况的险种。在国外,结合互联网营销精准设计标准化产品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目前,中国的网络保险营销可以通过精确地大数据分析,设计适合促销的个人保险产品来开放互联网营销渠道。该政策具有高度的标准化,而且溢价相对较低。这种精准用户锁定模式与传统的线下推广相比更有针对性,营销效果更好。其次,当网络保险推广程度逐渐加强,结合互联网自身的多样性和信息极度的包容性,标准化的产品设计并不能完全满足客户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多样化和兼容性需求,为了更好地推进网络保险的健康发展,必须对互联网用户进行深入研究,发掘用户需求点,分析市场的优缺点,对比竞争对手的产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所有数据分析设计和推出更加个性化保险产品。可以说,设计更加满足用户需求的个性化保险服务是占领保险市场领导权的必要条件。对此,保险公司可以积极利用微信和支付宝等新媒体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向目标客户有针对性的推送相关产品。此外,必须注重创造网络保险的品牌效应。在国内,使用互联网购买保险的用户群体年龄集中在25~45岁之间,保险公司的品牌也是让用户建立信任的一个重要指标。因此互联网保险更应加强宣传力度,制造品牌效应,加强客户信任感,让客户不时关注到保险案件的互联性,逐步形成保险意识。

3.3构建专用售后服务平台,提高服务质量

针对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脱节之后的现象,互联网保险企业需要构建专用售后服务平台,利用大数据时代的信息技术处理优势,整合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建立完善的保险服务链,让客户可以在线上便可以得到相应的售后服务。同时,创新客户服务反馈机制和沟通渠道,使客户对于产品的疑问在线上便能解决。而这要求互联网保险业务更具标准化、流程化与规范化,同时培养专业化、高素质的服务人员受理线上售后服务。

3.4现投保理赔的自动化、移动化和智能化

互联网保险投保理赔更加方便快捷,足不出户即可办理相关业务。由于销售平台更多,给消费提供了比较选择的机会,直接网上购买更加自动化。与传统相比,互联网保险可以让消费者自己在线了解相关产品,避免了业务员的繁琐介绍,给消费提供了一种更加自由、舒畅的购买方式。网上支付日益完善和安全,支付方式的移动化和智能化让消费者付费方式更加多样、简单快捷。互联网保险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加自由的消费空间,节省了时间及精力,实现投保理赔的自动化、移动化和智能化。

3.5建立互联网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监管机制

互联网保险具备互联网虚拟特性,一定程度上传统保险的相关法律并不适用,需要尽快建立起适用于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法规体系,为互联网保险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完善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机制,需要立足政府监管,辅以行业自律,强化客户监督,树立三者协调统一的监管观念。在政府层面,需要建立完善的针对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监管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在企业内部,首先要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总思路,根据互联网保险的特点,系统梳理现有的监管规定和职责分工,強化对信息安全、资金安全和产品规范的管控,确保市场的稳健有序运行;在客户监管方面,主要是综合利用客户体验的信息反馈,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形成监督。

4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与全球平均水平仍存在差距,互联网保险对于弥补这一差距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此外,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还改变了保险行业销售渠道结构、产品服务创新方式以及定价模式。但安全性问题以及创新瓶颈成为未来发展中亟须解决的问题,应重视消费者消费趋势的改变,突破产品同质化困境,以技术和数据支撑建立未来竞争优势,在监管层面加强审慎监管、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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