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事诉讼制度作用与不足 2021

  第三章日本住民诉讼制度的作用与不足

  一、从判例角度观察住民诉讼制度的作用

  (一)在地方自治运营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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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民诉讼制度作为支撑日本地方自治的具有直接民主主义性质的诉讼制度,在日本地方自治运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住民诉讼制度的诉讼类型中,包括禁止性请求、取消或者无效确认请求、懈怠事实的违法确认请求、以及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利益返还请求(附义务请求)四类。这四类请求是针对违法事项的具体诉求来进行归类的,而这些诉求又体现出了它们的不同功效。例如,4号请求-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利益返还请求主要是通过代位地方公共团体来保障自治体的财政健全。而1号请求和2号请求则比较侧重于提供居民监督途径,制止违法事项的发生。3号请求则侧重于对行政违法事项的问责。4类请求诉讼同时都在间接上保障了自治体的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它们之间的作用各有侧重,并不是非常明确的各自归类,在着重发挥这一作用的同时,也间接地发挥着其他的作用。

  1、保障财政健全机能

  住民诉讼制度是以确保地方行政财务的正常运营为目的。日本住民诉讼制度的对象限定在财务会计上的行为,并规定在地方自治法第242条第1款中。具体而言,包括公共资金的支出,财产的取得、管理、处分,契约的缔结、履行,债务以及其他义务的承担,怠于公共税金的赋课、征收等事实,以及怠于管理财产等事实。

  例如,昭和55年,日本地方自治特别区为了贴补国有铁路的站台建设费以及场地租赁费,将公共资金储备金支出,用于公共设施的建设基金。将公共资金贴补建设费、租赁费的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地方财政建设促进特别措施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被提起了住民诉讼。

  再如,昭和58年,某街道办事处将其街道办公职员调往森林公会,从事不属于街道行政单位的森林公会的事务,并对该职员支付薪酬。街道办事处用公共行政资金支付调遣职员薪酬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被提起了住民诉讼。

  判例中最有名的是全国都道府县软式棒球大赛事件。?某县议会的议事长对于参加全国都道府县软式棒球大赛的议会议员发出了旅行命令。居民对此主张议事长的旅行命令违法,提出住民诉讼。

  上述几则住民诉讼的判例,都体现了日本住民诉讼在针对地方自治行政过程中所作出的财务会计上的行为,所发挥的保障财政健全的机能。在附义务请求(4号请求)中,判决裁定原告胜诉后将会产生一个期限。即从该判决之日起60日之内,该地方公共团体的首长有义务请求被告支付该损害赔偿金或不当利益返还金。该义务规定于地方自治法第242条之3第1项。在该判决确定之日起60日之内未支付的情况下,该地方公共团体必须以该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利益返还的请求为目的提起诉讼。这样,在原请求的基础上又加了一层期限的保障,更加有利于对地方公共财政的保护,避免它遭受不法侵害。由于在日本,4号请求是被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类住民诉讼请求类型,所以可以说,住民诉讼在保障财政健全方面的作用非常重要。

  2、提供有效追究行政责任的途径

  (1)追究财务会计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在住民诉讼中,能够以财务会计上的违法行为为由直接将官厅讼至公堂,追究其行政责任。在现实生活中,3号请求经常被使用在追究行政责任所在的案件上。住民诉讼在确定被告适格、行政责任所在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关于课赋征收权限委任的一个案件,原告是东京都的居民,其主张在东京都的一个着名宗教团体(诉外法人)作为宗教团体欠缺本质性要件,暂且不论其将所有不动产用于非宗教活动上,对于其采取的非法课税措施,该案原告主张此行为违法。故依据地方自治法第242条之2第1项第3号的3号请求,将东京都知事作为被告,请求对解怠公共资金的赋课征收事实进行违法确认。此案中,具有法令上公共资金的赋课征收权限的人(东京都知事),将这一权限委任予其他人(税务所所长)。其中,被告东京都知事主张,关于在东京都的特别区区域内的不动产,依据地方税法第734条第1项、第5条第2项第2号,本来是由东京都知事具有固定资产税的赋课征收权限。同时,依据同法第3条之2以及东京都都税条例第4条之3第1项,东京都知事将此权限委任于各都税事务所所长,因此,本案诉讼当事人东京都知事丧失被告适格。依据地方自治法第242条之2第1项第3号的规定,被委任人各都税事务所所长不具有违法确认请求的被告适格。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有关财务会计上的行为,在委任权限的情形下,存在着住民诉讼的被告归属问题。关于这一问题,目前日本学术界还没有统一的见解,日本最高裁判所的判例也只有4号请求中的2个判例。针对上述案件,关于被告归属判定问题存在着消极说与积极说之分。以委任者已无权限为由,否定其被告适格,是为消极说(水谷里枝子《住民诉讼的提起与之后的手续》等)。本案被告的观点即釆取的是消极说。为方便原告以及委任者仍然留有指挥监督权限为理由,肯定委任者的被告适格,是为积极说。在日本的裁判案例中,支持积极说的案例有德岛地判昭和61年·9 ·26·判例地方自治35·17判决。

  作为积极说的二个论点,方便原告和委任者的指挥监督权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在行政领域关系中,原告相对于被告本身掌握的资源存在着不对称性,法律在保证社会运作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特别是在这种纵向法律关系中,应该考虑到照顾原告的立场。另一方面,关于委任者的指挥监督权,法律赋予地方公共团体财政权限时,在其将此财政权力转交给其他部门时,同时应当保留对此权限的指挥监督权。如果能够完全将地方公共团体的财政权限转移别处,同时不承认其被告适格,那么被告将可能从住民诉讼中逃脱行政违法责任,这样将不利于居民对地方公共团体的财政运营进行有效监督。从此案中可以发现住民诉讼在确定被告适格、行政责任所在方面所具有的积极作用。

  在追究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住民诉讼的判决体现出其对私权利一方的保护,以及对不平等一方的高一级的公权力的制衡,以达到实质上的裁决上的平衡,有效地制裁行政机关的违法处分行为。在4号请求中,我们还应该注意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这里面有一个案例,是发生在最高裁昭和57年的田子浦污泥事件。这个事件的起因是制纸场将废弃液体倒入河流中,导致田子浦堆积了很多污泥。静闪县花费全额公费对污泥进行疏通。对此静闪县的居民们主张,之所以需要疏通业务是由于制纸公司的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因此居民们就代位静网县针对制纸公司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最高裁判所没有否认相关住民诉讼的可能性。但在疏通费用方面,裁判所划分了三个部分,一是该地方公共团体应当支付的部分,这是指针对污水排出不法行为的不作为的可以容忍的部分。二是即使是超出可以容忍的限度的污水排放,但地方公共团体也有政策上的不完备等问题时,根据裁判所的裁量,该地方公共团体作为特别的支出措施支付一定的份额。第三部分才是污水排出者最终需要负担的部分。而关于此案住民诉讼中可以申请损害赔偿请求的部分也只限定在第三部分中。

  在田子浦污泥事件中,虽然是由于制纸工场的污染排放使得静冈县花费全额公费对污泥进行疏通。但法院的观点是,此次堆积问题不仅有制纸工场的责任,也有地方公共团体一方的责任。由于地方公共团体存在政策上的不完备以及自身的不作为,在此次堆积事件上也存在责任,住民诉讼能够从这些方面针对地方公共团体追究行政责任。

  (2)追究财务会计上行为的先行行为的行政责任问题

  曰本住民诉讼制度不仅能够对直接的财务会计上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问责,还能够针对这一财务会计上行为的先行行为进行行政问责。事实上,基于违法行政运行的问责,追溯至先行行为的违法性,在日本的住民诉讼中被广泛地运用。在川崎市支付退职金确认无效事件中,收受贿赂的职员本应该接受惩戒性免职处分,却给予了保留身份的免职处理,并违法地支付了其退职金。该地方公共团体的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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