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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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通知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大和**届**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渝府法〔**〕1号)的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重点

县和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均应纳入清理范围。

清理的重点是。现行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地方。

二、清理的原则

(一)清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由主管部门或实施机关负责清理;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由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清理;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清理。

(二)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三)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的修改或废止,由制定机关按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四)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但不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应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工作,并确定清理工作的责任人。县人民政府督促检查所属部门和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的清理工作。县政府法制办、县计经委根据各地、各部门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成立联合督查组,对清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四、清理工作要求

清理工作是贯彻《若干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清理工作,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具有重要意义。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于**年7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将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的清理情况汇总后报县政府法制办、县计经委。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清理,及时将清理情况汇总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上报。对在清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大足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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