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办法】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事项登记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事项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审批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提升服务水平,根据《沈阳市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及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登记”,是指申请人在沈阳市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察办法】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事项登记管理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监察办法】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事项登记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事项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审批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提升服务水平,根据《沈阳市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及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登记”,是指申请人在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办理具体审批事项前,须先经综合窗口进行软件系统记录,才能正式进入审批程序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服务中心设立综合窗口,专门负责审批事项登记事宜。其中,一楼综合窗口负责一楼审批部门的事项登记,二楼综合窗口负责二楼审批部门的事项登记。

第四条 综合窗口的职责:

(一)对进入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实行统一登记,并负责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录入到软件系统;

(二)对未进入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提供全程无偿代办,在审批时限内将批复意见反馈至申请人;

(三)提供有关政策咨询,辅导申请人填写各类表格,引导项目按政策法规操作;

(四)协调与其他审批部门的关系,及时掌握并协调解决申请人遇到的具体问题。

第五条 综合窗口前台接待人员由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选派熟悉审批工作业务的人员担任,具体业务接受各审批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即时办理事项的登记流程:

(一)对程序简单、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办结的事项,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申请人出具“登记卡”。申请人凭“登记卡”到综合窗口登记并完成信息录入。经综合窗口登记后,审批部门直接在审批软件系统内点击“办结”按钮,当场出具审批结论。

(二)因申报材料不全而影响当场办结的,审批部门出具《补正材料通知单》,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并在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当场办结。

第七条 承诺办理事项的登记流程:

(一)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具备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登记卡”。申请人凭“登记卡”到综合窗口登记。因申报材料不齐全而不予受理的,审批部门出具《补正材料通知单》,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二)综合窗口对初审通过的事项进行登记,将相关申报信息录入到软件系统,并出具《事项受理通知单》。事项受理时间以综合窗口登记录入时间为准。

(三)审批部门据《事项受理通知单》收取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入正式审批程序,并在承诺时限内出具审批结论。

第八条 全程代理事项的登记流程:

(一)综合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具备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并立即通知审批部门组织审核或勘验。对审核结论认定不清的,综合窗口应当即商请相关审批部门意见。

(二)审批部门在接到综合窗口通知后,须履行相应审批职责,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审批工作,并至少提前3个小时将批复意见送达至综合窗口。

(三)综合窗口统一向申请人下达批复意见。

第九条 凡因不可抗力原因超时限办理的,审批部门需做出明确的书面说明。申请人可据此向服务中心业务管理部门、监察部门进行申诉。对确因审批部门主观原因造成延误的,将根据《沈阳市行政审批问责办法》追究其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十条 凡经综合窗口登记而进入到正式审批程序的审批事项,经审核不通过而予以退办的,审批部门需以书面形式提出退件请示。经服务中心业务管理部门认定后,方可退件。

第十一条 凡未经综合窗口登记而由各审批部门擅自审批的,均视为“厅外审批”行为,将按市政府有关要求,驻厅监察部门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联合审批事项的办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批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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