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 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 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建设节约型机关,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浪费, 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 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 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 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 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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