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理与审计处罚异同比较

内容摘要:“审计处理”与“审计处罚”是审计机关对审计项目、审计结果所作出的相关联的两种处理形式,二者是两个既有联系又不相同的概念。

关键词:审计处理 审计处罚 关系

审计机关如何正确理解《审计法》与《行政处罚法》关于“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的关系是审计理论与实践的新课题。也就是说,怎样科学准确地搞好“审计处理”与“审计处罚”,使我们审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忽视、不能回避而又必须加以解决的重要问题。为此,笔者仅就对“审计处理”与“审计处罚”的关系等方面问题的理解谈几点浅见。

概念比较

“审计处理”与“审计处罚”是审计机关对审计项目、审计结果所作出的相关联的两种处理形式,使审计机关依法行政的一种职权,而这种职权的形式是通过具有法律效用的“审计决定”而进行的。换句话说,“审计处理”与“审计处罚”是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机关根据审定的审计报告,针对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作出的具有强制性的纠正或制裁手段。

《审计法》规定了审计机关具有五个方面职权:监督检查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审计处理与处罚权以及建议纠正处理权。

由此可以看出,“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都是审计机关的职权。那么,究竟什么是“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呢?

《审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行为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并可依法给予处罚。”

所谓“审计处理”就是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行为所采取的经济性的纠正措施,它是审计机关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和纠正违法行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所谓“审计处罚”是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及对有关负责人依法给予的行政性制裁手段。它是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政相对人进行制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由此可见,二者概念具有明显的区别。

内在关系分析

“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虽然都是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违法违纪行为所采取的强制性行政行为,但二者在许多方面存在联系和区别,具体表现为:

从行政方式和目的看,方式、结果不同,目标一致。

“审计处理”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是限期退还非法所得;三是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四是责令冲转或调整有关会计账目;五是依法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审计处罚”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警告;二是通报批评;三是罚款;四是没收非法所得;五是依法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从以上“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的方式和目的看,其联系及区别如下:

一是处理重在纠正违法违纪行为,使其恢复本来面目,依法办事;而处罚是处理的继续,即纠正后,再给予相应的制裁。

二是处理在实质上对被审计单位来讲,没有受到经济上的损失;而处罚则是被审计单位在经济上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三是从最终目标看,处理纠正是被审计单位与其他执法者一样平等合法竞争;而处罚是要体现违纪者与守法者之区别。

从其概念的属性看,都是审计机关的依法行政行为。“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都是审计机关的职权,二者都是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财经法规行为进行纠正制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都具有强制性。其不同是处理只是纠正措施,处罚是继续制裁手段。

从其存在形式看,而这既有单独运用的状况,也有同时存在的情形。

处理与处罚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既处理又处罚;二是只处理不处罚。但无论哪一种情况,不能以处代罚,也不能以罚代处。

由此可见,“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的运用要视被审单位违纪问题性质、审计类别、违纪情节轻重或数额大小等情况而确定,二者既不能相互代替,也不能强行并举,要运用恰当、准确。

从其适用范围看,“审计处理”在财政收支审计中运用较多,即凡《审计法》等四十四条规定的内容范围多用“审计处理”;而“审计处罚”在财政收支或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中运用较多。

从行政的法律依据看,“审计处理”不是行政处罚,不受《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所约束;而“审计处罚”属于行政处罚,它要执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这一点至关重要,这是“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相区别的显著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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