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办法】贵池区税收征管保障办法(范文推荐)

贵池区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办法】贵池区税收征管保障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税务办法】贵池区税收征管保障办法(范文推荐)



贵池区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保障,是指贵池区国家税务局、贵池区地方税务局(以下条款同时涉及贵池区国家税务局、贵池区地方税务局的,统称税务机关)以及贵池区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税收征管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全区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所采取的监管、协助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税收征管保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为目标,以综合治理、源头控管为主要方式。

第四条 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主动参与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并对工作开展情况实施跟踪检查。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监督控管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征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它同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涉税决定。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控管税源,依法加强发票管理,有计划地推广应用税控装置。凡属于发票管理范围的票据,应当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区直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七条 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开展联合办理有关涉税事项,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切实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

(一)财政部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税收入实行先税后集中管理。

(二)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部门对正常申请办理房产、土地权属转让手续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属于免税的房屋产权登记(须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不征税证明)外,对不能提供税务发票、完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纳税人结清所有税务事项后,提示其凭《清税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注销。纳税人不提供《清税证明》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纳税人申请注销信息通报税务机关。

(四)税务机关应与公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五)各单位对取得的付款凭证应当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及时反馈结果,并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税务机关对被举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实后,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三章 信息传递

第十条 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税收征管保障信息交换机制,实现涉税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建立信息交换机制,相互交换涉税信息。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与区直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区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每季度终了20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或为税务机关查询涉税信息提供协助:

(一)区财政局:按时提供支付企业财政性补贴资金、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公房出租等有关信息。

(二)区公安分局:在侦查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将涉税事项及时通报税务机关。

(三)区市场监管局:将吊销纳税人营业执照、纳税人股权变更、转让等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四)区发改委:按时提供重点项目进展及项目资金补助等情况信息。

(五)区商务局:按时提供外资企业新办、股权变更等信息。

(六)区环保局:按时将因违反环境保护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企业造册,提供给税务机关;对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环保部门不得出具虚假证明,不得隐瞒该类企业环保处罚信息。

(七)区审计局:及时提供被审计单位涉税查补信息,税务机关根据审计决定书及时将税款、滞纳金补缴入库,并按规定的期限将执行情况向审计部门反馈。

(八)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不动产登记分中心):在税务机关查询国有土地登记发证单位信息、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发放、开发企业预售许可证信息、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房屋出租指导价格、私房出租信息等相关涉税信息时,积极予以协助;在企业申办各类矿权转让时及时将矿权转让信息通报同级税务机关。

(九)区住房城乡建委:在税务机关查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工程招标项目资料、项目合同备案、建设单位成本造价等相关涉税信息时,积极予以协助;

(十)区统计局:在税务机关查询全区GDP等相关数据时,积极予以协助;

(十一)国网贵池区供电公司:在税务机关查办案件等税收执法活动中需查询有关工业企业用电等方面信息时,积极予以协助;

(十二)区科技局:按时提供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名单和企业开发新项目等信息;定期或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进行核实。

(十三)区民政局:按时提供非营利性单位登记信息。

(十四)区人社局(区医保中心)、区卫计委(区农合中心):按时或按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纳税人药品销售数据。

(十五)区农委:按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农业产业化项目、财政奖补项目的企业和资金明细清册。

(十六)市矿产品管理处贵池管理所:按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矿山企业调运矿石相关数据。

(十七)区教体局、区文广电新局等部门:在大型营业性演出、商业性体育比赛或其它重要文化体育活动前,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活动的相关信息。

(十八)其它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及时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上述规定所涉提供信息的具体方式、格式等,分别由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根据各自征管需要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对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税务机关对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保密。

第四章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主动与区直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加强沟通与协调,不断完善税收征管保障体系;应有效利用相关涉税信息,加强税源监管,堵漏增收。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依法接受监督;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税收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摊派税款的。

(二)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三)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涉税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协助税务机关工作或者未按未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供相关涉税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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