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便利店(超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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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北京市便利店(超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垃圾分类行为,根据便利店(超市)业态特点,制定本指引,适用于本市便利店(超市)企业及其门店。

一、明确责任分工

1.企业负责人是本企业垃圾分类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垃圾分类工作。企业要按照《条例》要求,严格制定及执行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2.门店负责人是便利店(超市)垃圾分类的具体责任人,负责本店垃圾分类工作。门店负责人要按照《条例》要求和公司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落实垃圾分类工作。

二、分区设置指引

3.卖场区域(公共区域)

(1)设有即食品堂食区的卖场区域,应在可视范围或在视频监控范围内至少设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容器各一个。

(2)不设置即食品堂食区的卖场区域,应在可视范围或在视频监控范围内至少设置一个“其他垃圾”容器。

4.即食品加工间和售卖间

应至少设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容器各一个。

5.收银区(含办公区域)

收银区(含办公区域)应至少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有害垃圾”容器各一个。

三、垃圾容器、投放、收运要求

6.垃圾容器要求

垃圾容器的图文标识应符合城市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垃圾容器的大小由企业结合实际设定。

7.垃圾投放要求

(1)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有害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2)不能回收的废弃食品,应将商品外包装与食品拆开,投放前沥去水分,分别投放至相对应的垃圾容器。

(3)垃圾袋盛满后应单独、集中存放,与食品区等敏感区域保持适当距离,并对不同类型的垃圾袋采取加贴相应文字标记等方式进行区分,避免收运时混装。

8.垃圾收运要求

(1)企业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

(2)垃圾须交由具备垃圾清运资质的单位及时清运。

四、做好源头减量,加大宣传引导

9.垃圾源头减量

(1)门店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2)售卖餐食的门店,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等一次性餐具。

10.加强宣传引导

(1)门店内应按规定张贴垃圾分类宣传海报,营造垃圾分类宣传的氛围。

(2)做好内部培训,企业要组织员工学习垃圾分类相关内容。

(3)门店员工有向消费者宣传和解释垃圾分类工作的义务,协助、引导消费者正确投放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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