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银行理财持续健康发展的建议

【摘要】

伴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深刻变革,理财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品种,居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渠道,社会融资的创新工具。随着银行理财的重要性提升,社会各界关注度也显著增加,对理财业务的现状和未来发展出现了不同声音。笔者通过对目前理财业务发展中的问题和困境进行分析,提出了包括完善法律监管制度、建立多层次市场体系、加强系统建设,提高监管效率等推动银行理财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

银行;理财;建设;监管;建议

过去十年,伴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深刻变革,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取得了巨大成就,特别是在理财业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改善社会融资结构、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等方面作用尤其突出。以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为例,2012年度,银行理财共为客户创造收益超过3000亿元,年化加权平均收益率约为4.11%,远远超过同期限储蓄存款利率,切实提升了居民收入,有效抵御通货膨胀,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及经济金融局面的平稳发展。

随着银行理财的重要性提升,社会各界的关注度也显著增加,对理财业务的现状和未来发展出现了不同声音,甚至

有部分负面评价。笔者认为,当前银行理财虽然面临问题,但都是发展中的问题,监管导向和方向是正确的,业务整体形势良好,风险可控。为推动银行理财下一步持续健康发展,我们认为,如果能在完善法律监管制度、建立多层次市场体系、强化投资者教育以及优化理财业务运作模式等方面有所突破,在“盘活存量,优化增量”上能够积极配合监管实施创新举措,银行理财必将会在中国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发展过程中,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和困境

(一)现行银行理财法律保障略有瑕疵

第一,理财产品财产独立性与破产隔离应进一步在法律层面加以明确。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理财产品投资者与商业银行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所募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属于全体投资者按份共有。当单个投资者破产或被其债权人追偿时,存在导致整个理财计划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风险;同理,如果某个银行破产,其所管理的理财产品财产可能也会被清算。第二,目前尚缺乏对银行理财产品法律主体投资资格的法律安排。影响银行理财在相关市场开户并参与投资公开市场:资本市场、债券市场等,投资项目类资产只能通过对接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各类资管“通道”,不仅增加交易成本,而且易诱发交叉性金融风险及“监管套利”等不规范行为发生。同时不利于银行理财与券商、基金、保险等机构的公平市场竞争。

(二)新会计准则颁布实施影响发展

根据2011年5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若由商业银行承担理财业务实质风险的,将进行并表管理。实际上,规范的银行理财,不存在“刚性兑付”,大部分商业银行在发展过程中一直向投资人灌输“买者自负”的投资理念,按照产品运作的实际情况向投资履行本金收益的分配,不存在刚性兑付的现象。

但目前市场上存在着对理财业务的不正确认识,将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理财相混淆,将理财业务风险等同于商业银行自身业务风险,将预期收益性的理财产品等同于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再加上部分银行机构对理财业务的不规范运作,存在着隐性兜底承诺、刚性兑付、投资运作不透明以及混淆保本型产品与预期收益型产品形态等。

(三)面临其他资产管理机构金融创新冲击

近期以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受到了来自信托、基金、券商、保险等多个方面的冲击,以最新的信托市场数据为例,截至2013年6月末,信托资产余额已达9.45万亿元,超过了银行理财9.08万亿余额数。而前期券商、基金的资管业务创新,力度也是前所未有,对国内的资产管理市场格局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二、推动银行理财持续健康发展的方案

基于公平交易原则和风险隔离原则,明确银行理财法律主体投资地位,赋予破产隔离和财产独立性的功能,推动银行理财产品和投资品向“标准化、规范化、透明化”方向发展,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促进银行理财向真正的资产管理业务方向转变。

(一)完善符合市场规则的法律和监管体系

1.通过顶层设计,赋予银行理财法律主体投资资格

明确银行理财的独立法律主体投资地位,直接规定银行理财财产的独立性和破产隔离,使其与银行表内自营业务完全独立。同时,赋予其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市场、期货市场等市场的可公平交易的法律主体地位,实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与其他监管机构的规定基本平衡,避免“监管套利”,实现公平竞争。

在目前阶段,银行理财的管理机构应按照 “三独立”(即人员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的原则,实行商业银行内部持牌机构管理,理财产品按照“三单独”(即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管理)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与管理。

2.建立银行理财的分级持牌、分级监管体系

对经营理财业务的银行实行分类监管,奖优罚劣,资质较差的机构只能设立产品结构相对简单、风险较低产品。如:可按照投资标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货币市场工具类理财产品、债券类理财产品、非标准化债权类理财产品、基金股票类理财产品、股权类理财产品、另类投资类理财产品、混合类理财产品,以及结构性理财产品等,设定各类产品的最低风险等级,倡导产品专业化,继续推动建立更加精细化的理财产品分类管理和风险评级标准,明确不同类型产品的风险评级及相应的管理资质。

(二)建立多层次的市场体系和投资工具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要求,建设多种开放、公平、透明的市场体系和投资工具,银行理财作为合规投资之一参与各类市场和各类投资工具的投资。

第一,加快推动信贷资产流转市场和资产证券化市场等促进直接投资发展的市场建设,按照“标准、公开、透明”的设计思路,促进市场的活跃交易,充分发挥其价格发现和风险对冲的基础价值。

第二,创新各种债务融资工具,如债务直接融资工具等,在市场发展初期,按照谨慎发展的原则,可规定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仅用于购买单一企业拥有所有权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基础资产,或者向单一企业发放融资。

(三)转变理财业务管理理念,优化理财产品形态

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形态主要包括净值型产品和预期收益率型产品两种。其中,净值型产品是一种开放式类基金产品,产品净值随市场而波动,已完全市场化运作并被市场所接受;而预期收益率型的产品,因其预期收益发行方式、产品运作良好,几乎全部实现预期收益等被质疑银行实际承担了产品风险、攫取了超额收益并存在刚性兑付,应纳入银行表内核算。然而,必须承认,预期收益率型之所以长期存在并占据主导地位,说明投资者和市场是认可的。

笔者建议,对于此类产品着应眼于如何规范好、管理好,解决当前存在突出问题,而不能一概而论的否认此类产品存在的必要性。第一,修订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等文件中相关表述,明确此类产品无论是否实现预期收益,银行只收取固定管理费,扣除管理费后的投资收益全部归客户所有,投资收益是浮动的,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预期收益率,因此,收益和风险也全部由客户自担,银行仅收取与其服务等值的管理费,真正实现“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第二,可考虑定期公布此类产品预期收益率情况,并与此相配套建立和完善产品的退出机制,使客户享有充分的选择权。

(四)完善理财销售管理,加强投资者教育

一是建立全行业标准化的产品风险评级标准,督促商业银行在销售中按照“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的基本原则,做好风险提示和客户适合度调查工作,避免任何形式的“误导销售”。要加强对机构销售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销售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甚至吊销业务开展牌照,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二是引导媒体对银行理财业务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并开展形式丰富的投资者交流活动,使投资者能按照自己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在充分了解产品风险的基础上,自主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实现真正的“买者自负”。

(五)建立多层次市场,提供各种标准化债务融资工具

1.建议监管部门允许银行理财在当前各类公开交易市场开立交易账户,同时,建议由银监会组织建立多种开放、公平、透明、标准化的市场,包括信贷资产流转市场、资产证券化市场及其他促进直接投资发展的市场,引导众多市场机构参与,以开放的态度促进多个市场的蓬勃发展。

2.建议银监会在推动市场建设的同时创新各种标准化债务融资工具,包括标准化的存量和增量债务工具等。在市场发展初期,按照谨慎发展的原则,可规定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仅用于购买单一企业拥有所有权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基础资产,或者向单一企业发放融资。

(六)加强系统建设,提高监管效率

建议完善中债登理财产品登记系统,逐步掌握理财产品创设、发行、投资、交易、估值、清算等全部业务数据,为监管提供有效的分析支持,特别是为以后的分类监管提供依据。

综上,笔者认为,只要在以上各方面加强对银行理财的规范和管理,顺应市场趋势,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一定能够保持健康有序的发展,为国民经济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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