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村
聿房
寻管理
J -
作
、、八
丿意
见
为
进
一一一
步
加
强
农
村
建
房管
理
强
化
村
(
社
区
)
干
部
及
城
管
执
法
队
员
对
违
早
建
房
的
监
管
职
责
狠
抓
源
头
管
理
通
过
明
确
工
作
职
责
、
强
化
考
核
奖
征
等
手
段
落
实
建
管
、
土
管
、
城
管
、
村
(
社
区
)
四
位
一一一
体
的
建
房
管
理
工
作
机
制
杜
绝
占
八、、
外
违
早
建
房
现
制
疋
管
理
意
见
如
下
:
一一一
、
工
作
职
责
1
、
建
管
所
:
审
核
村
(
社
区
)
上
报
的
建
房
申
请
手
续
报
送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7
对
批
建
房
屋
现
场
疋
位
放
线
7
根
据
审
批
手
续
对
村
(
社
区
)
支
部
书
记
、
城
管
巡
查
人
员
交
底
7
验
收
建
成
房
屋
。
2
、
土
管
所
:
负
责
审
核
申
请
建
房
的
用
地
性
质
确
疋
合
法
用
地
面
积
7
疋
期
巡
查
农
保
区
拆
旧
复
垦
地
块
的
违
早
建
设
情
况
。
3
、
村
(
社
区
):
宣
传
、
引
导
村
民
进
集
中
居
住
区
或
进
城
进
镇
居
住
7
指
疋
专
人
负
责
辖
区
的
建
房
管
理
7
建
立
内
部
巡
查
网
络
7
上
报
违
早
建
房
情
况
7
处
置
或
配
合
处
置
违
早
建
筑
7
对
符
合
修
缮
、
改
造
条
件
的
初
审
申
请
报
告
报
送
建
管
所
。
4
、
城
管
执
法
队
:
负
责
巡
查
建
房
情
况
收
集
巡
查
信
息
建
立
巡
查
台
帐
及
时
上
报
违
早
事
实
配
合
村
(
社
区
)
拆
除
违
早
建
筑
。
二二二
、
工
作
要
求
(
一一一
)
建
设
管
理
1
、
各
村
(
社
区
)
加
强
宣
传
力
度
鼓
励
村
民
向
集
中
居
住
区
集
中
进
城
进
镇
居
住
原
则
上
不
得
批
建
主
房
。
2
、
各
村
(
社
区
)
应
及
时
梳
理
建
房
现
状
对
符
文
件
的
确
需
修
缮
、
改
造
的
农
户
给
予
办
理
初
审
意
见
报
送
镇
分
管
领
导
办
理
。
凡
没
有
任
何
手
续
擅
自
建
设
的
均
属
违
早
建
筑
。
3
、
建
管
所
对
村
(
社
区
)
上
报
的
材
料
进
行
复
核
提
出
批
建
的
地
址
、
位
置
、
面
积
、
高
度
等
控
制
指
标
征
得
土
管
所
签
字
确
认
后
报
分
管
领
导
审
核
同
.、、八 意
、
主
管
领
导
签
字
确
认
。
所
有
手
续
必
须
在
一一一
周
内
返
至
农
户
。
4
、
开
工
刖
应
由
建
管
所
工
作
人
员
凭
审
批
报
告
到
农
户
放
线
并
在
现
场
对
村
(
社
区
)
分
管
领
导
、
城
管
巡
查
人
员
进
行
交
底
并
宀 完
善
相
关
手
续
。
5
、
村
(
社
区
)
分
管
领
导
对
有
批
建
手
续
建
房
过
程
进
行
监
督
城
管
巡
查
人
员
根
据
交
底
巡
查
及
时
发
现
、
制
止
违
早
建
设
。
房
屋
建
成
后
应
通
知
建
管
所
到
现
场
验
收
。
(
二二二
)
违
早
控
制
1
、
各
村
(
社
区
)
支
部
书
记
为
控
制
违
早
的
第
一一一
责
任
人
。
分
工
时
应
明
确
一一一
名
领
导
分
工
负
责
建
房
管
理
工
作
并
建
立
村
民
小
组
巡
查
网
络
实
行
分
地
域
分
地
段
包
干
。
分
管
村
干
部
和
村
民
小
组
巡
查
人
员
必
须
每
天
巡
查
数
次
做
到
横
向
到
边
、
纵
向
到
底
做
到
巡
查
全
覆
盖
及
时
掌
握
违
早
建
房
情
况
。
2
、
实
行
分
村
(
社
区
)
城
管
队
员
分
片
包
干
制
巡
查
人
员
必
须
每
天
坚
持
巡
查
两
次
以
上
发
现
违
早
苗
头
立
即
制
止
通
知
村
(
社
区
)
书
记
并
上
报
分
管
领
导
及
时
收
集
巡
查
信
息
并
建
立
台
帐
。
镇
纪
委
强
化
对
巡
查
工
作
的
督
查
每
月
抽
查
两
次
以
上
抽
查
情
况
将
予
以
通
报
。
3
、
各
村
(
社
区
)
对
巡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违
早
建
房
或
苗
头
性
的
建
设
情
况
或
城
管
巡
查
人
员
通
报
的
违
早
建
设
情
况
要
在
第
一一一
时
间
内
组
织
村
(
社
区
)
干
部
采
取
强
有
力
的
措
施
积
极
做
好
违
早
建
房
户
的
思
想
工
作
直
到
拆
除
宀 完
毕
为
止
并
报
城
管
队
备
案
。
如
果
村
(
社
区
)
无
法
组
织
拆
除
应
及
时
上
报
分
管
领
导
由
分
管
领
导
组
织
建
管
、
城
管
、
公
安
等
联
合
执
法
拆
除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村
(
社
区
)
承
担
并
追
究
相
应
责
任
。
4
、
实
行
建
房
信
息
日
报
制
各
村
(
社
区
)
分
管
负
责
人
及
巡
查
人
员
每
天
上
报
当
日
巡
查
结
果
由
城
管
办
公
室
负
责
统
一一一
收
集
、
建
立
台
帐
。
5
、
分
工
各
村
(
社
区
)
的
城
管
队
员
在
工
作
中
不
得
有
吃
、
拿
、
卡
、
要
现
象
不
得
与
村
干
部
相
互
包
庇
、
营
私
夕牛
弊
、
弄
虚
作
假
一一一
经
查
实
予
以
辞
退
处
理
。
三——三
、
考
核
奖
征
1.
计
分
考
核
(
1
)
造
成
违
早
原
则
上
由
各
村
组
织
自
行
拆
除
若
不
能-
自
行
拆
除
需
要
城
管
队
组
织
拆
除
的
每
出
现
一一一
起
扣
1
分
。
(
2
)
各
村
(
社
区
)
干
部
在
日
常
巡
查
过
程
中
没
有
发
现
或
发
现
后
隐
瞒
未
上
报
的
事
后
被
城
管
队
员
巡
查
发
现
的
(
包
括
举
报
),
发
现
-一一
起
扣
0.5
分
党
政
领
导
或
纪
委
发
现
的
违
早
建
筑
发
现
一一一
起
扣
1
分
。
(
3
)
发
生
一一一
例
已
建
成
的
违
早
建
筑
又
未
匕匕 厶冃
拆
除
的
一一一
次
性
扣
宀 完
村
(
社
区
)
考
核
分
值
。
(
4
)
以
上
考
核
分
值
为
20
13
年
村
(
社
区
)
目
标
责
任
制
考
核
分
值
扣
宀 完
为
止
。
2.
经
济
外
罚
(
1
)
因
建
管
、
土
管
工
作
人
员
失
职
造
成
的
违
早
发
现
一一一
起
处
以
相
关
责
任
人
200
元
罚
款
城
管
巡
查
人
员
未
发
现
因
举
报
或
其
/、
他
人
员
发
现
的
违
早
建
筑
有
一一一
起
处
以
200
元
罚
款
。
(
2
)
在
各
村
(
社
区
)
区
域
内
每
发
生
一一一
起
违
法
建
设
由
城
管
队
组
织
拆
除
的
对
相
应
的
村
(
社
区
)
及
责
任
人
进
行
经
济
处
罚
处
罚
标
准
:
村
(
社
区
)
支
部
书
记
500
元
村
(
社
区
)
分
管
干
部
400
元
。
由
城
管
队
负
责
统
计
报
分
管
、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由
农
经
服
务
中
心
统
一一一
扣
除
。
3
、
行
政
处
罚
:
本
年
度
发
生
两
起
违
早
建
房
的
分
管
的
村
(
社
区
)
干
部
就
地
免
除
职
务
给
予
支
部
书
记
诫
免
谈
话
发
生
-三
起
及
以
上
违
早
建
房
的
村
(
社
区
)
支
部
书
记
就
地
免
职
。
各
村
(
社
区
)
发
现
的
违
早
建
房
在
第
一一一
时
间
内
自
行
组
织
拆
除
的
不
计
入
考
核
不
予
处
罚
。
凡
出
现
的
违
早
建
筑
不
匕匕 厶冃
在
规
疋
时
间
内
拆
除
到
位
的
给
予
村
(
社
区
)
主
要
领
导
、
分
工
领
导
、
分
村
城
管
队
员
就
地
免
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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