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法律服务建议书

专项法律服务建议书

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

目录

工作回顾

问题总结

中盛建议的法律服务内容

项目团队的组成

律师费的报价

中盛的承诺

关于为贵司及贵司项目分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

项目建议书

华能新能源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首先感谢贵司信赖,聘请中盛律师事务所(下称“我所”或“我们”)作为贵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并委托我们就贵司项目分公司(下称“贵司分公司”)相关专项事务提供法律服务。我们真切地希望我们的服务能为贵司平稳、健康和快速的发展尽绵薄之力,也期盼贵我双方能长期友好、愉快的合作。根据我们为贵司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了解的情况,特别是我们为贵司分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过程中总结的问题,我们在此建议贵司与我所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由我所为贵司分公司的项目开发提供法律审计服务,即对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之合法性、适当性提供法律建议和监督,对因项目合同的履行产生的争议、纠纷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为此目的,我所特准备了本专项法律服务建议书,一方面是对近年来我所为贵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回顾,对我们在工作中发现的常见法律问题进行总结;另一方面为有效预防、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对贵我双方可采取的新的合作方式提出了建议,谨供贵司参考。

一、工作回顾

自2005年1月至今,我所很荣幸地能够担任贵司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为保证向贵司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我所组成了以李佳律师牵头、丁旭律师、孙娟律师、刘斌律师、候捷律师全面参与、其他资深律师随时配合的律师团队,为贵司提供法律服务。我们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起草、修改各类合同文本;

(2)审查各项投资协议和/或备忘录;

(3)就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或建议;

(4)参与相关事项的谈判或协调会;

(5)就重大、疑难法律问题进行风险预测及方案策划。

仅2008年1月至10月,我们为贵司提供法律服务工作小时就累计为362.5 小时,其中部分项目的工作小时,如CDM项目、姚北二期项目、通榆风电项目已超过50小时。

此外,我所还为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吉林通榆风电分公司、 分公司、 分公司等提供了专项法律服务,指派律师前往分公司现场,为各分公司在项目开发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对项目开发相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正式签订的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对合同未尽事宜或/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起草补充协议或备忘录,对合同履行中产生的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意见、起草法律文件、参与项目谈判,并搜集相关证据,做好诉前各项准备工作。

由于贵司及贵司分公司的大力支持和配合,我们所作上述各项工作均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贵我双发的合作过程也是友好而愉悦的。在此,对贵司予以我们的信任和支持,我们再次深表感谢。

二、问题总结

基于贵我双方多年的合作以及我们的执业经验,我们对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的常见法律问题进行了总结,该等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问题

我们发现,贵司目前为建设项目使用的合同版本不能有效地维护贵司的权益,且合同约定的某些条款与贵司或贵司分公司所进行项目的性质特点不相符合。如合同约定:承包商违约时,项目法人在通知承包商14天后,进驻工地和终止雇用承包商,并自己或雇佣他人完成工程施工。该条约定实质是限制了项目法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对贵司不利,而且由于某些项目施工期短且受气候影响显著,上述“14天”的规定,往往会导致贵司解除了合同,却仍然不能完成施工任务。

此外,合同中关于“暂时停工”、“承包商违约”等约定也不符合贵司或贵司分公司所承建项目的性质,应作相应修改。

2、招标文件问题

贵司性质为国有公司,所投资项目的资金也大部分或全部来源于国有资金。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贵司或贵司分公司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我们了解,实践中贵司也委托招标公司进行招标、依法履行了招标程序。从法律上讲,招标文件是招标单位发出的要约邀请,招标文件中不仅应包含招标单位对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规范,更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明确约定。之后的投标文件、正式签订的合同都是在招标文件的“蓝图”上作修订和补充。实践中,投标文件和正式签订的合同一般只是在价款、付款方式、工期等方面作了更具体的约定,而对招标文件中的“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不会做实质性修改。因此,审慎拟定招标文件条款十分重要。招标文件“不适当”是导致出现前述合同问题的重要原因。

我们发现贵司目前所使用的招标文件中相关法律条款大部分援引FIDIC(自国际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事实上该合同条款正被大多数招标公司和建设单位采用。但如前所述,贵司所开发项目的施工一般存在工期短、工期紧的特点,而上述《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一般适用国际性的、长期、大型建设项目。因此,如贵司需援引《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当在该合同框架内对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还对招标程序、相关时间期限等作了规定,需提醒贵司注意该相关期限规定,以避免第三方无谓的“投诉”或“举报”,给贵司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3、工程款支付问题

工程款支付中最常见的问题是:项目法人常常忽略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的约定,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或者《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间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迟延支付,其后果是给承包商暂停施工、延长施工期或其他违约行为提供了“借口”。

事实上,经我我们了解,某些时候分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是有“正当理由”,如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范要求、工程进度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而且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也取得了承包商的同意。但是关于上述种种,分公司均未有意识的、规范的将其形成双方备忘录,以至于争议或纠纷产生时, “有理说不清”。

此外,关于工程预付款、备料款的支付额度、支付方式也应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作相应修改。

4、工程质量鉴定问题

如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范要求,项目法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同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但在此过程中,我们发现分公司常忽略以下问题:

(1)要求监理立即对工程质量不合格原因出具书面意见[因实践中,施工方常将责任推诿致项目法人或监理身上];

(2)发函要求施工单位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将来提起诉讼或仲裁,单方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鉴定结论之证明力十分有效];

(3)按照《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就质量争端问题提起仲裁[如双方对鉴定结论或质量事故原因有不同意见,因及时提起仲裁,仲裁结论是之后诉讼中要求索赔的依据和前置程序]。

5、银行保函及相关问题

大型建设项目中,项目法人一般会要求施工单位提供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实际履行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是:

(1)由于项目法人事先未对银行保函的格式作具体要求,导致施工方提供的银行保函在保证期间、保证范围等方面均不符合项目法人要求,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项目法人利益;

(2)因双方对银行预付款保函格式产生争议,项目法人最终并未支付预付款,但双方未对此达成备忘录或形成其他形式的决议,项目法人很容易被诉“违约”;

(3)银行保函尤其是预付款保函一般都约定了保证期间和索赔程序,由于项目法人未在保函规定期间向银行主张权利,并提供银行要求的相应文件,导致项目法人向银行主张承担保函项下保证责任时,银行予以抗辩。

以上是我们在与贵司及贵司分公司合作过程中发现的常见且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其他诸如往来函件的“合法适当”问题、文件签收问题、证据保全问题,在此不一一列举。

三、中盛建议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

我们建议,以贵司商务部为核心,我们负责协助对贵司分公司所进行的项目开发提供法律审计,主要法律服务内容如下:

·拟定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

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拟定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从法律上最大限度维护贵司利益,预防法律风险。

·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对由我们负责的项目合同,我们对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合同中约定的项目法人之义务及时向贵司或贵司分公司提醒、建议,避免出现单方违约情况;对合同履行中的新情况,及时提供咨询意见,拟定补充协议或备忘录;

·对拟出具的往来文件提供法律建议

对项目法人和承包商之间的往来函件进行审查并提供相关建议,力保该往来函件之合法适当,不会于将来成为对我方不利的证据。

·参与重大事项的协商或谈判

根据贵司或贵司分公司要求,参与项目开发重大事项的协商或谈判,并起草相关法律文件。

·参与并协助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工作

我们将根据贵司或贵司分公司的要求和项目的需要,协助贵司或贵司分公司与有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并协助办理相关的政府批准。

·搜集证据并作好诉前各项工作

对产生争议或纠纷的项目,我们将全面搜集证据,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为提起诉讼或应诉做充分准备。

四、项目团队的组成

如果贵司接受我所的建议,聘请我所作为本项目的法律顾问,我们将根据该项目的规模、性质与要求,组建由合伙人、资深律师及律师助理组成的专门工作团队,并保证人员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从而最有效地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

我们建议的项目团队主要包括:

合伙人

律师

项目总协调人和牵头人

律师

律师

项目主办律师

律师

项目主办律师

律师

项目主办律师

律师

项目主办律师

律师

项目主办律师

律师助理

律师助理

律师助理

此外,我们将及时根据项目时间和工作量的要求,调配相关律师、律师助理参与部分工作,确保向贵司提供及时、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同时,我所的其他资深合伙人将在需要时为项目的特殊事宜提供帮助。

五、律师费的报价

我们希望根据律师工作范围及预计的工作量,与贵司协商确定一揽子的固定律师费。根据我们对题述项目的初步判断和对工作量的预计,我所就完成本项目提出的初步律师报价为人民币 万元整(不含实际开支),总工作小时数为 小时。

我们将每季度初向贵司提供上季度的律师工作小时及内容清单,以使贵司能及时了解并审核我们的工作内容及相应的费用。如年度工作小时数超过上述约定的 小时,对于超过的工作小时,我们将根据我所对常年法律服务客户单位的优惠政策,合伙人以 元/小时、资深律师以 元/小时、律师助理以 元/小时的方式收取律师服务费。

由于项目方案及律师工作范围尚未确定,上述报价仅是我们的初步估计。我们愿就律师工作范围和收费与贵司进一步协商。

六、中盛的承诺

我们十分珍惜与贵司合作的机会。如贵司接受我所的建议,聘请我所作为本项目的法律顾问,我们承诺将:

与贵司商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促使贵司及各分公司开发的项目平稳、顺利进行;

运用我们所有的知识和经验,以中盛提倡的团队合作以及客户第一的敬业精神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如对本项目建议书,有任何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和我们联系。

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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