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历史发展

摘要:在奴隶社会,法规范不仅包括国家制定的法律,也包括作为这些法律的基础的道德和习俗。在封建社会,维护政治国家权力稳定的核心,是维护政治等级结构的稳定。在封建社会,法规范既包括国家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家强制推行的道德和宗教。在现代社会,道德不再作为国家的被动性存在。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政治国家权力虽然仍旧是由政府官员来行使,但本质上却是人民赋予的权力,必须受到以法律为核心的各种政治规则的严密约束。现代法律本质上是人民的法律,因为现代法律是在民主政治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法大于权”是现代政治的基本规则。法律使得人类不仅仅从道德和习俗方面来约束自己,而是更深层次的用法律来约束人类各个方面的行为,对自然界资源的管理,对社会公平公正的对待,对错误的人性行为的处置,对人民权益的保护,以及对国家权益的维护,现如今都已经离不开法律。而由于社会性质地域以及各地区人们习俗的不同,法律的发展和形成也是各有其特点。

关键词:法律的演化;法律的继承和移植;法制国家的社会基础

一、法律的演化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法律呈现不同的类型。按照各自的标准,一些哲学家,社会学家和法学家划分了法的历史类型。德国哲学家黑格尔依据“自由”意识的展现与圆满过程,将法分为“东方世界的法”“希腊世界的法”“罗马世界的法”“日耳曼世界的法”四种历史类型。马克思主义法学家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出发指出人类社会依次经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五种社会形态。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思伟伯按照形式实质、理性非理性两组标准,将人类历史上存在的法律抽象为四种理想类型。而美国法学家庞德按照法律目的和作用的不同,将法律发展分为六个阶段:原始法阶段、严格法阶段、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法律的成熟阶段、法律的社会化阶段和世界法阶段。美国法学家昂格尔结合韦伯的的分析和社会历史的发展划分了四种社会和法律类型,部落分工不足起主要作用的是“习惯法”;贵族社会起主要做用的是“官僚法”;自由主义社会起主要作用的是“法律秩序”;后自由主义社会法律的普遍性和自治性遭到严重破坏,法律秩序和法治解体。美国法学家让儿兹尼克和诺内特从法律发展的内外动力出发去分了对应于三种政权组织模式的法律类型。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学说基于对现实历史的详尽考证,将法律演化与社会演化紧密结合,最富说明力与影響力。

任何社会都通过形成诸多社会社会子系统,以内部分化的方式更替构成了社会演化的规律。初民社会采用分割分化模式,在社会之内建立若干平等的子系统;前现代社会采用分层分化模式,在社会之内建立若干不等子系统,形成等级秩序;现代社会采用功能分化模式,在全社会之内建立若干地位平等、功能不等的子系统。

法系又称法的家族法的家族或法圈,是西方法学家首先使用的一个概念,在历史发展中,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形成了某些共性和共同法律,法系即这些法律的总称。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总称,作为西方两大法系之一,民法法系是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布全世界广大地区民法法系全面继承了罗马法,实行法典化,立法与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不承认法院的造法功能。普通法法系是以英格兰普通法为基础形成的法律的总称,其以英国为单一传播中心,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变革缓慢、富于保守色彩,法官在法律发展中作用突出,体系庞杂,缺乏系统化,重视经验与实际应用。

二、法律的继承与移植

国际法中法的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继受或借鉴。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的继承性,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因素决定了法律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发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法律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我国部分学者认为,法律移植指的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服移植到其它国家和地区,即在鉴别、认同、调整、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律移植是由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对外开放以及法制现代化所决定的。中国近现代通过对大陆法、英美法、苏联法的移植使我国法律更为全面有序。当今世界全球化的步伐加快,法律的全球化也成为趋势。而法律全球化实际上是经济和社会其他领域正在进行的全球化的法律表现,全球化促成了全球法律在一定程度和一定层面上的同构趋向,但绝不意味着全球法律从此走向大同。目前,法律全球化有三种途径,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全球法律的地方化与地方法律的全球化。要积极适应全球化的需要,主动参与全球化,顺应时代潮流,与国际接轨,实现法律现代化。

三、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

法治是以制约权力、保障自由和权利为核心价值取向,以法律制度为主导调控形式,以普遍法律规则为根本行为尺度及生活准则的一个国家社会治理方式、运行机制和秩序形态。法治作为一种现实制度、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是在近现代出现的,然而近代法治是在复杂因素作用下,经历了中世纪西欧的多元权利斗争,包括教权、王权和贵族权。权利的斗争催生了市民社会,而市民社会便是近代法治的根本社会动力。通过市民社会革命,促使近代法治的出现,且各个地域的表现模式大不相同,主要形成了以英国为代表的社会优位型法治模式与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优位型法治模式。两种模式在二十世纪末出现相互接近的趋势。

当代,多元社会机制的良性发展奠定了法治运行和发展的重要社会根基。社会与国家的恰当平衡,要求确立法律的至上权威。公民权利的纵向分解指向遏制了国家权利的专断膨胀空间,社会组织的多元自主化发展形成了自由和权利的保障机制,多元社会的差异性追求和多样价值评判,决定着国家权利的合法性,多元社会利益冲突与合作,促进了民间自律秩序。多元社会孕育公民意识,构成了法治的文化支撑。

我国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立和完善权利制约、权利保障和民主制度与治理机制;建立和完善良性的法律制度体系;建立和健全公正的执法体系和运行机制;确立普遍有效的法治精神和信念;建立多元化的规范秩序和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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