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约谈制度

XX乡信访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信访举报监督职能,有效监督和 制约领导干部的初期违 纪问题,切实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根 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信访约谈是指乡纪委根据人民群众信访举报, 对被反映的个人或单位 存在一般性廉洁自律问题以及轻微 违纪等问题, 采取约谈形式进行监督, 以达到严 肃教育、纠 正错误、澄清问题的目的。

第三条 信访约谈的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区别对待; 防微杜 渐、预防在先;惩前毖后、立足教育;严肃认真、注 重实效。

第四条 信访约谈对象一般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主要 针对所 管辖的领导干部;必要时,乡纪委可对所管辖的监督 对象直接进行 约谈。

第五条 乡纪委对经群众反映或经信访初核查证的下 列问题, 应当进行信访约谈: 1 、反映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或不正之风范围 内的一般 性问题; 2 、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尚不需要立案查处的 问题; 3 、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需要 引起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1 4 、有必要进行信访约谈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信访约谈应履行报批程序: 1 、根据信访约谈的对象和 适用约谈范围要求,一般由 信访承办人提出拟办意见及约谈建议, 报纪委书记审批; 2 、确定需要实施信访约谈后,由纪委办公室将 约谈时 间、地点、主要约谈内容等事项以“信访约谈通知书”形式

提 前 3 天通知被约谈人。

第七条 信访约谈一般采取个别约谈的形式。

 对领导班子 存在 的问题,可采取集体约谈与个别约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在约谈后 7 日内,被约谈对象必须向纪委递交 约谈情 况材料说明,无故不反馈或反馈中不如实说明情况 的,纪委可根据 情况予以严肃批评或处理。如约谈的问题与 事实不符,被约谈对象 可进行申辩。

第九条 信访约谈后,要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 、反映问题 失实,组织上认为有必要消除影响的, 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2 、 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的,对被约谈对象应进行批评 教育,并责成限 期整改; 错误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可给 予党纪、 政纪处分; 3 、 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要给予严肃处 理; 4、在信访约谈中发现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经主要 领导批 准后可立案调查; 5 、部门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或集体违纪的,在 给予相 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对部门进行警告。

第十条 约谈结束后,约谈记录人员应及时对约谈记录 进行整 理,约谈记录要体现约谈的时间、地点、主谈人、记 录人、约谈问 题、被约谈对象的解释或说明、被约谈对象的 认识态度。约谈记录 要以被约谈对象的原话或原意为准。

 第十一条 约谈记录和被约谈 对象递交的约谈情况报 告、 处理结果一起按信访案件卷宗归档要 求整理, 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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