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陪审制度促进司法公正(1)-20210511064613

健全陪审制度促进司法公正 (1) 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非司法人员作为陪审员参 加案件审判的一种诉讼制度,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以司法民主与公正为核 心的司法制度改革正在进行,陪审制度改革也不例外。对陪 审制度是存是废有着不同的观念,一种观念认为我国应当继 续保留陪审制度,因为它是人民当家作主在司法制度中的体 现,对其存在的问题可以加以改革完善;另一种观念认为我 国的陪审制度应予废除,因为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依 法治国的进一步推进,如何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每个案件,对 法官队伍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弊端重重, 应予以废除。

 笔者参阅了许多学者关于人民陪审制度存 废的观念,结合现在工作中对人民陪审制度的认识,现就实 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及改革出路提出粗浅看法。

一、回忆历史,接轨国际

- 陪审制度概述 陪审制度最早出现于雅典,公元前 6 世纪,雅典时期著 名政治家棱伦领导了一系列改革,其措施之一是设立了陪审 法院,这大概是西方国家最早出现的陪审制度。

在普遍推崇法律职业化的今天,由普通公民参与审判的 陪审团制度仍然存在,表明陪审制度具有存在价值,在西方 国家,陪审制度说是一种诉讼程序,又是一种审判方式。

在我国历时数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陪审制度 是一个完全陌生的概念。不过,在上世纪 30 年代初到 40 年 代末,在人民解放区实行过人民陪审制度,这是我国现代陪 审制度的雏形,人民陪审员采取临时邀请的方法产生; 1978 年3月 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陪审群 众代表产生办法的通知” ,重申了 1963 年“通知”中的有关 规定, 1983 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将原来规定一审陪 审的制度,改为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组成合议庭进行。毋庸讳言,新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基本 上是按照前苏联陪审制度的模式建立起来的,从根源上讲它 也是受了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制度的影响。

我国目前在审判实践中采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没有 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方面,法官们经常抱怨说现在的陪审 员很难请,即使请来了,或者因为其素质不高,或者因其不 负责任,在审判中也发挥不了多大作用;另一方面,许多陪 审员抱怨说他们在审判中根本不受重视,白白浪费了很多时 间,没法发挥作用,而且误工补助不能到位,他们成了法院 的廉价劳动力,法官缺少积极性,陪审员也缺少积极性,于 是,陪审员制度名存实亡,形同虚设,亟须改革。

二、提高认识、消除顾虑

- 实行陪审员制度,对促进司法公正的重大意义。

(一)陪审制度是对审判工作的民主监督。陪审制作为 社会分享审判权力的基本手段,它可以把人民本身,或至少 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是陪审制度把社会领 导者的力量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陪审员制度实际上 是法庭内的分权,是对审判工作实行社会监督的一项民主制 度。陪审员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有着不同的职业和社会阅 历,他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更全面地认定案件事 实,陪审员作为公众代表参与审判,与审判员共同行使国家 审判权,使公众意志渗透到工作中去,制约了法官的权力, 保障了审判的民主性。所以,陪审制既体现了职业机构及人 员与公民对审判权的共享,也反映了社会成员对审判员的制 约与参与。因此,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主要表现形式。

(二)陪审员制度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得力措施。陪审员 参与审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陪审员不是职业法官, 这样就可以避开行政机关和法院领导的干扰,帮助法官抵制 来自各方面可能的干预,为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了可靠保证。

 《民事诉讼判例实务问题研究》一书中的一个案例曾令笔者 感触良多。

 1997 年,东方建筑公司职工宋某与牛某开玩笑, 而牛某因喝酒过量,拿砖头猛击宋某,造成宋某头部、眼部 受伤。宋某经住宅治疗,头部缝合 6 针痊愈,但眼睛视力明 显下降。

 1998 年,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牛某赔偿由于其伤 害造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万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实行独任制审理。在诉讼过程中,牛某提 出受理该案的法院院长与宋某的父亲是同学,会影响本案的 公正处理。

 要求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并应该有陪审员参与。

 法院经过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最后以牛某赔偿 6000 元 结案,虽然牛某要求适用陪审员制度审理的请求由于案件很 快通过调解结案而没有实现,但通过此案,我们可以感受到 人们希望通过公众参与审判,从而保障审判公平的愿望。

肖扬同志指出的“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 灵魂,是法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 。诉讼中的司 法公正体现为诉讼双方权利义务的均衡、诉讼地位的平等。

 比如,在刑事诉讼中处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立面的公诉 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起诉权,无论是在机构设置还是在 人员设备、经费来源等方面,公诉机关都具有犯罪嫌疑人或 被告人所不可比拟的巨大优势。而绝对的权力往往导致权力 的异化。此时为了均衡双方的力量,就需要第三方的介入来 制约公权,以最大限度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进而体现民主。陪审团是合适的第三方均衡力量。

(三)陪审员制度是抑制司法腐败的有力武器。陪审团 制度,可以防止司法活动及司法制度官僚化。由于司法活动 的特殊性,使得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过分追求规范化,在实 践中容易导致司法机关行政化。法官常年从事审判工作,容 易导致墨守成规、对案件产生麻痹感、冷漠感,从而陷入官 僚化的境地。

 而这些弊端的存在, 将会阻碍司法制度的发展。

 公民参与司法活动,可以为司法活动注入活力,防止司法机 关的司法活动流于一种机械化作业,促使司法贴近民众的生 活,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随着社会主义计划经 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化过渡,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社会 上的腐败现象逐渐侵蚀司法队伍,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种 种丑恶现象时有发生。司法腐败现象之所以存在,一个很重 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的审判制度。我国目前虽然实行审判公开 制度,但是,案件审理的透明制度还不够,公众不了解案件 的裁决过程,这种带“暗箱操作”的性质为权钱交易等种种 幕后交易创造了条件。实行陪审员制度使案件审理公开化, 使各种幕后交易公开化。

(四)陪审员制度是进行普法教育的有效手段。陪审制 度,有助于全社会法制观念的形成。

 公民通过参与司法活动, 可以近距离地了解法律的运转情况,了解现行司法制度的缺 陷,了解司法人员的执法状况,充分感受公正司法对于普通 公民的重要性,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也有助于增强他们对 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信赖。公民参加陪审,是既直接又生动 的普法教育,而通过参与一件件具体案件的陪审学习了解法 律,这样,摆脱了那些枯燥、抽象、呆板的教育方式,使教 育效果更佳,并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树立民众 对司法的信心,增强法治意识,因此,陪审员制度是法治精 神向社会渗透的重要管道。在美国,陪审员制度被人们称为

民主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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