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之完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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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的形式与内容正在逐渐发生变化。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发展几十年后,形成了一套属于自己的仲裁制度,即使用采用的形式是“一调一裁两审”,但是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数量正在急剧的上升,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体制不论是从组织机构还是工作体制上都产生了严重的问题,现行劳动争议仲裁体制的改革刻不容缓,势在必行。随着时代的不断向前发展,以前的劳动仲裁机构已经不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已不能适应劳动关系的发展,需要对其加以改革和完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因此必须加以改革和变化。争议案件增长的速度非常快,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发展缓慢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此需要指定新的规定来适应新形势,进而促进完善政策制度,这样才能保证仲裁结果的正确性和公正性,也有利于提高仲裁结构的权威。

本文着重从劳动仲裁制度发展显示出了一系列的弊端,劳动仲裁制度的发展受到社会各面的压力的制约,出现了一些企业恶性发展的问题,给人民群众和社会造成了的身心造成了不小的伤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劳动仲裁机构目前是我国最主要的一种解决劳动纠纷的方式,但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没有解决,所以要加强对劳动仲裁机构的完善和改革,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针对21世纪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特征以及立足于社会现实的额基础上,且针对其缺陷度上为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参考,更加切实有效的保护劳动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制度

目 录

TOC \h \z \t "标题 7,1" 一、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客观评价 1

(一)劳动争议的概述 1

1、劳动争议的概念 1

2、我国劳动争议的现状 1

(二)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状况 2

(三)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地位 2

二、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简述 3

(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概念及其特征分析 3

1、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概念及其性质 3

2、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特征的分析 3

(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与其他争议解决制度的比较 4

1、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与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比较 4

2、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与劳动争议诉讼制度的比较 5

三、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5

(一)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立法上的滞后性 5

(二)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仲裁体制上的缺陷 6

1、仲裁组织的组成并未完全依照“三方原则” 6

2、劳动仲裁机构的行政色彩太浓,缺乏独立性 6

3、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组成人员专业化程度过低 6

(三)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仲裁程序上的不完善 7

1、采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制度的问题 7

2、程序繁琐,导致处理时间过长 7

3、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的衔接性较差 8

四、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8

(一)尽快制定出符合现实需要的法律法规 8

(二)建立真正意义上由 “三方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仲裁组织 9

(三)逐步摆脱行政部门对劳动仲裁机构的行政束缚 9

(四)要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员的准入制度 9

(五)采取“裁审分轨、各自终局”的分轨体制 10

(六)要正确处理好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关系 10

(七)对于不同的类型的劳动争议,设置不同的仲裁程序 11

结 语 11

参考文献 13

论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劳动仲裁制度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经面临这严重的现实问题,劳动仲裁制度行之艰难,继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劳动仲裁的程序法调解仲裁法取代以前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法律的形势出台,,劳动仲裁制度创新发展数量以及质量都亟待提高。目前,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发展一直停滞,其所遭遇的一系列瓶颈主要体现在劳资关系上,而目前这也恰好是劳动争议和纠纷非常重要的一点,从某一个角度上看,这主要是因为政府有关机构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组成人员专业发展的理论研究不够重视,所以才会有目前仲裁制度跟不上时代的节奏,呈现低迷状态。

笔者着重从当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等角度出发,结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发展对社会、对国家等各方面的综合考虑,目前对于改革和完善劳动仲裁机构的提议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普遍重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问题越来越多,怎样才能很好的得到解决,是当下许多劳动者都十分关系的问题。

一、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客观评价

(一)劳动争议的概述

1、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换一种名称也叫做劳资争议或劳资纠纷。主要是雇佣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由于某一方的个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而发生的一些列纠纷问题。

 贾俊玲主编:《劳动法学》,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99页劳动争议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双方中的某一方利益收到损害,可能是员工的基本工资、加班费等工资的支付出现问题,又或者是而奖金的支付条件是产生了某种成果(如销售业绩、回款)

贾俊玲主编:《劳动法学》,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99页

2、我国劳动争议的现状

近几年,其数量更是急剧的上升,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体制不论是从组织机构还是工作体制上都产生了严重的问题,现行劳动争议仲裁体制的改革刻不容缓,势在必行。一些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组成人员创新创业发展的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劳动仲裁制度将面临新的冲击。虽然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是地方社会都制定了一些促进的政策制度,但是增长的速度非常快,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发展缓慢。劳动仲裁制度发展显示出了一系列的弊端,劳动仲裁制度的发展受到社会各面的压力,压力造成的结果就是,出现了一些企业恶性发展的问题,给人民群众和社会造成了的身心造成了不小的伤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认为劳动仲裁制度在中国社会的发展是不可靠的。消费既看不到实际有效的改革成果,而且对于劳动仲裁制度的误解,大量的资源和成本被浪费,得不偿失。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已不能适应劳动关系的发展,需要对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缺陷之间的关系加以改革和完善,在严抓的地方重点抓,措施不落实。

(二)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状况

这两个文件相辅相成,共通用于处理我国的劳动纠纷。随着中国经济和政治的高速发展,劳动争议仲裁也出现了形式不一,企业发展也大相庭径,而且之前颁发的文件由于对一些细节问题的考虑不周到造成仲裁事件出现问题,因而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对以上两个法律进行了补充说明。随着司法体系的不断健全,《企业劳动争议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框的出现更是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地位。虽然不可否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组成人员的重大责任,因为对于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另外,国劳动仲裁制度发展面临着很大的创新改革问题,创新发展不仅需要创新政策的支持,即“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方式,更需要合理的企业资金支持,资金如果处理出现不平衡的状况就会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劳动仲裁制度创业的低迷性发展不仅使仲裁制度创新发展出现一头大一头小的尴尬局面。在仲裁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通常需要用到很多的法律条款,上述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框架。

二、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简述

(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概念及其特征分析

1、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概念及其性质

在经济环境愈加复杂的今天,针对劳动关系调整成为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竞争的手段,但是我国的创新之路显然时间过短、发展不快,一种社会性仲裁制度大量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仍然处于“中国制造”的阶段,劳动争议仲裁是而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调整的特殊性以及劳动法脱离民法的理论与实践而有别于民商事仲裁制度的结果。要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创新能力,从而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核心竞争力。鉴于在当前的国际贸易中以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为主的低成本劳动力的传统优势正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挑战,因此,通过劳动争议仲裁保持人民的竞争优势已成为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焦点。

2、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特征的分析

(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与其他争议解决制度的比较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社会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中用着核心地位,正如我国的国体和政体一样,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最重要的制度,充分把握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在仲裁过程中的劳动争议处理主体的立场是否端正公平显得尤为重要,劳动争议仲裁者需要把握它们之间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尊重他人的个性,求同存异,有助于更好的保护广大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

1、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与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相同点

中国人民共和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之间共同点包括以下几点:没有通过其他法律手段进行权力维护而是选择诉讼外解决争议或纠纷,扎扎实实地做好解决劳动纠纷的宗旨,;以建立和维护和谐的社会劳动关系为目标,司法行政机关严格按照县委的统一部署;都是以保护人民利益为主的具有解决争议的程序制度,在工作中我们坚持做到:抓住一个关键,营造二种氛围,提高三种意识;仲裁制度和调解制度都是一种对人们从事法律工作的调节方式,就像法律明确要求法官、检察官、律师要通过 司法考试,这样就可以具备仲裁能力,最后是选择仲裁制度和调解制度就是对自己法律水平的一个测试。

2、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与劳动争议诉讼制度的不同点

劳动争议诉讼是诉讼内解决争议,而劳动争议诉讼制度是诉讼外的程序制度。还有就是诉讼时间长短,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相比较劳动争议诉讼制度会有更长的时间周期,法律程序也会显得很漫长,会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等多个环节,人们都说,“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这不正说明时光比金钱更重要吗,这样会会导致审理时间拖延过长。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的社会,劳动争议诉讼制度显得很宝贵。诉讼制度注重公正公平,劳动争议诉讼制度时间短,但是由于很多时候它们的法律效力和解决问题的效率还是存在一定区别的,也就是缺乏效率性,劳动争议诉讼制度程序显得很笨拙,这样就会造成并当事人的问题无法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诉讼制度在其公正性以及比较高的法律效力,比仲裁制度都是技高一筹的。还有一点就是费用问题,解决问题需要的学费多少是多数劳动纠纷当事人关心的热点,而仲裁程序相对快捷、经济,在关注一些其他条件对的背景下,而仲裁程序相对快捷、经济。

三、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立法上的滞后性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立法的时代性,而非滞后性的形成有时还需付出一定的时间和经验代价才能使劳动仲裁者从具体案件中得到答案。我国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劳动力市场也逐步由计划经济向市场化转变,由最初的国家对劳动力的单向控制,转变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实行双向选择,市场化的改革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剧,致使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有了很大的增加。例如事实上企业每周的工作时间上存在两种方式。40小时与44小时,而这两种不一致的规定和矛盾,就是由于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立法上的缺陷,就是与现实的格格不入,导致我国劳动关系立法领域存在很多这种立法规定与相关规范不一致的情况,现在企业运用的是每周五上班制,周六周天休息,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只有少数的企业运用的是44小时制,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却始终没有随之修改,而是保留旧规定。

 材料来源自《2005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情况》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的形式正在逐渐发生变化,但是我国在处理劳动争议时运用的相关法律,仍是因循守旧,行政部门并没有出台适应新形势的新规定,另外,实际情况是有些法律条款的修改顺应了时代的发展,但是但旧的法律条款却没有即使应用于实践,使劳动争议案件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无法但应用老办法要有一定的限度,还要与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相结合,保障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要尽快摈弃老的不符合社会发展的仲裁制度,一方面,这实质上凸显了立法、修法的滞后性,我认为这是很管用的一招,屡试不爽,立法、修法没有跟上时代和新规定的步伐,劳动争议仲裁人员就没有办法集中注意力,在法律常识上,长时间的无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制度可依,或者是法时间久了,就会

材料来源自《2005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情况》

(二)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仲裁体制上的缺陷

1、仲裁组织的组成并未完全依照“三方原则”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的劳动仲裁体制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到底是属于行政机关还是准司法机构?答案不一,众说纷纭,其实这个问题之所以会出现就是因为如果想追问答案就需要从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仲裁体制上的缺陷开始讲起,而这个问题中的另一个主要的矛盾体就是仲裁组织的组成并未完全依照“三方原则”,使得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为了行政机关的一个附属机构,并不存在所谓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到底是属于行政机关还是准司法机构。

所谓三方原则中的三方,主要是指其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企业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关键为题在于即使是合议庭也是如此,根本就没有工会和企业方代表参与。实行“三方原则”主要是因为劳动争议存在其特殊性,而三方原则的实行者隶属于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与民事争议的最大区别在于,仲裁人员的来源,雇佣关系在仲裁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三方原则也就是对于仲裁人员来源的一个要求,就需要从制度建设上予以弥补。正是因为上述原因,所以,中国的司法部门总是会据实际情况更加倾向于司法行政机关的“仲裁院模式”,而不是所谓的三方原则。三方中的仲裁人员的组成多数是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成员,这种管理人员方式的偏差,仲裁委员工会及法律相关公司法务代表人很少,且这种现象得到了自上而下的普遍推崇,处理劳动争议个案的仲裁庭的组成上并有广泛铺开之势,但法律界定中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是属于属于半官方的性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总是在顺应时代的变化,形势也总在发展,这样的仲裁院模式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难以克服的问题,这样难免会导致仲裁员在处理案件时会带有偏差,突出的就是与法制大环境下的“仲裁司法化”潮流难以有效接洽,从而使仲裁程序的公平性和法律仲裁的公正性受到损害

2、劳动仲裁机构的行政色彩太浓,缺乏独立性

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组成人员实施计划的控制,不仅重视学生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组成人员意识,也重视师资队伍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组成人员的观念,避免行政色彩太浓,才能达独立的解决问题,独立办案能力、实施自己的法律目的。但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隶属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因而劳动仲裁机构在很大一部分时候就没有指导下社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组成人员对的培训教育,忽视了定期举办一次劳动争议仲裁员的知识宣传简报,这就会造成中国法律仲裁的独立性逐渐降低,也使其专业性、技术性不能得到有效体现。在现实劳动仲裁案件中,仲裁机构组成人员对于一些拥有重大经济和行政能力的案件,政府甚至有时候也会要求加快解决劳动仲裁案件,导致劳动仲裁委员会就不敢于创新缺,乏自主学习能力和解决劳动争议的自主权,从而无法从法律层面上维护中国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方机制”的建立不再是一个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行政机关,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成为了一个隶属于机构。其实,劳动仲裁机构在刚成立的时候就表现出了独立的欲望,本着为民众解决问题的目标出发,所以,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惰性、依赖性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弊病,而是家长没有培养宝宝独立性的意识,从而不停地阻止了宝宝学习独立的机会

3、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组成人员专业化程度过低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组成人员创新创业首先需要法律工作者(如仲裁员)以及法律部门有足够的思想高度,能够对每一件劳动争议案件项目中的裁决或调解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劳动争议仲裁思想是前提,专业化程度是动力,有思想有专业能力才会有行动,才能让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机制不断进步,法律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和思想品行直接影响了仲裁裁决的正确性和公正性[12]。所以,统一思想,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认识,让法律工作者能够充分认识到专业司法人员的必要性,推进执法水平向更深层次发展。仲裁员作为国家司法人员的重要体现,具有极为重要的核心地位,国家、政府和社会都加大了对仲裁机构组成人员的关注,制订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政策,要求有必须从事律师、审判、仲裁工作经验长达八年之久。《仲裁法》之所以要求仲裁员有如此之久的工作经验,就是在当前的司法案件、仲裁案件中,有太多的司法人员、仲裁员由于专业知识不过关,由于专业程度都太低,导致出现了很多的冤假错案,出现了好的的劳动仲裁纠纷。如果每一劳动仲裁人员的专业素养专业知识,工作经验都很优秀,能够将理论和自己的工作实际相结合,把劳动仲裁工作中的所思、所感、所想,展现出来与其他仲裁人员分享,并结合现代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组成人员专业素养一条线,进而不断提高了仲裁机构组成人员身的理论素养和管理能力。所以归根结底,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组成人员专业能力的提高迫在眉睫,舍弃仲裁案件中的旧思想、旧理论、旧方法和旧技巧等,不断改进自己的由于专业知识匮乏所造成的工作方法和的工作能力的缺失,有效促进我国仲裁工作向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提高德育的实效性,促进我国司法和劳动仲裁机构健康和谐的发展。

(三)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仲裁程序上的不完善

1、采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制度的问题

在我国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出现劳动争议是每个时期都要面临的问题,出现劳动争议以后怎样才能进行解决释劳动争议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到目前为止出现劳动争议以后主要通过协商解决方式来进行解决。也就是要想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仲裁,然后才能提交法院。这样的规定的初衷是为了解决环法院的工作压力,因为许多小的争议问题就可以在到达法院之前就可以得到很好的就解决,可以有效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但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向前发展,这种处理方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反而成为了限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个障碍,因此必须进行改革。

在提起法律诉讼之前必须经历劳动仲裁,这主要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主要的问题有:(1)劳动仲裁虽然是用来解决劳动争议,但是在实际的工作当中,更本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因为争议双方都不遵守仲裁的结果,最后做出的仲裁结果,没有发挥应有的效力,最后还是进入了诉讼解决段,最后只是造成了资源的浪费;(2)劳动仲裁对于争议的解决规定是在60之内才能进行仲裁,如果错过这个时间,就不可以再进行仲裁,但是法律诉讼的时间却是两年,所以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错过了仲裁时间,就只能提起诉讼,否则的话自身的合法利益将得不到很好的保障;(3)由于劳动仲裁的时间太短太短,如果单位故意采用拖延的方式,则极有,可能使劳动者错过仲裁的实现,或者单位也可以与仲裁内部人员进行勾结,从而阻止劳动仲裁机构接受劳动者的仲裁申请;(4)劳动争议仲裁本身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却不是终极仲裁结果,因此在不满足仲裁结果时,还可以上诉,因此仲裁就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2、程序繁琐,导致处理时间过长

一直以来公平争议都是我国法律追求的终极目标,法律设置的目的就是要惩治恶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设置劳动仲裁的目的也是如此,同时公平正义也是理学家一直追求的目标。我国设置劳动仲裁委员的初衷是能够及时的解决劳动者的正义,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发现,劳动仲裁前置存在的弊端对于劳动者是十分不利的,因为用人单位可以故意拖延时间,导致劳动者错过仲裁时间。同时在加上如果是案件的高发期,仲裁时间就会拖得一年以后,就不能够及时的进行有效的解决,因此劳动仲裁已经失去了原有设立的最初的目的。时间如果拖得太久,对于一些身患疾病或者没有劳动力的劳动来说是非常严重的一件事情,会给他们的生活带来非常严重的冲击,因此许多劳动者在争议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时候,都会采取一些过急的方式来进行诉求。

3、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的衔接性较差

在我国司法判决要比行政决定级别高,因此如果对于劳动仲裁做出的结果不服,可以提出诉讼。法律虽然是司法机关,权力要大于劳动仲裁委员会,但是却无权改变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因此如果劳动者或者是企业对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不服的话,可以提出诉讼,但是由于法院无法改变,因此只能重新调查取证,从新进行判决。这样来说劳动仲裁委员会之前做出的判决就一定意义也没有。还有就是劳动仲裁委员会之前的行为也就失去了监督的意义。因为他的决定无论正确与否都没有了关系,不服就可以上诉,这是对公共资源的极大浪费,所以说劳动仲裁机构的存在已经不再适应时代的发展,必须进行改革。

四、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一)尽快制定出符合现实需要的法律法规

我国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存在严重的缺失,到目前为止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散乱的存在于各部法律当中,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存在。劳动仲裁结构和法院对法律的理解不同,最后出现的结果也不相同,同时随着时代的不断向前发展,劳动纠纷出现的种类也与也来越多。原有的法律已经不能够满足时代发展的需求,必须进行填充。国家应该紧跟时代发展的需求,适时的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解决劳动争议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真正意义劳动争议仲裁组织

目前我国的劳动仲裁机构主要是由行政单位的人员组成,并没有真正意义的组织机构,这就不能够完全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该从三个方面进行努力,从而早日建立真正意义的仲裁组织。首先是组织方面,仲裁机构的组成应该包括三个主体组成,第一个主体是地方行政单位,这是最主要的主体,第二个主体是工会组织代表,第三个主体就是用人单位。这样可以保证各方的权益,保证仲裁的公正。其次是仲裁机构的人事应该划归国家人事编制,这样才能安定工作人员。最后就是经费来源,经费首先是由国家拨款,其次是可以获得仲裁费来保证机构的运行,要使现在的仲裁组织逐渐脱离行政化。

(三)逐步摆脱行政部门对劳动仲裁机构的行政束缚

实际上劳动仲裁机构本身不应该是一个行政单位的,但是由于特殊的原因我国的劳动仲裁单位实际上是挂靠劳动单位,要受到所属行政单位的束缚,为了公正和正义,劳动仲裁机构就必须摆脱这种束缚,建立独立自主的机构和住所,同时应该遵守市场规律,至于这样才能不收到行政的干预,才能做出公正的仲裁结果。

(四)要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员的准入制度

仲裁机构既然是解决劳动纠纷的前置机构,就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是现在是劳动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偏低,在遇到劳动纠纷时不能够及时的做出正确有效的判断并给出公正的裁决,因此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很难受到人们的信服,这也就影响了人们对仲裁的信任,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必须加强劳动仲裁机构仲裁员的准入机制,这样才能保证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当仲裁员的结果。要着重提高仲裁员的整体素质,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国家的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在这一方面做的比较好,到目前为止进入公务系统好事业系统的人员,必须进行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因此劳动仲裁应该也采取这种方式来提高仲裁结构整体的水平,同时还要对现有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从而有效的建设一个强大的仲裁执行队伍。

(五)采取“裁审分轨、各自终局”的分轨体制

现在我国虽然施行了劳动仲裁的现行制度,但是如果争议双方对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诉讼,这就严重影响了仲裁结果的威信,因为必须对这种局面进行转变,应该实现仲裁和诉讼同时进行的方式,争议双方既可以进行仲裁,也可以进行诉讼,但是只能选择一种裁决结果进行执行,仲裁的裁决实行最终制,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

采取分轨体制以后,劳动仲裁机构要非常注重提高自身的整体水平,实先分轨制以后,劳动仲裁机构的权威会得到大大的提升,因此自身素质的提高就显得尤为的重要,只有仲裁员的整体素质得到了有效的提高,才能保证裁决的正确性,同时要加强对仲裁员的监督,作用保证仲裁结果的公证性,只有全方位的提升仲裁机构的整体水平,才能够获得大家的认可和信任。同时要尊重劳动争议双方的选择,仲裁结果和法律判决只能选择一个,但是争议双方可以自由选择。提高了仲裁机构的整体地位,才能使仲裁机构不再是一个虚设的单位,才能更好的保证劳动群众的合法权益。

郑尚元:《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的现代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第204页

(六)要正确处理好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关系

虽然现在的劳动争议越来越多,但是法院判决依然是最终的结果,要想很好的突出劳动仲裁的地位,就必须解决好仲裁机构和法院之间的关系。

第一,劳动仲裁和法律是两种截然不同的途径,劳动者出现纠纷以后,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来解决出现的纠纷,但是劳动仲裁被放在了首位。为了更好的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就必须要理顺两者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两者之间的有效衔接。法律明确规定对于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可以提起法律诉讼,或者是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也可以提起诉讼,这样就使得仲裁机构的丧失了应有的地位,所以许多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也不一定有效准确,缺乏对仲裁机构的有效监督,极有可能出现权力滥用的局面出现,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两者之间应该进行一定的统一,应该将仲裁机构纳入到法律监督的体系中来,这样才能保证仲裁结果的正确性和公正性,也有利于提高仲裁结构的权威,对于我国司法的发展十分的重要。

第二,人民法律对于仲裁机构应该给予一定的支持,仲裁机构具有裁决权,却没有执行权,如果仲裁结果出来以后,有一方不按照仲裁结果进行执行,则必须给予仲裁机构一定的支持,必要时可以强制执行。对于仲裁过程中的证据要进行保护,这样在出现上诉法院的时候,也不用重新收集证据。同时还要加强双方的沟通和合作机制,法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协助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这样可以充分保证仲裁结果的公正性。

第三、应该提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的整体地位,如果当事人对于劳动仲裁结果不服,或者对于劳动仲裁过程存在疑问,则可以提请法院进行监督或者审查。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法院如果觉得不合理可以驳回进行重新裁决,同时法院还应该具有权限要求仲裁机构重新进行裁决,对仲裁机构的有效监督可以保证仲裁结果的合理性和正义性,有利于提高仲裁单位的公众形象,提高仲裁机构的整体执法水平,同时还可以节省法院重新审理的时间,节约公共资源的浪费,对于我国司法和立法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七)设置不同的仲裁程序

不同的事件应该具有不同的仲裁程序,我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范围包括的很广,无论是个人争议还是集体争议都可以提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但是集体争议涉及的人数比较多,处理起来也比较复杂,如果不能够及时妥善的进行处理,极有可能产生矛盾,造成非常恶劣的事件发生,这种事件对于整个国家的影响都是十分严重的,因此必须要杜绝。所以对于不同的仲裁事件应该采取不同的仲裁程序,这样才有利于解决主要问题,才更哟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我国社会和经济健康和谐的向前发展。

结 语

综上所述,随着时代的不断向前发展,以前的劳动仲裁机构已经不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因此必须加以改革和变化,才能更好的面对未来。劳动仲裁机构目前是我国最主要的一种解决劳动纠纷的方式,但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没有解决,所以要加强对劳动仲裁机构的完善和改革,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要将法律和仲裁进行有机结合,实现法律对仲裁的有效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促使我国社会健康和谐的向前发展,努力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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