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研判报告(5页)

矛盾纠纷研判报告

为全面摸排我区各类矛盾纠纷现状,进一步加强矛盾纠 纷排查化解工作,确保我区社会稳定,根据区政法委相关文 件要求,我区对2011年度全区发生的矛盾及 7个社区的矛 盾纠纷现状进行了摸排、分析进行了分析,现将相关情况研 判如下:

一、矛盾纠纷的类型及特点

2011年度全区共调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100件,其中

村 50镇50,大体分为以下6大类,具体分类情况是:借 款纠纷1件,占1% ; 一般民事赔偿纠纷 32件,占32 %; 房屋宅基地纠纷12件,占18% ;涉法涉诉纠纷2件,占6 %; 林地纠纷5件,占3% ;婚姻家庭纠纷10件,占3%。

对我区一年来调处的矛盾纠纷进行分析,总体来看,当

前我区社会矛盾纠纷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种类的多样性。在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 家庭、继承、赡养、邻里等民间纠纷扩展到涉法涉及诉、土 地承包、劳动争议等以经济利益诉求为主要特征的新型矛盾 纠纷。这类矛盾纠纷以利益冲突为特征,涉及政策、法律、 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调处难度大,易形成上访和群 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而值得

注意的是,传统型矛盾纠纷也出现了利益诉求的新特点,此 类纠纷虽然不会引起集访事件, 但易引发非正常死亡和“民转

刑”事件。

二是主体的群体性。当前我区的一些特殊矛盾纠纷,如由借 款纠纷。这些矛盾由于纠纷主体多,利益一致,要求相似, 往往“一枝动而百枝摇”,易造成群体性事件,有的借款户为 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或者在国家信访局写信发贴,或串联到 省市县上访,或者鼓动、支持、参与集访。

三是调处的复杂性。一是有些群众一旦发生纠纷就找政府解 决,甚至本不属于地方政府解决的事,有时将矛头指向政府 部门,导致个人与组织、干部与群众之间矛盾不断上升。二 是有些矛盾纠纷当事人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 误想法,为引起政府关注而采取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形式, 以求解决问题,情绪容易失控,行为较为激烈,给矛盾的调 处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和复杂性。三是一些“好事者”、“歪律 师”从中出馊主意,挑拨当事者上访,“打官司”,从而增加了 调处的难度。

四是调处的长期性。有些矛盾纠纷处理起来往往要好几个月 甚更长时间,一是由于一方当事人外出或不愿参与调解,需 要较长时间做通思想工作;二是当事人一方或两方自认为通 过自己的方式能获取更大的利益,或将损失减到更少,当认 为行不通或不划算时,才能接受调解,这也需要一个过程。

二、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当前我区矛盾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我们认为有以下几 方面因素:

一是没有严格按现行政策规定办事。农村一些农户或私营业 业主不按市场经济和法律政策办事。比如在土地流转、承包 经营、民间借贷等经济活动方面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完备甚 至没有相关手续,由此导致出现种类纠纷。

二是群众片面“维护”自身权益。当自身与他人、集体、或政 府发生矛盾时,群众学会了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 益,这本无可厚非,但是有些群众片面要求维护自己的利益, 只认对自己有利的“死理”,爱钻“牛角尖”,认为是自己该得的 一定想“要”该尽的义务则想方设法“躲”,从而造成矛盾纠纷 事态升级,调解难度增大。

三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实不到位。矛盾纠纷的预警机 制不够健全,信息不够灵,渠道不够畅,许多矛盾在苗头和 萌芽状态没有被排查发现,只有矛盾爆发了才知道,这给处 置带来了困难;重处置轻排查,一些社区重处轻排,超前排 查意识不强,工作主动性不积极,往往造成了工作的被动; 职能部门的责任不清,某些矛盾纠纷本属法院系统解决,但 判决后往往又到政府系统上访,致使问题无法解决。

三、 鸡冠区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

在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

政府借款、涉农保险、失地农民保险领域,可能会发生单个 或集体到县上访案;积案中唯有邹克明上访案,仍可能会重 访。为此,应未雨绸缪,及早采取相应措施,做好相关群众 工作,防止发生矛盾纠纷,以维护社会稳定。

四、 化解矛盾纠纷的对策。

一是加大调解能力建设力度。要进一步健全纠纷排查、信息 分析、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在早、处置在小。要着力把 握社会矛盾纠纷发生、 发展、变化规律,抓住要害化解矛盾, 形成化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 方式方法。要重视加强居民(居)调解组织建设,发挥好“第 一道防线”作用。

二是加大区级部门同乡镇协调配合力度,真正形成化解社会 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大调解工作需要在不同部门、单位之 间的协调配合,积极推动信息联通、工作联动和矛盾纠纷的 联排、联防、联调,形成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强大 合力。但是,目前县上一些部门未与乡镇这一块“联动”起来, 使大调解未能发挥最大作用。

 应搞好“诉调对接”、“公调对接”、 “检调对接”和“访调对接”真正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 政调解的有机结合,提升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

三是加大调解工作宣传力度,营造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良好 氛围。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实施的契机,加 大对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提升大调解工 作的社会影响力,使广大老百姓知道调解、信任调解、选择 调解、使用调解。

四是加大调解经费投入力度,建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激励 机制。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经费保障是一切工作 的基础,而对于调解不收费的人民调解工作来说更是迫切需 要。调解机构经费不足,调解员的工作低或者无的现状,严 重制约着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建议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把 调解机构的办公经费、调解差旅生活等补助明确细化并列入 财政预算,同时,对调处成功重大疑难矛盾和一般纠纷的调 解员给予一定标准的奖励,以调动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鸡冠区司法局

2011年六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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