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出台有关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制度文件汇总

中国银监会出台的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制度文件汇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认真落实,出台措施,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取得一定成效,但部分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对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的重要支撑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公平公正。坚持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动金融资源配置与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更加匹配,保证各类所有制经济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聚焦难点。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点解决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增强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意识和能力,扩大对民营企业的有效金融供给,完善对民营企业的纾困政策措施,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实现“六稳”目标。

  --压实责任。金融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督、指导责任,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并履行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加强和改进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促进本地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水平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民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让民营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标本兼治。在有效缓解当前融资痛点、堵点的同时,精准分析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背后的制度性、结构性原因,注重优化结构性制度安排,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质效。

  (三)主要目标。通过综合施策,实现各类所有制企业在融资方面得到平等待遇,确保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得到切实改善,融资规模稳步扩大,融资效率明显提升,融资成本逐步下降并稳定在合理水平,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

  二、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升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五)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体制机制改革。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抓紧推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稳步推进新三板发行与交易制度改革,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债券发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六)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聚焦民营企业融资增信环节,提高信用保险和债券信用增进机构覆盖范围。引导和支持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企业。

  三、强化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着力破解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问题

  (七)从战略高度抓紧抓好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依法开放相关信息资源,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推动数据共享。地方政府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抓紧构建完善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保、海关、司法等大数据服务平台,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互联互通。健全优化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信息对接机制,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线上高效对接,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支持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利用公共信息为民营企业提供信用产品及服务。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

  (八)采取多种方式健全地方增信体系。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领作用,推动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业务合作。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坚持准公共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逐步减少反担保等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可取消反担保。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增长快、户数占比高的商业银行,可提高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合作额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基金或信用保证基金,重点为首贷、转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研究探索融资担保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九)积极推动地方各类股权融资规范发展。积极培育投资于民营科创企业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构建多元融资、多层细分的股权融资市场。鼓励地方政府大力开展民营企业股权融资辅导培训。

  四、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着力疏通民营企业融资堵点

  (十)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商业银行要推动基层分支机构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尽快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制定民营企业服务年度目标,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服务民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重点对其服务企业数量、信贷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为尽职免责提供机制保障。授信中不得附加以贷转存等任何不合理条件,对相关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严厉打击金融信贷领域强行返点等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十一)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比重应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金融监管部门按法人机构实施差异化考核,形成贷款户数和金额并重的考核机制。发现数据造假的,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主动作为,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落实普惠金融领域专门信贷政策,完善普惠金融业务专项评价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在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积极发挥“头雁”作用。

  (十二)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商业银行要坚持审核第一还款来源,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信主要依据,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商业银行要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信用、真实交易背景和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闭环,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

  (十三)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商业银行要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支持风险评估与信贷决策,提高授信审批效率。对于贷款到期有续贷需求的,商业银行要提前主动对接。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线上审批操作,各商业银行应结合自身实际,将一定额度信贷业务审批权下放至分支机构;确需集中审批的,要明确内部时限,提高时效。

  (十四)增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商业银行要遵循经济金融规律,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科学设定信贷计划,不得组织运动式信贷投放。健全信用风险管控机制,不断提升数据治理、客户评级和贷款风险定价能力,强化贷款全生命周期的穿透式风险管理,在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加强享受优惠政策低成本资金使用管理,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被个别机构或个人截留、挪用甚至转手套利,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加强金融监管与指导,处理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之间关系。

  五、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着力化解流动性风险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十五)从实际出发帮助遭遇风险事件的企业摆脱困境。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区别对待,分类采取支持处置措施。

  (十六)加快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坚持边界清晰、突出重点、源头治理、循序渐进,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抓紧清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确保民营企业有明显获得感。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做重合同、守信用的表率,认真组织清欠,依法依规及时支付各类应付未付账款。要加强政策支持,完善长效机制,严防新增拖欠,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十七)企业要主动创造有利于融资的条件。民营企业要依法合规经营,珍惜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严格区分个人家庭收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收支,规范会计核算制度,主动做好信息披露。加强自身财务约束,科学安排融资结构,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逃废金融债务,为金融支持提供必要基础条件。

  (十八)加强对落地实施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责任,确定时限,狠抓落实。推动第三方机构开展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评估,提高政策落实透明度。及时总结并向各地提供可复制易推广的成功案例和有效做法。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9〕189号)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部署要求,引导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生猪产业的支持。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种猪场(地方猪保种场)、生猪规模养殖场和屠宰加工企业,要做好相关金融服务,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

二、创新产品服务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完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建立健全生猪产业贷款尽职免责和激励约束机制。深挖信贷需求,充分调动生猪产业龙头企业力量,推动形成“大帮小”、银企农互助的良好局面。

三、拓宽抵质押品范围。选取辽宁省、河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开展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试点,积极稳妥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宽抵质押品范围。支持具备生猪活体抵押登记、流转等条件的地区按照市场化和风险可控原则,积极稳妥开展生猪活体抵押贷款试点,充分发挥银行信贷、保险保障、融资担保等多方合力,更好满足生猪产业融资需求。

四、完善生猪政策性保险政策。提高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保额,暂时将能繁母猪保险保额从1000—1200元增加至1500元、育肥猪保险保额从500—600元增加至800元,具体事项按财政部门有关要求办理。立足于长期稳定生猪生产,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把握时间窗口,持续开展并扩大生猪价格保险试点。

五、推进保险资金深化支农支小融资试点。保险资金要更好服务生猪屠宰、肉类加工、仓储等生猪产业发展,加强与生猪养殖产业链上龙头企业的合作,支持新建和异地重建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发展。

六、强化政策协调。加强各方政策联动,从融资担保、开展政策性保险等方面充分拓宽风险抵补渠道,切实建立健全生猪产业风险缓释机制。严格落实生猪保险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措施,强化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9月6日

(此件发至各银保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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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

银保监办发〔2019〕155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决策部署,指导银行保险机构规范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推动供应链金融创新,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进一步改善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银行保险机构应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基于核心企业与上下游链条企业之间的真实交易,整合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各类信息,为供应链上下游链条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现金管理等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

(二)基本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在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时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精准金融服务,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主业集中于实体经济、技术先进、有市场竞争力的产业链链条企业。二是坚持交易背景真实,严防虚假交易、虚构融资、非法获利现象。三是坚持交易信息可得,确保直接获取第一手的原始交易信息和数据。四是坚持全面管控风险,既要关注核心企业的风险变化,也要监测上下游链条企业的风险。

二、规范创新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

(三)提供全产业链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充分保障客户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将金融服务向上游供应前端和下游消费终端延伸,提供覆盖全产业链的金融服务。应根据产业链特点和各交易环节融资需求,量身定制供应链综合金融服务方案。

(四)依托核心企业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供应链核心企业的合作,推动核心企业为上下游链条企业增信或向银行提供有效信息,实现全产业链协同健康发展。对于上游企业供应链融资业务,推动核心企业将账款直接付款至专户。对于下游企业供应链融资业务,推动核心企业协助银行整合“三流”信息,并合理承担担保、回购、差额补足等责任。

(五)创新发展在线业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信息交互充分、风险管控有效的基础上,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生物识别、人工智能等技术,与核心企业等合作搭建服务上下游链条企业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完善风控技术和模型,创新发展在线金融产品和服务,实施在线审批和放款,更好满足企业融资需求。

(六)优化结算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供应链上下游链条企业的行业结算特点,以及不同交易环节的结算需求,拓展符合企业实际的支付结算和现金管理服务,提升供应链支付结算效率。

(七)发展保险业务

保险机构应根据供应链发展特点,在供应链融资业务中稳妥开展各类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为上下游链条企业获取融资提供增信支持。

(八)加强小微民营企业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对供应链上下游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可得性和便利性,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努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九)加强“三农”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供应链金融服务和创新,支持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将金融服务延伸至种植户、养殖户等终端农户,以核心企业带动农村企业和农户发展,促进乡村振兴。

三、完善供应链金融业务管理体系

(十)加强业务集中管理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成立供应链金融业务管理部门(中心),加强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集中统一管理,统筹推进供应链金融业务创新发展,加快培育专业人才队伍。

(十一)合理配置供应链融资额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核定供应链核心企业、上下游链条企业的授信额度,基于供应链上下游交易情况,对不同主体分别实施额度管理,满足供应链有效融资需求。其中,对于由核心企业承担最终偿付责任的供应链融资业务,应全额纳入核心企业授信进行统一管理,并遵守大额风险暴露的相关监管要求。

(十二)实施差别化信贷管理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在线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信贷管理办法,通过在线审核交易单据确保交易真实性,通过与供应链核心企业、全国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机构的信息共享,依托工商、税务、司法、征信等数据,采取在线信息分析与线下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贷款“三查”工作。

(十三)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银行保险机构应健全供应链金融业务激励约束及容错纠错机制,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于供应链上下游小微企业贷款,应落实好不良贷款容忍度、尽职免责等政策。

(十四)推动银保合作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加强沟通协商,在客户拓展、系统开发、信息共享、业务培训、欠款追偿等多个环节开展合作。协同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共同防范骗贷骗赔风险。

四、加强供应链金融风险管控

(十五)加强总体风险管控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面向供应链金融全链条的风险控制体系,根据供应链金融业务特点,提高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十六)加强核心企业风险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核心企业经营状况、核心企业与上下游链条企业交易情况的监控,分析供应链历史交易记录,加强对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和第三方数据等信息的跟踪管理。银行保险机构应明确核心企业准入标准和名单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核心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前景的研判,及时开展风险预警、核查与处置。

(十七)加强真实性审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时,应对交易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与专业判断。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将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嵌入交易环节,运用移动感知视频、电子围栏、卫星定位、无线射频识别等技术,对物流及库存商品实施远程监测,提升智能风控水平。

(十八)加强合规管理

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合规管理,切实按照回归本源、专注主业的要求,合规审慎开展业务创新,禁止借金融创新之名违法违规展业或变相开办未经许可的业务。不得借供应链金融之名搭建提供撮合和报价等中介服务的多边资产交易平台。

(十九)加强信息科技系统建设

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信息科技系统建设,鼓励开发供应链金融专项信息科技系统,加强运维管理,保障数据安全,借助系统提升风控技术和能力。

五、优化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

(二十)加强产品推介

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供应链金融产品的开发与推介,及时宣传供应链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进展情况。

(二十一)促进行业交流

银行业和保险业自律组织应组织推动行业交流,总结推广银行保险机构在供应链金融领域的良好实践和经验,促进供应链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二)提高监管有效性

各级监管部门应根据供应链金融业务特点,加强供应链金融风险监管,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对于业务经营中的不审慎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2019年7月9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9﹞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切实提高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获得感,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优化金融服务体系

(一)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继续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严格落实“五专”经营机制,合理配置服务民营企业的内部资源。鼓励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结合各自特色和优势,探索创新更加灵活的普惠金融服务方式。

(二)地方法人银行要坚持回归本源,继续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心,充分发挥了解当地市场的优势,创新信贷产品,服务地方实体经济。

(三)银行要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企业。加强与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通过利益融合、激励相容实现增信分险,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服务。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大对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四)保险机构要不断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在风险可控情况下提供更灵活的民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服务,为民营企业获得融资提供增信支持。

(五)支持银行保险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支持保险资金投资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加快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

(六)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将继续按照“成熟一家、设立一家”的原则,有序推进民营银行常态化发展,推动其明确市场定位,积极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

二、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的长效机制

(七)商业银行要于每年年初制定民营企业服务年度目标,在内部绩效考核机制中提高民营企业融资业务权重,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服务民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重点对其服务企业数量、信贷质量进行综合考核,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对民营企业贷款增速和质量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以及在客户体验好、可复制、易推广服务项目创新上表现突出的分支机构和个人,要予以奖励。

(八)商业银行要尽快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重点明确对分支机构和基层人员的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将授信流程涉及的人员全部纳入尽职免责评价范畴。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对已尽职但出现风险的项目,可免除相关人员责任,激发基层机构和人员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

三、公平精准有效开展民营企业授信业务

(九)商业银行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

(十)商业银行要根据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设计个性化产品满足企业不同需求。综合考虑资金成本、运营成本、服务模式以及担保方式等因素科学定价。

(十一)商业银行要坚持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信主要依据。对于制造业企业,要把经营稳健、订单充足和用水用电正常等作为授信重要考虑因素。对于科创型轻资产企业,要把创始人专业专注、有知识产权等作为授信重要考虑因素。要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信用、真实交易背景和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闭环,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

四、着力提升民营企业信贷服务效率

(十二)商业银行要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加强对风险评估与信贷决策的支持,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授信审批效率。在探索线上贷款审批操作的同时,结合自身实际,将一定额度民营企业信贷业务的发起权和审批权下放至分支机构,进一步下沉经营重心。

(十三)商业银行要根据自身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通过推广预授信、平行作业、简化年审等方式,提高信贷审批效率。特别是对于材料齐备的首次申贷中小企业、存量客户1000万元以内的临时性融资需求等,要在信贷审批及放款环节提高时效。加大续贷支持力度,要至少提前一个月主动对接续贷需求,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贷款周转成本。

五、从实际出发帮助遭遇风险事件的民营企业融资纾困

(十四)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

(十五)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银行保险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区别对待、“一企一策”,分类采取支持处置措施,着力化解企业流动性风险。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和一定竞争力但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要加强统一协调,不盲目停贷、压贷,可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帮助企业维持或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对其中困难较大的民营企业,可在平等自愿前提下,综合运用增资扩股、财务重组、兼并重组或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帮助企业优化负债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对于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僵尸企业”,应积极配合各方面坚决破产清算。

六、推动完善融资服务信息平台

(十六)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内外部数据的积累、集成和对接,搭建大数据综合信息平台,精准分析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健全优化与民营企业信息对接机制,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线上高效对接,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支持。

(十七)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要积极协调配合地方政府,进一步整合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保、海关、司法等领域的企业信用信息,建设区域性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数据信息的自动采集、查询和实时更新,推动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互联互通。

七、处理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

(十八)商业银行要遵循经济金融规律,坚持审慎稳健的经营理念,建立完善行之有效的风险管控体系和精细高效的管理机制。科学设定信贷计划,不得组织运动式信贷投放。

(十九)商业银行要健全信用风险管控机制,不断提升数据治理、客户评级和贷款风险定价能力,强化贷款全生命周期的穿透式风险管理。加强对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测,做好贷中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真正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和实体经济,防止被截留、挪用甚至转手套利,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形成新的风险隐患。

(二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深化联合授信试点工作,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遏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有效防控信用风险。

八、加大对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监管督查力度

(二十一)商业银行要在2019年3月底前制定2019年度民营企业服务目标,结合民营企业经营实际科学安排贷款投放。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充分发挥“头雁”效应,2019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力争总体实现余额同比增长30%以上,信贷综合融资成本控制在合理水平。

(二十二)银保监会将在2019年2月底前明确民营企业贷款统计口径。按季监测银行业金融机构民营企业贷款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按法人机构制定实施差异化考核方案,形成贷款户数和金额并重的年度考核机制。加强监管督导和考核,确保民营企业贷款在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的比重进一步提高,并将融资成本保持在合理水平。

(二十三)银保监会将对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2019年督查重点将包括贷款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是否有效建立、贷款审批中对民营企业是否设置歧视性要求、授信中是否附加以贷转存等不合理条件、民营企业贷款数据是否真实、享受优惠政策低成本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等方面。相关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严厉打击金融信贷领域强行返点等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2019年2月22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银保监会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9〕14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各银保监局,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政策文件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一系列具体部署,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加大对守信主体的融资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现就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支持金融机构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是落实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畅通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良性循环。各地区各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探索、主动作为,切实利用信用信息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加快建设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各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促进本地区“信易贷”工作成效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中小微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扩大“信易贷”规模,提高中小微企业的政策获得感。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查询机制。

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税务、市场监管、海关、司法、水、电、气费以及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等领域的信用信息,“自上而下”打通部门间的信息孤岛,降低银行信息收集成本。完善信用信息采集标准规范,健全自动采集和实时更新机制,确保信息归集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完整性。根据金融机构需求,持续扩大信用信息归集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地区性中小企业信用服务平台,选择合适方式对接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

明确可依法依规公开信息范围,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可根据有关信息共享协议将可公开信息推送给金融机构使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推送、信用报告查询等服务,应当依法依规并按照公益性原则开展。研究制定信用报告格式规范,建立信用报告授权查询制度。规范查询办理流程,未经授权严禁查询信用报告。

(二)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符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定期推送给金融机构,提高金融机构风险识别能力。鼓励征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提供针对中小微企业的信用产品和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评价和风险管理模型,优化信贷审批流程,降低运营管理成本,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和服务便利程度。

(三)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信易贷”产品和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对接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创新开发“信易贷”产品和服务,加大“信易贷”模式的推广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以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为立足点,减少对抵质押担保的过度依赖,逐步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中信用贷款的占比。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创新续贷方式,切实降低企业贷款周转成本。

(四)创新“信易贷”违约风险处置机制。

鼓励金融机构依托金融科技建立线上可强制执行公证机制,加快债务纠纷解决速度。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失信债务人开展联合惩戒,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五)鼓励地方政府出台“信易贷”支持政策。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由政府部门牵头,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共担风险的“信易贷”专项风险缓释基金或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弥补金融机构在开展“信易贷”过程中,由于企业债务违约等失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鼓励根据本地实际出台更加多元化的风险缓释措施。

(六)加强“信易贷”管理考核激励。

在逐步丰富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资源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信易贷”统计报表规范。金融机构应定期向金融监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金融监管部门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定期共享统计数据。

建立“信易贷”工作专项评价机制,并从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两个维度开展评价。金融机构评价结果纳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地方政府评价结果纳入城市信用状况监测。加强工作督导和考核,有序推进“信易贷”工作落地见效。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信易贷”工作协调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与银保监会牵头建立“信易贷”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金融机构共享共用信用信息的体制机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协同推进“信易贷”工作切实落地,定期总结工作成效。

(二)保障数据安全。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机构与数据来源部门签订信息保密协议,规范信息共享共用范围和方式,明确信息保密义务和责任。加强数据共享传输技术保障,提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金融机构数据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

(三)维护主体权益。

除依法依规可向社会公开的数据外,数据来源部门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数据应当获得企业或个人授权后方可查询、加工、分析和使用。数据传输和接收单位应当建立系统日志,完整记录数据访问、操作等信息,避免越权操作,并建立相关制度对违反规定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风险防控。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覆盖贷前贷中贷后的一体化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监测预警和提前处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开展信用保证保险等业务合作,完善风险分担机制。

(五)加大宣传力度。

依托部门政务服务大厅、银行网点、服务热线、“信用中国”网站、部门和单位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和方式,对“信易贷”进行全方位宣传,提升企业和个人对“信易贷”的知晓度。加大对典型案例和突出成效的宣传,加强示范引领,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受益、信用有价的价值导向,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不断扩大“信易贷”的社会影响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 银保监会

2019年9月12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在财税金融、营商环境、公共服务等方面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积极成效。同时,随着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中小企业面临的生产成本上升、融资难融资贵、创新发展能力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按照竞争中性原则,打造公平便捷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认真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纾解中小企业困难,稳定和增强企业信心及预期,加大创新支持力度,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能力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招标投标、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打造公平竞争环境,提供充足市场空间。不断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推进“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最大程度实现准入便利化。

  (二)主动服务中小企业。进一步深化对中小企业的“放管服”改革。继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推动企业注册登记、注销更加便利化。推进环评制度改革,落实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将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一半。落实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动服务企业,对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要“一企一策”给予帮助。

  (三)实行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寓监管于服务之中。避免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和金融机构去杠杆中对中小企业采取简单粗暴的处置措施。深入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坚决保护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严格禁止各种刁难限制中小企业发展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问责追责。

  三、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一)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政策。进一步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加大再贴现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小微企业500万元及以下小额票据贴现。将支小再贷款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含新型互联网银行)。将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担保品范围。

  (二)积极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完善债券发行机制,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采取出售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经营正常、面临暂时流动性紧张的民营企业合理债券融资需求。探索实施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工具,鼓励设立市场化运作的专项基金开展民营企业兼并收购或财务投资。大力发展高收益债券、私募债、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创新创业企业专项债券等产品。研究促进中小企业依托应收账款、供应链金融、特许经营权等进行融资。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发挥知识产权增信增贷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发放中长期贷款,开发续贷产品。

  (三)支持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快中小企业首发上市进度,为主业突出、规范运作的中小企业上市提供便利。深化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改革,支持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融资。推进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完善创新创业可转债转股机制。研究允许挂牌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落实创业投资基金股份减持比例与投资期限的反向挂钩制度,鼓励支持早期创新创业。鼓励地方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等专业化基金服务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对存在股票质押风险的企业,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研究制定相关过渡性机制,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采取防范化解风险措施。

  (四)减轻企业融资负担。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和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满足进出口企业金融服务需求。加快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担保机构逐步取消反担保,降低担保费率。清理规范中小企业融资时强制要求办理的担保、保险、评估、公证等事项,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相关费用无法减免的,由地方财政根据实际制定鼓励降低取费标准的奖补措施。

  (五)建立分类监管考核机制。研究放宽小微企业贷款享受风险资本优惠权重的单户额度限制,进一步释放商业银行投放小微企业贷款的经济资本。修订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适当放宽考核指标要求,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夯实对小微业务的内部激励传导机制,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完善绩效考核方案、适当降低利润考核指标权重,安排专项激励费用;鼓励对小微业务推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措施;细化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管理,完善授信尽职免责规定,加大对基层机构发放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贷款的激励力度,提高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占比;提高信贷风险管控能力、落实规范服务收费政策。

  四、完善财税支持政策

  (一)改进财税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落实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中央财政安排奖补资金,引导地方支持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成本。进一步降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政策门槛,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支持地方给予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同时推进相关统计监测和分析工作。落实金融机构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二)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加快推进地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推进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支持中小企业吸纳就业。

  (三)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各级政府要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项下融资业务提供便利,依法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研究修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采取预算预留、消除门槛、评审优惠等手段,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

  (四)充分发挥各类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推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走市场化、公司化和职业经理人的制度建设道路,使其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在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大力推进国家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的实施和运营,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军民融合产业领域优质企业融资。

  五、提升创新发展能力

  (一)完善创新创业环境。加强中央财政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加大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调整完善科技计划立项、任务部署和组织管理方式,大幅度提高中小企业承担研发任务的比例。鼓励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资源,围绕创新链、产业链打造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创新网络。推动专业化众创空间提升服务能力,实现对创新创业的精准支持。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搭建网络管理平台,建立高效对接机制,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向中小企业开放。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共建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支持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集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等特色载体。

  (二)切实保护知识产权。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违法成本,保护中小企业创新研发成果。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开展专利导航,助推中小企业技术研发布局,推广知识产权辅导、预警、代理、托管等服务。

  (三)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持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聚焦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研究制定专精特新评价体系,建立动态企业库。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基础,在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领域,培育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专项工程,打造一批融通发展典型示范和新模式。围绕要素汇集、能力开放、模式创新、区域合作等领域分别培育一批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引领制造业融通发展迈上新台阶。

  (四)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化服务。推进发展“互联网+中小企业”,鼓励大型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云制造平台和云服务平台,发展适合中小企业智能制造需求的产品、解决方案和工具包,完善中小企业智能制造支撑服务体系。推动中小企业业务系统云化部署,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推进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推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在中小企业部署应用。大力推动降低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宽带专线接入资费水平。

  六、改进服务保障工作

  (一)完善公共服务体系。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提升会计、律师、资产评估、信息等各方面中介服务质量水平,优先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咨询、创业辅导、技术支持、投资融资、知识产权、财会税务、法律咨询等服务。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和培育。搭建跨部门的中小企业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创新创业、财税金融、权益保护等各类政策和政府服务信息,实现中小企业政策信息一站式服务。建立完善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

  (二)推动信用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名录,积极推进银商合作。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小微企业名录,建立完善小微企业数据库。依托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开发“信易贷”,与商业银行共享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以及纳税、社保、水电煤气、仓储物流等信息,改善银企信息不对称,提高信用状况良好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

  (三)重视培育企业家队伍。继续做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提升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健全宽容失败的有效保护机制,为企业家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完善人才待遇政策保障和分类评价制度。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推动企业家参与制定涉企政策,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树立优秀企业家典型,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

  (四)支持对外合作与交流。优化海关流程、简化办事手续,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深化双多边合作,加强在促进政策、贸易投资、科技创新等领域的中小企业交流与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协会等探索在条件成熟的国家和地区设立“中小企业中心”。继续办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展销活动。

  七、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一)加强支持和统筹指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在政策、融资、营商环境等方面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存在问题的调研,并按照分工要求抓紧出台解决办法,同时对好的经验予以积极推广。加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建设,充分发挥组织领导、政策协调、指导督促作用,明确部门责任和分工,加强监督检查,推动政策落实。

  (二)加强工作督导评估。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工作的督导,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

  (三)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大力宣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强调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表彰中小企业发展和服务中小企业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让企业有更多获得感和荣誉感,形成有利于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19年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

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银保监分局:

现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19年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19〕19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并结合我局工作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免税考核标准。2019年免税考核主体为法人银行业机构,考核标准为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目标。具体来说:一是完成“两增”目标。2018 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须为正增长)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或2018年全年完成年初制定并报监管部门审定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量计划(增量计划以川银监办发〔2018〕128号文为准),二者满足其一即可。对未完成"两增"目标的地方法人机构,可将其2018 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金额还原计算后进行考核。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二是落实“两控”要求。本次免税暂不对"两控"目标作定量考核要求。对2018 年完成"两增"目标,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管理监管要求落实情况较差、甚至不降反增的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属地监管部门可在审慎评估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将其纳入本次免税名单。

二、解释说明重点考核事项。对于纳入免税名单的法人机构,属地监管部门须按照“法人银行业机构三季度新发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应低于一季度,四季度不高于三季度”的要求,均要一一说明利率管理监管要求落实情况。对于完成“两增”目标,但因利率管理监管要求落实不到位而不纳入免税名单的机构,属地监管部门要予以重点说明。“两增”目标考核以非现场监管报表(1104)系统S71报表数据为准,属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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