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规章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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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规章制度内容

 

 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

 【篇一:劳动规章制度内容】

 劳动规章制度内容

  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可包括两方面主要内容:一是法定内容;二是非法定内容。法定内容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主要有:劳动合同管理、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制度等。非法定内容是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主要有员工选聘依据、考核标准、晋升条件、工资分级等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有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1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等制度。

  2 、工资支付制度。主要包括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等事项。-

  3 、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指“ 五险一金” ,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 、福利待遇制度。主要指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5 、工时休假制度。主要指正常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时间、休息休假等规定。

  6、 、 职工奖惩制度。主要指奖励制度和违纪处分制度。

  7 、其他制度。主要指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选聘、考核、晋升、培训等制度

  三、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1 、民主程序制定

  根据《公司法》第 18 条、第 47 条以及第 50 条规定:公司在制定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规章制度时,首先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公司的具体规章,由经理制定;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则由经理拟定,报董事会批准

  2 、向全体劳动者公示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所以它必须为 单位的全体劳动者所知悉。用人单位公示规章制度的方法可以采

 用张贴通告、员工手册送达等方式。但要注意的是,为避免司法机关在处理劳资纠纷时对规章制度公示效力认定的困难,建议用人单位在对新员工培训时将规章制度作为培训内容,并通过劳动合同或者签收证明的方式对劳动者知晓其内容进行证据固定

  四、关于规章制度的效力。

  (一)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效力。我国《宪法》第 53 条规定: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劳动法》第 5 条也规定,第 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第 4 条则明确赋予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权利,以保障 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以上法条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是在法律的明确授权下,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需要。该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制定程序合法并告知劳动者,是合法有效的,对用人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冲突时的处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再向劳动者公示要求其遵守的管理制度,本质上属于一种约定,而且是一般约定。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者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为维护劳动者全体的利益而与 用人单位签订的,相对于规章制度属于特别约定,但相对于劳动合同应属于一般约定。劳动合同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协商签订,最能体现劳动者的意

 志,属特别约定。根据劳动法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理念,三者在效力上应为劳动合同优先、集体合同其次、规章制度最后。

  五、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法要件欠缺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责任。根据《劳动监察保障条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保障,并可以根据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为,做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

  (二)不予适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有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才可以在劳动仲裁和司法审判程序中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三个条件如有一个缺失,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将会不予适用。

 【篇二:公司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公司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员工招聘与培训教育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七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九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第 1 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 第 2 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第 3 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 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 第 4 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 第 5 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年龄等情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第 6 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 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 第 7 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符合岗位录用条件。

 第 第 8 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 第 9 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 第 10 条

 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 第 11 条

 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 第 12 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为 的长短,试用期为 1 至 至 6 个月: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 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 第 13 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即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员工领取劳动合同时应当签收。

 第 第 14 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第 第 15 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 第 16 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当签署双方协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 第 17 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对公司失 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是指(不限于)造成公司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 元 元以上。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5 )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可以解除的;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 第 18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 、未能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b 、无正当理由经常不能按时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金;未提前 30 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第 第 19 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 18 条的规第 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 17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 间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第 20 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 )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 )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 第 21 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 20 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 第 22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 )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 )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第 23 条

 员工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第 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 17 条的情形除外)。

 第 第 24 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 30 天通知在 员工,并在 30 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合同期满后15 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 第 25 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起 并在劳动者提供必要证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 第 26 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篇三: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北京 xxxxxxxx 有限公司

  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

  第 第 1 条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年满 16 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 第 2 条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与其他用人单 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第 第 3 条 公司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等。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 第 4 条

 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 30 日 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 第 5 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 第 6 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 第 7 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 第 8 条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 第 9 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 )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 第 10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 )职工不能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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