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牛山税务管理制度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管理制度(摘

要)

第二章 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第五条 公司税务管理架构与职责

各公司财务负

责人为税务管理总负责人。

股份公司财务部门建立专职税务管理岗位和人员。对各子公司开展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 账簿凭据和其他涉税资料的准备、 填报和保留进行监察与审查。

股份公司税务管理岗负责解决应以股份公司名义统一协调、解决的有关税务问题。

各子公司税务管理岗负责与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稽查机关进行接洽、协调解交流应付工作, 税务机关指出的涉税问题均应实时向股份公司财务部做书面汇报。

各子公司,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在财务部门相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税务管理岗位和人员。

税务管理岗人员若对税收政策不清楚, 应实时向税务机关咨询或向股份公司财务部税务管理岗咨询,波及重要涉税业务、涉税风险、税务检查,免税事项及新税种认定要报股份公司财务部审批。

税务管理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管理

办法,并负责敦促、指导、监察与落实。 组织实组织实施公司税务风险的辨别、

评估,监测平时税务风险并采取应付举措。 参与拟订或审核公司平时经营业务中

涉税事项的政策和规范;

(3)拟订各项涉税会计事务的办理流程,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对

税务事项的会计办理切合有关法律法规; 办理税办理税务登记证、 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证及各样税务证件年审;

、负责公司平时税务事项的审核、核算、申报、缴纳(含代扣代缴)调与管理工作;购置、开具、核销及保留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各样发票。

(5)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及各样税款申报、缴纳。当月收到的所有增值税涉税发票应在当月扫描、认证完成,不应遗漏或丢掉。

(6)各样税款申报、缴纳;编制计提税款的会计凭据及所有内部税务管理报表。

(7)参与公司平时的经济活动和合同会签,利用所掌握的税收政策,为公司的战略拟订、关系交易、并购重组等重要决议以及开发、采买、销售、投资等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税务专业支持与管理建议。

(8)负责税务档案管理,按照税法规定,真切、完整、正确地准备和保留有关涉税业务资料,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备。

(9)合理利用税收政策, 加强公司经营活动的税务筹备, 每月对纳税申报、税负情况进行综合剖析,有效地控制税收成本,发挥税务管理的效益。

第六条 任何税务事项的申报、计缴、报备必须有书面原始凭据和实行相应

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涉税业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优秀的业务素质和职业

操 守,遵纪守纪。公司应定期对涉税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

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九条 税务核算

公司缴付的任何税金(含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车船

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不论金额大小, 都应首先计入 “应交税费”科目贷方,实际缴税时再计入“应交税费”科目借方(不能直接借记费用科目,

贷记货币资本科目);

会计主管和财务负责人必须对此类业务进行二次复核。税金的计提和缴纳

税金的计提和缴纳必须实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应综合考虑税金估算和资本计划,做到各期纳税平衡和税负平衡。

财务人员在进行账务办理时,采用的会计科目及记录的凭据纲要应与取

得的发票开票内容保持一致。

子公司每年末应按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口径填写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并据此计提公司所得税, 经股份公司财务部审核后方可对外申报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

公司取得的所有增值税涉税发票 (含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等 )必须

在发票有效期内交给税务管理岗扫描认证。

 根据国家税务局规定,凡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开票日起 180 天内认证抵扣。若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不实时认证逾期不能抵扣的, 其进项税额部分由经办人及财务负责

人自行肩负。第一次经办人肩负比率 50% ,第二次以后经办人肩负比率 75% 。

第十一条 税务筹备

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和税务管理岗应积极关注和学习各类税收法规, 要认真研

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条件, 在经济业务发展过程中积极取得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各样申报材料。

 各单位开展的各类税务筹备, 实施前应征求股份公司财务部

税务部门建议, 筹备方案应提交股份公司财务部备案; 股份公司财务部税务管理

岗定期组织子公司议论税收筹备论证会及举办讲座, 提高税务管理岗税收筹备意

识。

第十二条 发票管理

发票的购置、领用、开具、保留、取得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当地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票购置

(1)公司各部门需要开具的所有发票均由财务部税务管理岗负责统一购置、

申请印制以及保留。

(2)各公司税务管理岗应实时填写《购置(印制)登记表》 ,《发票申请

表》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实时安排购置 (或印制 )公司经营所需的各样发票,不应

出现发票短缺情况。

购置或购置或印制的任何发票均需实时入库, 并填写《发票出入库。

 发票存

放于特意的保险柜中并由税务管理岗负责发票的管理工作。

领用及开具发票

(1)公司财务部或销售部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单据结算岗,由单据结算岗工

作人员开具发票,财务部税务管理岗对其所开具发票的时间、对象、金额、适用

税率等事项进行审核后加盖发票专用章, 其他任何部门不应领用、 填开任何发票。

(2)单据结算岗申领发票前应填写 《领用发票申请表》,经本公司财务负责

人批准后方可领用,领用发票后税务管理岗应实时填写。 《发票出入库登记表》

(3)单据结算岗根据发票开具要求开具发票,在发票作废时,在作废发票

上加盖“作废”章并保留。

(4)禁止将本公司的发票借给其他任何单位填开或使用。

(5)禁止向未与本公司实际发生业务的任何单位代开票。

禁止向禁止向任何单位开具与本公司发生的实际业务内容不一致的发票。

(7)开具任何发票时均不应涂改;因错填发票信息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已开

具的发票作废,应将包含发票联在内的所有联次发票全部收回齐整粘贴在存根联

后,并在各联加盖“作废”印章。

开具任开具任何发票均应完整填写客户名称,不应简化填写或留空不填。

(9)开具任何发票均应依法、完整填写所有开票内容及开票人全称,不应

漏填或错填。

(10 )普通销售发票、服务业发票应在实际业务发生后一个月内开具,若

超过一个月仍需开票,应由本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开具。

(11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实际业务发生后三个月内开具,若超过三个月

仍需开票,应由本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股份公司财务部税务岗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开

具。

(12 )依法向任何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票审批表》,并由本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开票。

(13 )税务管理岗应在收到有效的开票资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出有关发

票;若开票资料不切合规定, 则不应开票, 但应实时说明原因并要求补充或改正

有关开票资料。

(14 )税务管理岗将开具的各样发票交给客户时 ,应由客户书面签收,并保

存发票签收表;若快递发票给客户,应在快递单中写明发票名称及号码。

(15 )若发票丢掉,由本公司人员造成发票丢失的,重开发票的损失由责

任人一人肩负(不单限于税务罚款);由于对方发票丢失,要本公司重开的,应

由销售人员或经办人员补偿 10-50% 税金。

(16 )不允许发生重复开票的现象,如发生重复开票,应由直接责任人和

部门负责人肩负全部损失。

发票的保留

(1)应按发票类别及版本分别登记各样发票出入库数据,并定期盘点,确

保帐实符合。发票领用及缴销实行交(验)旧领新。

(2)公司税务管理岗对开具的发票的存根及作废的发票,月末必须按规定

装订成册,并按发票管理寄存时限寄存,保证完整无损。

(3)公司已缴销或使用完成的发票,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留。

(4)公司必须按规定实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销手续。

(5)公司税务管理岗负责发票保留, 所有的发票应一律视同现金妥善保留。

6)公司税务管

理岗工作变动或调离必须按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移交锋续。

发票的取得( 1)公司采买各

种财产 ( 含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财产、无形财产、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等 ) 或报销应取得有效发票。公司财务部门要积极参与本单位经济业务合同之前的审查工作,测算不同发票开具模式下的

综合成本,规范经济合同中发票的有关条款,利用付款条件保证专用发票的取得,保证收取发票的合法性、正确性和效益性。

2)经济业务发生后,业务人员取得发

票时,应向对方索取发票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确定其是否具有

发票开具的资格。若其经营范围不包含此业务,则其不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必须要求对方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

3)经办人员取得各类发票时,应严格

审核其真伪、内容开具是否合规,并负责对其接受发票的真切性、有

效性进行直接审核,实时改换不合规发票。经办人员必要时应借助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

税务网站等渠道对发票的真切性、合法性进行考证,单张发票金额在 5000 元以上的发票必须在发票背面空白处赐予注明,包括查票人及查票日期;业务

部门对有疑问的发票应询问财务人员鉴识;关于有效的发票,业务部门应登记好单位名称及号码,经有关人员审核签字后,随登记表一起交予财务部。

( 4)移交或接收增值税涉税发票时应如实填写《增值税涉税发票 - 交接及到期预警

明细表》,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5)采买材料、

库存商品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凡按税法规定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保证增

值税发票的正确性、完整性及清晰性,并做到发票数量与入库单、检

验合格凭据数量三单符合。不切合要求的发票,财务部门拒收。

6)向印刷公司支付的印刷费若≥

2000 元,购置办公用品金额若≥ 2000 元,均应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7)购置固定财产应取得 17% 增值税

专用发票。

8)采买业务若

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由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能以其他普通发票作为付款 ( 或报销 ) 依据。

9)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合法、有效,不得收取过期发

票或无效发票。

10)各部门取得

的所有增值税涉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等)必须在发票有效期内交给税务管理岗扫描认证。

实行发票押金

管理。广告费、会议费、协会费、展览费等须预付的款项,发票必须在

付款后一个月内交财

务部入账,如不在规定

时间内入账的,实行押

金管理,由所在单位财

务部门对经办人员每

迟一个月收取押金

元。

7. 财务部门成立

大额发票考证制度。大额发票是指定额发票单次报销金额在 500

元以上,非定额发票单张金额在 5000 元以上的发票。关于大额发票,要逐一进行考证,考证内容包括开票单位、开票内容、发票真伪等。如果考证后反应信息为空,发票很可能是假发票;

如果“领购纳税人名称”与发票盖印单位

不一致,即为借用发票。凡是核查到信息与所取得发票信息不一致的一律要求改换,并停止支付该供给商一切货款,直到取得真切合法有效的发票后才能支付。

第四章 风险辨别和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税务管理部门应当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内部和外部有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风险辨别、风险剖析、风险评论等步骤,查找公司经营活动及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剖析和描绘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条件,评论风

险对公司实现税务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进而确定风险管理的优先次序和策略。

第五章 风险应付策略与内部控制

第二十条 公

司因内部组织架构、经营模式或外部环境发

生重要变化,以及受行业老例和监管的拘束而产生的重要税务风险,能够实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以寻求主管税务机关的辅导和帮助。

第六章 信息管理体系与交流体制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与主管税务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保拥有效的交流,成立和完善税法的收集和更新系统,实时汇编公司适用的税法并定期更新。

第七章 税务档案

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财务部必须指定专人保留有关的税务资料及文件。公司财务部应成立《税务档案保留清册》,对所有税务证件、申报软件 ( 含软件和使用指南) 、IC卡、储藏盘、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税务批

复、税收文件等详尽记录在保留清册中。

第二十七条 各公司应将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详细管辖的所有局(处或税、室)负责人名称、职务、主管业务及联系方式等进行书面登记。

第二十八条各公司应将所有法定纳税申报表及会计报表盖印留存备案并按月装订成册,并规范制作文件封面,妥善存档保留。其中:月份纳税申报表应于每月 20 日前达成归档工作;季度纳税申报表应于申报当月 20 日前达成

归档工作;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应于次

年5 月20 日达成归档工作;各公司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达成后应将汇算清缴审核报告报股份公司财务部备案。

公司应实时整理公司应实时整理、装订本单位的税务报表,对

每年所得税汇算中调整的明细事项,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事项应成立台账进行管理;对每次国、地税稽查中出现的问题,要专项整理归档。公司应将税务机关出具的各样批复、检查、办理决定等文件装订成册,并规范制作文件封面,妥善存档保

管。公司财务部应将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报告、财产损失审核报告及其他有关税务审核报告规范装订成册,妥善保留。

第三十条 所

有涉税业务有关档案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

保留期限妥善保留。保留期届满如需要销毁,应报财务负责人及股份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前应完整填写,留存备查。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三十一条公司税务管理岗离任,应规范办理税务档案移交锋续,填写移交清单,移交清楚后方可办理其他离任手续。

第八章 税务检查及税务机关稽查

第三十二条 税务检查分为内部税务检

查和外聘中介机构税务检查。

1. 邀请中介机构税务检查

股份公司财务部在对各子公司税务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有权决定邀请中介机构对指定公司进行税务专项审计。股份公司财务

部对审计过程实施监控。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稽查

1. 对各级税务

部门的纳税检查,各公司应积极配合;各公司财务负责人为税务检查时的第一责任人,负

责接受询问和解释。

2. 各公司向税

务部门提供的各类资料,应经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批准。

各公司在得悉

纳税消息或接到纳税检查通知书时,应实时报告股份公司财务部,

对本单位存在的税务问题应及早发现并提出解决方案。

检查中,要积极与检查人员交流,时刻关注整个检查进展情况,对波及到股份公司

层面的涉税办理事项,在认识事情全貌后给出回复。

检查后应实时

将稽查结果整理归档并交股份公司财务部备案。

6. 税务检查结

束后,子公司应积极取得税务检查结论底稿,并组织有关人员议论,复核税务检查结论,并

拟订改良方案。

第九章 业务培训

第三十四条 股份公司财务部每季度起码组织一次财务人员进行最新税收法规和涉税业务知识培训,每年起码对税务管理岗和涉税会计核算人

员进行一次专业技术查核并和有关人员的岗级查核挂钩。

第三十五条各公司要定期组织和参加单据管理知识、真假发票鉴识等内容的培训,不断增强职工索取合规发票的意识和鉴识单据真伪的能力,

有效防范发票风险。

第十章 绩效查核第三十六条

各公司税务管理工作的效果纳入股份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绩效查核。

第三十七条关于未尽到勤勉责任造成公司重要税务损

失(包括本应享受税收优惠实际未享受,因纳税申报延误造成被税局罚款等)的,应追查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并取消有关责任人的评优和晋升资格。

第三十八条对在不同年度的税务稽查中出现相同性质

的税务问题,财务负责人负主要责任,股份公司财务部可根据详细情况赐予经济查核。

第三十九条对子公司取得虚假发票,或许虚开发票、虚报、漏报税额,造成重要损失的,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处分标准,对单

位进行查核,并对详细人员予以处分;对各单位因涉税问题办理不当,影响股份公司整体形象及信誉的,将视性质严重程度,赐予单位及有关人员经济处分。

第四十条 关于成功为公司申请税务优惠和减免,为公司带来重要经济利益的、

表现突出的税务管理人员,按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对有关个人进行表彰,以资鼓励。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股份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制度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事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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