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度纵横论中-20210611095657

陪审制度纵横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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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纵横论中

2.小陪审团制度

如前所述 , 美国宪法第六和第七修正案分别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诉

讼标的较大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参与审判。当然 , 被告人和当

事人能够放弃这种权利。因此美国的审判有两种基本形式 : 一种叫 ”陪审团

审”,即由陪审团和法官共同审理案件 ;一种叫 ”法官审 ”即,由法官单独审理案

件。

在”陪审团审 ”的情况下 , 陪审团和法官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前者负责认定案件事实 ;后者负责适用法律。以刑事案件为例 , 陪审团的主要职责是根据

这些能够采用的证据裁定被告人是否犯有公诉方指控的罪行 (在有些司法管

辖区 , 陪审团还要就应否适用死刑的问题做出裁决 )。如果陪审团认定被告人

有罪 , 法官便依法量刑。如果陪审团认定被告人无罪 , 法官便要宣布释放该被告人。而且根据 ”一事不二审 ”的原则 , 该被告人永远不得再因此相同罪名接受第二次审判。换言之 , 陪审团的无罪裁决具有终审效力。

由于陪审团的作用如此重要 , 因此法官和双方律师对陪审员的挑选都非常重视。美国的法律也制定了一套具体的挑选陪审员的规则。挑选陪审员的

基本程序如下 : 首先 , 法官从当地选民的登记名单中随机地选出一定数量的人 , 写信询问她们是否能够担任本案的陪审员。初选人数的多少主要视案件在社

会中的影响大小而定 , 少则几十人 , 多则数百人。在 1993 年对 ”洛杉矶骚乱事

件”中四名殴打黑人青年的白人警察的第二次审判中 , 法官因担心当地居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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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意担任该案的陪审员 , 竟然向 6000 名当地选民发出了询问通知书 , 结果有

333 人表示能够担任该案的陪审员。

然后 , 法官用问卷的方式审查这些人是否具备担任本案陪审员的基本资

格。问卷中的问题一般包括是否年满 21 岁 , 是否在本地居住 , 是否有重罪前

, 是否懂英语 , 是否身体健康 , 以及与本案有关的一些具体问题。法官要根

据候选人的答卷进行第二次筛选。在一般案件中, 法官选出 20 人 ;在重大案件

中, 法官则可能选出 40 至 50 人。在上面提到的洛杉矶案件中 , 法官向那 333

人每人寄送了一份长达 53 页、 包括 148 个问题的问卷 , 最后选出了 73 名候

选人。

再后 , 法官通知这些经过 ”二选 ”的人在指定时间到法庭接受 ”庭选 ”。这

是挑选陪审员过程中最为关键的时候 , 双方律师都要参加。有人称这是正式

审判的 ”前哨战 ”而,且往往具有预决胜负的意义。 1990 年 , 笔者在美国访问期

间曾经旁听过芝加哥刑事法院的陪审员挑选过程。 ”庭选 ”开始时 , 法官先按

照姓名顺序叫 14 名候选人进入法庭 , 坐在陪审团席上。陪审团的正式成员是 12 人, 可是还要根据案件审判的 ”难易 ”程度和可能持续的时间长短设若干名

替补陪审员。当正式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因生病、 死亡或其它困难而无法继续参加时 , 便由替补上场。法官在对每个候选人提问之后要做出决定。如

果法官认为此人能够担任本案的陪审员 , 就让这个人坐下 ;如果法官认为此人

不适宜担任本案的陪审员 , 就让其回避 , 其空出的位置由后面的候选人依次补

上。

很多美国法官都为找不到法律规定数量的陪审员而头痛。 70 年代以来 ,

随着犯罪的增长 , 法院的审判任务越来越重。在毒品犯罪案件中 , 有些州还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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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不得使用能够大大节省审判时间的 ”辩诉交易 ”,而且鼓励被告人选择陪审

团审。于是 , 刑事审判中对陪审员的需求日益增大。虽然一般的美国人都认

为担任陪审员是公民的义务 , 可是在现实中逃避此项义务者大有人在。她们

或者是怕受牵连 , 或者是怕耽误时间。面对这种情况 , 有些法官不得不采取惩

罚手段。例如 , 对那些被认为是故意逃避陪审义务的人 , 有的法官以藐视法庭

罪处以罚款 , 有的法官命令其第二天再到法庭 ”罚坐 ”一天 , 还有的法官下令将

其在法院 ”拘留 ”一天。

双方律师对陪审团的候选人也有否决权。这有两种形式 : 一种叫做 ”有理

否决 ”或”有理回避 ”;一种叫做 ”无理否决 ”或 ”强制回避 ”。法律对后者的次数有具体规定。例如 , 在能够判处死刑的案件中 , 双方律师各有 20 次”无理否决”权 ;在能够判处监禁的案件中 , 各有 10 次;在其它轻微刑事案件中 , 各有 3 次。由于 ”无理否决 ”不必向法庭陈述理由 , 因此双方律师都很重视这些机

会。她们在询问候选人的过程中 , 千方百计了解其社会地位、 个人经历、 种族血统等情况 , 以便尽量把那些可能在审判中倾向对方的候选人排除在陪审

团之外。

陪审团成员确定之后 , 法官就要让全体陪审员宣誓将公正地审理此案 , 然后庭审程序开始。在审判过程中 , 陪审员的姓名和身份都是保密的 , 除非她们

自己愿意向外界披露。她们一起住在一个与世隔绝的场所 , 每天由法警的专

车接送她们去法庭。她们一般都不能会见亲友 , 也不能看电视新闻和未经法警审查的报纸 , 以免社会舆论影响她们对案件的公正裁决。可是在那些社会影响巨大的案件中 , 陪审员往往是社会公众和新闻界关注的要点。在法庭调查过程中 , 陪审员主要扮演听众的角色。双方律师在发表辩诉意见的时候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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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面对陪审团 ;双方证人在陈述案件事实的时候也都以陪审团为主要对象。

可是陪审员们只能听 , 只能看 , 不能提问题 , 也不能做笔记。

庭审调查结束之后 , 法官要就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向陪审团提供一份

指导意见。然后陪审员们被带到秘密的评议室 , 就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评

议。在刑事案件中 , 陪审团的裁决必须得到全体一致同意。在民事案件中 , 陪

审团的裁决一般只要求简单的多数。因此 , 在那些案情复杂而且社会影响大的刑事案件中 , 陪审团的评议往往是非常困难和旷日持久的。如果刑事案件

的陪审团始终无法就裁决达成一致意见 , 那么法官就要宣布将该陪审团 ”挂起来”,即宣布该案为 ”悬而未决 ”的”流审 ”,并重新组成陪审团 , 重新审判。然而 , 在社会上纳税人的舆论压力下 , 法官和陪审员们都不愿意承担 ”流审 ”的责任 , 于是就会竭尽全力在评议中达成一致意见。陪审团的评议和投票过程对外是

保密的 , 可是对内是公开的。因此 , 熟悉陪审团运作情况的人士认为 , 除非有三人以上的小集团 , 否则陪审团中的少数派很难坚持自己的观点。判决宣布

之后 , 律师能够要求法官审查陪审团的评议和表决情况 , 以便确定是否每个陪

审员都真正同意陪审团的裁决意见。可是 , 只有当一名陪审员能够证明其是在她人逼迫下投的票 , 法律才允许律师以此为理由要求重新审判。

一般来说 , 美国人多认为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保障 , 陪审制度的运转也是基本上令人满意的。可是近年来也有一些学者对陪审制度提出

了各种各样的批评。例如 , 有人说陪审制度影响了司法系统的效率 ;有人说陪审制度浪费了纳税人的钱 ;有人说陪审团的裁决有时是非常荒唐的 ;有人说担任陪审员的人是对公民个人生活的侵扰 , 等等。近几年 , 华盛顿特区、 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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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纳州、 加利福尼亚州、 纽约州和科罗拉多州等司法管辖区都组织各方面人员进行了面向 21 世纪的陪审制度现代化问题的专项研究。

l996 年 , 华盛顿特区的司法系统成立了一个由 36 名陪审员代表、 律师代

表和法官代表等组成的专项研究委员会。 1998 年 2 月, 该委员会公布了关于

实现陪审制度现代化的调查报告。该报告提出的陪审制度改革建议主要集中

在两个方面 : 其一是陪审员挑选过程中的 ”无理否决 ”或 ”强制回避 ”问题 ;其二

是陪审员听审过程中的 ”消极角色 ”或 ”被动接受 ”问题。

该委员会的多数成员认为诉辩双方律师的

”无理否决权 ”应该废除 , 或者

至少应该加以更为严格的限制。虽然美国最高法院在

1986 年的巴特森诉肯

德基州一案的裁决中肯定了对陪审员候选人的

”无理否决 ”不得以种族或性别

为依据的原则 , 可是在挑选陪审员的实践中

, 律师借 ”无理否决权 ”来清除特定

种族或性别的候选人的作法依然屡见不鲜。有的委员指出

, ”无理否决权 ”与

公正陪审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 因为它依据的不是候选人的个人行为和态度

, 而

是候选人所隶属的人类群体的行为倾向

;它排除的候选人很可能是实际上非

常公正的陪审员 ;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

, 诉辩双方律师所要保留的恰恰是具有

倾向性的陪审员。在废除 ”无理否决 ”的同时 , 法院应该设计出一套行之有效

的规则来保证 ”有理否决 ”能够把那些心存偏见的候选人都排除在陪审团之

外。该委员会的多数成员还认为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陪审员的积极参审意

识并提高陪审员的参审工作质量。例如

, 陪审员应该能够在庭审调查的过程

中自己记录 , 应该能够用书面形式向证人提问

;应该在历时长久的审判中得到

法庭提供的有关证据的记录和解释。另外

, 有人建议减少陪审员的人数 ,

以便

减少陪审团审判的费用 ;还有人建议改变当前刑事案件中陪审团裁决必须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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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一致同意的作法 , 改为简单多数同意或者三分之二同意即可做出裁决的作

法。

(二 )法国的陪审制度

现在 , 法国仅在重罪法庭的审判中采用陪审制度。按照法国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 , 重罪法庭设在巴黎和各省的上诉法院所在地 , 具有非常设法庭的

性质 , 一般为每三个月开庭一次。重罪法庭的组成人员包括一名庭长、 两名

助审法官和九名陪审员。庭长一般由上诉法院的庭长或法官担任 , 也能够由

上诉法院院长担任。助审法官一般都从上诉法院的法官中选任 , 也能够从当

地地方法院的院长、 副院长和法官中选任。

按照法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担任陪审员的主要资格条件包括 : 年满 23 岁;懂法语 ;享有法国公民的政治权利、 公民权利和家庭权利 ;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没有被开除过公职 ;没有精神疾患 ;没有因拒绝执行陪审员义务等而被宣布为禁止担任陪审员的人。另外 , 政府高级官员、 法官和警官不得兼任陪审员 ;有关案件中的司法人员、 证人、 翻译、 检举人、 鉴定人、 申诉人和当事人等不能担任本案的陪审员 ;年过 70 的人能够免除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每个重罪法庭每年都要编制本年度的候选陪审员名单。候选人数各地不同 ,

巴黎为 1200 名 ;上塞纳省、 塞纳圣德尼省和瓦尔德马恩省为 500 名;其它各省

160 名至 24O 名。候选陪审员名单由一个专门委员会从当地居民中选定。

该委员会一般由法官、 当地政府官员和当地议会代表组成。名单确定之后,

由重罪法庭书记室保存。 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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