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论我国陪审制度存在意义及完善(1)-20210511064714

兼论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及完善

(1) 「内容提要」陪审制度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文 章主要介绍了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和大陆法系各自不同的 陪审制度,在此基础上,介绍了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度, 对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度的存在意义及其改革进行了思 考。

 「关键词」陪审制度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现代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 活动的重要制度,是现代司法民主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

 所谓陪审制度,就是指在司法审判中请几位公民组成一个陪 审团,暂时给予他们参加审判的权力。即在一定的审判管辖 区从公民中选出或指定几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参加审理刑 事和民事案件,并在辩论后做出自己的判断。为了使陪审员 能做出正确的判断,法官或法庭应告知陪审员该案将适用那 些法律。陪审制度最初建于社会还不发达的时期,那时提交 法院审理的案件只是一些简单的诉讼;这个制度古老的雏形 最初是发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经过长时期的发展,在不同 的时期和不同的法律传统、文化影响下,发生了很大变化。

 现代陪审制在西方国家运作各具特色,从中不但可以发现源 于不同法律传统的司法制度的差别,而且还可看到法律移植 和本土文化之间产生的耐人寻味的结果。我们可以从中为我 国的陪审制度探讨出更为合理的道路,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 立献出微力。现就国外陪审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以及中国的陪 审制度进行论述。

一、国外陪审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一)、古希腊、古罗马 古希腊和古罗马被认为是西方文化的主要发源地。就司 法制度而言,古希腊和古罗马都曾采用过奴隶主或自由民集 体裁决的模式。例如,在古希腊的众多城邦国家中,斯巴达 和雅典是最有代表性的两个。其中,前者采用贵族政体,后 者采用民主政体,但是二者在其司法活动中都适用“集体负 责制”。

斯巴达当时的司法审判权属于长老会议即贵族代表会 议。长老会议由 28人组成。成员从年满 60 岁的贵族中选举 产生。当城邦中发生重大案件的时候, 长老会议就要进行 “审 判”,听取当事人和有关证人的陈述,并做出裁决。由此可 见,那些贵族代表实际上都是共同裁决诉讼的法官 [1].

雅典当时的司法审判权属于由全体自由民组成的民众 大会。当地居民发生诉讼纠纷的时候就要召开民众大会来进 行裁决。这等于说全体自由民都是法官。公元前 6 世纪,雅 典时期著名政治家梭伦领导了一系列改革,其措施之一是设 立了陪审法院。陪审法官从年满 30 岁的雅典公民中选举产 生,然后按照一定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每次参加审判 的陪审法官人数大概是法院陪审法官总数的十分之一。审判 结果由陪审法官投票表决。投票方法是往票箱内投放石子 [2]. 这大概是西方国家最早出现的陪审制度。古希腊的民主 政治及陪审制,和现代民主政治及陪审团殊为不同,在现代 民主政治中,个体一面从属于群体,一面却享有作为个体独 立性,享有自由。但在古希腊民主政治中,个体是完全从属 于群体的。

古罗马的司法审判权最初也属于民众大会。虽然那些暴 动、叛乱和杀害奴隶主等重大刑事案件由临时设立的专门机 构(类似于后来英美法系国家中的大陪审团) 负责调查案情, 但是最终的裁判权仍然归民众大会。公元 2 世纪,罗马共和 国设立刑事法院,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分离。不过,这种刑 事法院仍具有民众集体负责的性质,因为法官都从公民中选 举产生(一般为贵族或富人) ,每年改选一次,而且每个案 件都要由 30 至 40 名法官共同审理。

 [3] 这种集体裁决模式 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古代西方国家奴隶主民主制度的特点, 而且其中蕴含了陪审制度的思想文化渊源。但罗马帝国的消 亡使得古希腊和古罗马的陪审制度没能生长起来。古希腊和 古罗马时期的“陪审”还不具备现代陪审制度的涵义,但它 是古希腊城邦和古罗马国家政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古代直 接民主的体现。正是这个文明的源头为欧洲的法律文化种植 下民主的种子,形成了欧洲法律文化中由外行参与司法程序 的传统,对后来欧洲法律和文化的影响意义深远,并通过欧

洲对世界地区产生影响。后来,西方陪审制度的发展中心也 就从欧洲大陆转移到了英国。

(二)、英国 英国是英美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之一,但是陪审制度并 非在英国土生土长起来的,而是从欧洲大陆传来。

1066 年,诺曼底公爵威廉率领部队渡过英吉利海峡并很 快就征服了英格兰,建立了统一的英吉利王国。威廉在决定 用英国的法律统治英国人的同时,也把诺曼人在审判中设立 陪审团的古老习惯带到了英格兰。开始时,陪审团仅用于涉 及王室权利的诉讼之中,而且陪审团仅具有证人的功能。后 来,陪审团也用于对个人纠纷的审判,而且其职能也不断扩 展和变化。

121164 年,亨利二世在其领导的司法改革中颁布了具有重 要历史意义的《克拉灵顿诏令》 。按照该法令的规定,巡回 法官在审理土地纠纷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的时候应该找 名了解案情的当地居民担任陪审员。陪审员有义务就案情及 被告人是否有罪宣誓作证。

 1166 年,亨利二世再次颁布《克 拉灵顿诏令》 ,规定在凶杀、抢劫、伪造货币、窝藏罪犯、 纵火等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对被告人的指控必须由陪审团提 出。10 年之后的《北汉普顿诏令》又增加了一些必须由陪审 团提出指控的罪名。这些法令明确规定陪审团的职能包括提 出指控和参与审判,因此当时的陪审团具有双重身份,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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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陪审团又是审判陪审团

1275 年,爱德华一世颁布《韦斯特敏斯特诏令》 ,规定 所有刑事案件都应该通过陪审团提出起诉。

 1352 年,爱德华 三世又颁布诏令设立另一种陪审团。它由 12 名当地居民组 成,其职能是参加审判,协助法官认定案情和做出裁决。与 此同时,法令还规定原来设立的那种陪审团不能再参与审判, 只负责案件的调查起诉。这个法令就确立了起诉陪审团和审 判陪审团相分离的制度。由于起诉陪审团的人数可以是 12 人至 23 人,而审判陪审团人数固定为 12 人,所以前者又称 为大陪审团,后者又称为小陪审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二 者的职能有明确的划分。大陪审团的职责是决定应否起诉, 小陪审团的职责是在审判过程中协助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并 在此基础上做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判决 [4].

益减少。/f lit /、舞台。大陪审团在英国历史上曾经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 职能包括犯罪侦查、预审和起诉。但是进入 19 世纪以后, 由于专门负责犯罪侦查和起诉的机构相继出现,所以大陪审 团只剩下预审职能。

 20 世纪初, 治安法官又逐渐接过了大陪 审团的预审职能,所以审判前设立大陪审团的情况在英国日

益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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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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