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赔偿制度
图书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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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赔偿制度
图书馆书刊污损、遗失赔偿制度
一、凡借阅本图书馆书刊有污损或遗失,应由借书人负责赔偿。
二、凡确系丢失书刊,可购相同版本图书偿还或按下列规定赔偿:
1.当年新购各类图书按原价一倍赔偿。
2.一般文艺书籍按原价两倍。
3.系列图书丢失其中一册,按全套书价3-5倍赔偿。
三、凡不爱护图书,对所借书刊污损有以下情况者,均按本馆规定分别进行教育,处于罚款与赔偿。
1.遗失图书或损坏书者罚款1-2元。
2.图书封皮有污损,有乱写乱画或撕页者罚款1-2元。
3.书内有撕页或剪裁者,不超过三页,由读者本人复印装订,并酌情罚款。
1-3元。超过三页者,按原书价3-5倍罚款。
4.全书污损严重,不能继续流通者,按丢失图书处理。
四、读者办理赔偿手续后,在一个月内又找到原书或买到相同版本书刊者,可按收据办理退款手续,并收手续费一元。
五、读者读书借阅卡丢失补办者,收取收取费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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