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安全管理行政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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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安全管理的

行政许可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程云书(二) 提交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程云书

(二) 提交文件

在提岀申请的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

?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 自燃点、闪

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3.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安全评价报告;

?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证明文件。

第4项“安全评价报告”,是指根据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自主选择具 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 进行安全评价,并岀具的建设项目安全 评价报告。

(三) 专家审查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经济

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的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和文件后, 根

据建设项目危害因素、 经济规模和危险 性大小,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对建设项 目安全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提岀专家评 审意见。

(四) 行政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经济贸

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 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 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的专 家评审意见,审查上述文件,提岀建设项 目的审查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 行政批准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或者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依据其经济贸易管

劳动保护 2003-10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涉及生产、 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 6 个环节,针对每个环节《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都设 置了多项行政许可制度,每项许可制度 都有应当办理的证件、文件。关于“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 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 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的说法,是《条例》 的写法,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省、自 治区、直辖市,负责该项工作的都是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一、危化品生产和储存审批制度 这一制度要求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必须办理建设项目批准书, 才能办理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注册手续, 成为

合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企业。未 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 储存危险化学品。目的是使危险化学品 生产、储存企业及其生产装置在建设时 期,就打下本质安全的良好基础。

审查和批准程序是:

(一)申请

.需要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 企业和需要改建、扩建其剧毒化学品生 产装置的申请人和已有剧毒化学品生 产、储存企业,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岀 申请。

需要设立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需要改 建、扩建其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 学品生产装置的申请人和已有危险化学 品生产、储存企业,向所在地的设区的

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 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岀申请。

理部门或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 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报送的建设项目审查 意见,作岀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六)核发批准书 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经济

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的部门,依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 以批准的,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 面通知申请人。

二、 危化品的生产许可制度

这一制度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 业执行工业产品的国家标准,取得国务 院质检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 证,才能生产危险化学品。 否则,不得

开工生产。

三、 使用危化品的许可制度

这一制度要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 位的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 有关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照、文件。这 一制度非常重要,但从目前的情况来 看,还有大量的基础工作要做,不具备 可操作的条件。

四、 危化品包装物、容器的定点生 产、检测检验、生产许可制度

(一)定点生产制度这一制度要

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 业必须使用定点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 物、容器,从而引伸到了危险化学品包 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需要经过省、 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 的定点。目前,按照《危险化学品包装 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原国家经 贸委令第37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容器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省、 自治区、

直辖

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核发的危 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 书,才能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用于危 险化学品包装的包装物、 容器。

(二) 检测检验制度这一制度要

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 业使用定点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容器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 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经过国务院质检部 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 验,并核发合格证后,方可使用。否则, 不得使用。

(三) 生产许可制度这一制度要

求,危险化学品包装 物、容器生产企业执行工业产品的国家 标准,取得国务院质检部门核发的危险 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才能 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容器。否则,不 得开工生产。

五、危化品经营的许可制度

这一制度要求,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才能经营危险 化学品。同时规定,申请人凭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 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办理经营许可证的程序是:

(一) 申请

1 ?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或单位, 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岀申请;

2?经营除剧毒化学品以外危险化 学品的企业或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 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岀申请。

(二) 提交文件 在提岀申请的同时, 提交下列文件: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 相关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 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 36号)第九条 规定提交的材料;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

〔2002〕103号)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 行政审查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经济

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条例》的 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 所进行审查。

(四) 核发经营许可证 经审查,符 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

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六、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凭证、 准购 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领取制度

这3项制度要求,剧毒化学品使用 单位或购买人在购买剧毒化学品和公路 运输剧毒化学品前,需要申请领取合法 凭证,凭合法凭证才能购买和通过公路 运输剧毒化学品。

(一) 购买凭证的申请领取 经常

使用剧毒化学品的生产、科

研、医疗等单位,在购买剧毒化学品前, 凭合法的有效证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岀申请领取剧毒 化学品购买凭证,经公安部门审查合格 后,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二) 准购证的申请领取 临时需要 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单位,

在购买剧毒化学品前, 凭本单位岀具的 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 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 化学品准购证,经公安部门审查合格 后,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三) 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申请领取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

(单位),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 数量、运 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 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 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向目的地的县 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 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经公安部门审查合 格后,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七、危化品运输企业资质认定制度

这一制度要求,通过公路、水路、铁 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企业必 须具备分别由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 局规定的条件,并分别按照交通部、铁 道部、民航总局的规定,取得交通部门 认定的资质。未经资质认定的危险化学 品运输企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八、 危化品运输企业驾驶员、 船员、 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考核制度

这一制度要求,危险化学品运输企 业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需要经过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 通部门的考核,船员需要经过所在地海 事管理机构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 交通部门或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上岗资 格证,才能上岗作业。

九、 运输危化品的船舶及其配载容 器的检验制度

这一制度要求,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需要经过海事管 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 取

得合格证后,才能投入使用。

十、危化品的登记制度(略)

十一、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单 位现有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报告备 案制度这一制度要求,剧毒化学品生

产、

储存、使用单位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 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除剧毒化 学品以外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使用

单位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 2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其安全评价报告 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 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 备案。

十二、危化品储存单位的备案制度

这一制度要求,危险化学品储存单 位将其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或者构成重大 危险源的除剧毒化学品以外危险化学品 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 报

送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 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十三、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 的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生产或 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处置 方案的备案制度

这一制度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 解散时,要制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 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处置 方案并进行处置,不得留有(转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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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有关问题的

文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

由于全国规模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工 作刚刚起步,没有成熟的经验,各地在 实施过程中碰到了一些问题。 下面就化

学品登记有关问题做一些说明, 希望能

对全国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有所指导。

一、 登记目的 危险化学品登记

的目的有3个:

1 ?建立国家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 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系统,使国家主 管部门动态掌握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的 生产、使用、储存状况, 为我国危险化 学品的安全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2.建立化学品危险性鉴别与分类、 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制度。

3?为我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 信息支持。

二、 登记的工作内容

1 ?对化学品的危险性进行鉴别与 分类。

目前,市场上流通的化学品有十余 万种,而有明确危险性分类的化学品仅 约3700种,大部分化学品特别是混合 物

存在着危害不清、危险性不明的现象。

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要求企业对生产 的化学品均要进行鉴别与分类,对确定 为危险品的,定期补充至《危险化学品 名录》,对非危险品的,建立《非危险化 学品名录》。

2.编写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

对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要求其生 产企业必须编写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 标签,经审核确认后,随商品流通。

?提供应急服务。要求生产企 业必须为其产品提供

24小时应急服务,无论其产品售往何 处,一旦发生事故,均可通过安全标签 上的应急服务电话找到生产企业, 从而

为事故现场提供应急处理信息。

三、登记的范围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范围

1 ?单位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单位以及使

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 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2.化学品范围。

列入国家标准 《危险货物品名 表》(GB 12268 )中的危险化学品;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

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 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 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上述 品名,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凡 是列入该名录的化学品均要登记,未列入 名录的化学品经鉴别分类后确定为危险品 的,要定期补充至名录,同时实施登记。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 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 人或非法人单位。

(二)登记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1 ?只能是一个化学品一个登记, 不

能按种类进行登记。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 危险化学品,无论年产量大小、主副产 品或中间体,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都应 对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作为

(接上页)事故隐患。处置方案报送所在 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 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 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运 输、使用单位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

位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制度 这一制度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和废弃危 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 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 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按 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 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报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 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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