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进一步强化“三类人员”管理工作意见例文

关于进一步强化“三类人员”管理的工作意见

**市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强化“三类人员”管理的工作意

为加强对我市监外执行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释解教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管理力度,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措施, 推动创建“平安**”活动的深入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现就进一步强化我市“三类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三类人员”管理工作重要意义

加强对“三类人员”的管理,是当前创建“平安*

*”、强化综合治理所面临的重要任务, 是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 开展这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全社会都来关注和参与对“三类人员”的管理, 增强各职能部门责任感和紧迫感, 最大限度吸纳和利用各方面的资源, 把对“三类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为创建一个安定祥和的自治州首府城市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强化“三类人员”管理工作的任务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三类人

员”监督管理 , 预防和减少“三类人员”重新违法犯罪 , 维护全市社会治安稳定为工作目标 , 以做好“三类人员”监督管理衔

接工作,防止漏管、失控为工作重点,积极探索对“三类人员”

管理工作规律,逐步完善“三类人员”管理工作体系, 采取教育、管理、矫治、优化环境等多种方式,实行综合治理,坚决遏制和减少“三类人员”再次犯罪,为创建“平安**”服务。

三、监督管理的“三类人员”范围

(一)居住在市内, 至今尚未消失的监外执行罪犯 (监外执行罪犯是指: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裁定或决

定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假释之一的罪犯) 。

(二)居住在市内, 由市公、检、法职能部门决定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 至今这一强制措施仍具有法律效力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由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决定的所外执行、所外就医、试工、试农、试学的被劳动教养人员。

(三)居住在市内,近五年内所有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四、 “三类人员”管理责任部门

(一) “三类人员”监管的执行部门是市公安局,各户籍派出所具体负责所辖区内的“三类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三类人员”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管。

(二)“三类人员”的法律监督部门是市人民检察院。由其负责对我市 “三类人员”监管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

具体负责对“三类人员”是否得到依法监管, 监管活动是否合法,

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反的情况, 应当通知有关机关进行纠正。五、工作措施

(一)对由市法院判处管制、 剥夺政治权利、 缓刑罪犯

的管理

对以上人员,由市法院负责将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

权利、缓刑的罪犯和法律文书一并交罪犯住所地的派出所, 由派出所进行监管, 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管。

(二)对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保外就医、假释罪犯的

管理。

对以上人员,*监狱、市看守所要在收到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假释的我市人员的决定后,由*监狱、市看守所通知市公安局“三类人员”管理部门, 由市公安局通知被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假释罪犯住所地派出所到监狱、看守所接收并进行监管, 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管。

(三)对由市公、 检、法等部门决定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员的管理。

对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各决定部门要通过本单位的“三类人

员”管理部门同市公安局“三类人员”管理部门协调, 由各决定部门将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相关法律

手续一并交由其居住地的派出所进行监管, 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管。

(四)劳动教养管理部门决定的所外执行、 所外就医、试工、试农、试学的被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

对以上人员由州劳教所的“三类人员”管理部门通知市公安局“三类人员”管理部门, 由市公安局“三类人员”管理部门按照拟被所外执行、所外就医、试工、试农、试学的劳动教养人员家庭住址通知各镇街派出所, 由派出所到延边州劳教所进行交接,对以上人员的监督管理有州劳教所和派出所负责, 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管。

(五)对两劳释解人员的管理。

1、*监狱、*劳教所、市看守所在释解人员前,要把市被释解人员家庭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及被释解人员的释放时间、人数在一周前通知市司法局。

2、市司法局在接到释解通知后, 要将被释解人员的基

本情况、人数、释解时间等,在 4 日内通报给市公安局,市公安

局按照被释解人员的家庭住址, 将有关通知各相应的镇、 街道派

出所。

3、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要组织相关镇、街道派出所、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释解人员被释放当日, 一同到*监狱、 *劳教

所、市看守所交接被释解人员。

4、市司法局在释解人员释放时, 要对两劳释放人员登

记,各镇(街道)派出所、司法所在接到释解人员后,要将释解

人员带到本部门进行登记造册, 进行一次谈话教育, 办理相关监

管手续,并按要求在日后开展监管工作。

5、市司法局、市公安局要组织司法所、派出所定期走访释解人员,了解掌握他们生活、工作、及思想情况,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在工作和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做好法制教育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三类人员”的管

理工作,要成立本单位“三类人员”管理机构, 认真履行相应职

责,各单位、各部门在向公安机关移送“三类人员”时, 要将“三

类人员”和相关法律文书一并移送至市公安局各镇、 街道派出所,

将移交情况记录在案备查,并将移交情况送达市检察院。

(二)各政法单位在接到本市外政法机关审判或决定的“三类人员”相关司法文书后, 及时将相关司法文书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监管。

(三)各镇、街道派出所、 司法所要成立“三类人员”考察管理小组, 对由其负责监管的“三类人员”建立档案, 制定和落实监管的具体措施, 及时对三类人员进行管理和考察并将管理和考察情况送达市检察院。

(四)市公安局各派出所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和已不具备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假释、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条件的人员, 及时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并送达市检

察院监所科, 原决定机关接到建议书后, 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变更

决定并通知相关派出所和市检察院。

(五)市检察院要加强对各部门的“三类人员”管理

工作的法律监督, 及时向市综治办上报“三类人员”管理工作的

各类材料。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200*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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