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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廉政谈话制度实施细则

街道廉政谈话制度实施细则街道廉政谈话制度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领导十部的严格要求, 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增强全街道领导十部廉洁从政意识,使廉政监 督关口前移,根据《中共**省纪委、中共**省委组织部 <关于实行廉政谈话制度 的意见〉》,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组织部门对领导十部进行廉政谈话,适用本办法。包 括本街道处直机关和村(居)担任领导职务和村两委十部。

二、 廉政谈话类型及对象

谈话类型包括:任前谈话,诫勉谈话,纪工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 人的谈话,其他纪工委、组织部门需要进行的谈话。

谈话对象:新提任的各级领导十部;在政治活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 工作作风等方面,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领导十部;在其职权直接管辖范围内发 生违法违纪问题或责任事故,但尚未构成渎职罪或责任追究的领导十部; 相关单 位党政负责人;其他需要进行谈话的各级领导十部。

三、 谈话内容

(一) 、谈话对象应谈内容

1、 领导班子和本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 和反腐败斗争情况。

2、 本人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十部廉洁从政若十准则(试行) 〉〉以及 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情况。

3、 领导班子和本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监督情况。

4、 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5、 本人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6、 新提任领导十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承诺、践诺措 施。

(二) 、主谈话人应谈内容

1、对新提任领导十部的谈话,重点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十部廉洁从政 若十准则(试行)〉〉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主要内容,对 新提任领导十部进行执行有关廉政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并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要 求。

2、 对在监督检查、实施考核和党内民主生活会中,发现有问题及群众反映 有问题的领导十部谈话,重点是向其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做出说明和答复;届 于不正之风问题,要求及时纠正或限期整改;届于不能廉洁自律问题,要求认真 自查自纠;届于轻微违纪问题,提出批评意见,责令限期改正。

3、 对在其职权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或责任事故,但尚未构成

渎职罪或责任追究的领导十部的谈话内容, 重点要求其说明出现问题的原因,造 成的后果及本人应承担的责任,及时提出告诫。

4、 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组织部门研究决定的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5、 经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组织部门审议,内容可区别不同对象和不同情况, 有所侧重、延伸。

四、 谈话分工

(一)对新任正职和副职的领导十部谈话由纪工委书记实施。

五、 谈话准备

(一) 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谈话人选和初步意见之前,应征求党工委意见, 以增强谈话内容的针对性。

(二) 监察室负责提出包括谈话对象、谈话主要内容、时间、地点等初步 意见,提交书记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转主谈话人负责实施。

(三) 对委托进行的廉政谈话,由纪检监察机关向受委托的主谈话人发 《廉 政谈话委托书》、《廉政谈话情况登记表》和需要新提任的领导十部本人填写的《党 风廉政档案登记表》。谈话结束后,主谈话人应认真填写《廉政谈话情况登记表》, 并将谈话记录、《廉政谈话情况登记表》以及谈话对象填写的《党风廉政档案登 记表》,于谈话后的15日内报送委托单位。

六、 谈话要求

(一) 主谈话人及其他参加谈话人员应本着关心、教育和爱护十部的原则, 以及本细则三项二条之规定进行廉政谈话。

(二) 参加谈话人员若与谈话对象存在亲届或其他特殊关系的,应主动说 明情况,申请回避。

(三) 廉政谈话之前,主谈话人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要求 等提前3天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应按要求认真准备。

(四) 廉政谈话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对届

于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该纠正的限期 纠正。对谈话对象要求向党组织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廉 政谈话反映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五) 谈话结束时,谈话记录须经谈话对象过目并签名认可。

(六) 对新提任的领导十部的廉政谈话,一般应在正式任命下达后一个月

内进行,党委组织部门印发任免通知书时, 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 建设室)。

(七) 廉政谈话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存入《领导十部党风廉政档案》 。

七、本细则由中共**景区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

行。

(编辑:杰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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